Ⅰ 经济法的宗旨是什么
经济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在建构经济法体系、制定经济法规范时都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没有宗旨和基本原则的指导是不可能构建科学、完备、可行的经济法律规范体系。
Ⅱ 如何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 (一)宗旨的含义 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 《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 由此可见,宗旨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 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图"的意义上来使用"宗旨"一词的。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或称经济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经济法的宗旨,亦即经济法的目的,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 有些学者明确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过法律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 因此,经济法的宗旨所探讨的就是经济法的目的或意图。近来,有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的任务",综观其全文,可以发现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任务与经济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 (二)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的区别与联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有必要把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较,从中发现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empirenews.page--] 由以上学界关于价值和基本原则的一般界定可知,价值强调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的色彩,而宗旨强调的是人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的色彩。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宗旨的体现,因为经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经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经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经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经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规定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向经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保证经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经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经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经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 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一)对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 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
Ⅲ 试述经济法理念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的定义及其基本涵义 科学发展观,是指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其基本涵义有四: 第一,科学发展观以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 第二,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内容。 第三,科学发展观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四,科学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发展理念。 科学发展观之所以是科学的,是由于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具有客观性,人们不能创造、改变和消灭客观规律,但是可以发现、认识和利用客观规律。我们党提出的新的发展观是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所以,这一发展观是科学的发展观。 二、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内容 何谓经济法的理念?这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如下理解:“经济法理念是关于经济法现象的全体的本质的和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关于藉助于此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经济法的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我们结合经济法现象的实际情况,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任何理念都是一种基本观念,经济法的理念也不例外。“基本观念”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法的理念不是别的基本观念,而是人们关于经济法宗旨的基本观念以及关于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还需要指出,经济法的理念有实然性与应然性之分:前者,是指实际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后者,是指应该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理念。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如果考虑到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三、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理念的关系 (一)科学发展观与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本”,含“根本”、“中心”之义。以人为本的“人”,不同的发展观具有不同的内容。科学发展观中的“人”,可以诠释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那么,为什么不提“以人民群众为本”或“以人民为本”,而提“以人为本”呢?因为科学发展观不但涵盖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国内外的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在今天谈发展,不能不考虑环境的保护、生态的平衡。这不仅涉及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能否持续发展,而且关系所有人能否生存;不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关系所有人的利益。我们党提出的以人为本即一切以人民群众为根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离开了一切发展为了人民,一切发展依靠人民,我们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偏离正确的道路。 以人为本的实质是利益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极为重要。在上层建筑领域,法不仅是利益的体现,而且对利益具有能动作用。就经济法而言,在我国,它可以通过正确规定和实施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以确认和分配利益,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使他们的利益得到协调发展。 在我国,所谓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当然不是只考虑某些经济法主体的利益不考虑另一些经济法主体的利益,而应该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城市与乡村的、涉内与涉外的、中央与地方的、不同区域的、不同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 不同类型的法贯穿不同的发展观。社会主义的法必须也才能贯穿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该意志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决定的。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中国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二)科学发展观与中国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五个统筹”。 筹即筹划;统筹,有统一筹划、通盘筹划的涵义,如统筹兼顾、统筹安排。“五个统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要实行以城带乡、城乡互动,更加注重加快农村发展,逐步扭转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二是统筹区域发展。要坚持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实行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三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社会发展。四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五是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把利用外部有利条件和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起来,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行“五个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只有实行“五个统筹”才能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到两个推进——“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实现一个目标——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体现一个核心——坚持以人为本。 要实行“五个统筹”,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切实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必须遵循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坚持“两点论”,避免片面性,善于分析和正确解决城乡关系、东中西部关系、经济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中的各种矛盾。 第二,实行“五个统筹”,必须对我国经济运行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进行国家协调。 从“五个统筹”的内容来看,“五个统筹”都离不开经济运行,也都与国家的作用有关。因此,实行“五个统筹”必须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所以必须国家协调,其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经济运行具有自己的规律。国家不能随意左右经济运行,而只能因势利导,力求把经济运行协调到符合客观规律的轨道上来。就是说,国家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应该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力求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既充分肯定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又反映了对国家权力的必要限制。 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包括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主要的。实践已经并将进一步证明,中国通过创制和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将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制轨道,对于实现中国经济法的宗旨至关重要。中国经济法是对本国经济运行进行国家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里说的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对本国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简称国家协调,而对国际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简称国际协调。
Ⅳ 一般的法理,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于什么之下 什么之上
经济法价值之下,经济法原则之上
Ⅳ 简述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