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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发布时间:2020-11-25 09:33:47

⑴ 自考本科经济法概论考点!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⑵ 经济法概论(法律类)自考00244后面的简答题论述题怎么复习怎么找重点急!好多啊感觉背不过来。

理清思路,记住大概意思,考场上再发挥

⑶ 经济法概论课程总结格式

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传授经济法具体知识的课程。它是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会计等专业的基础课程,简单的说经济法概论这门学科就是通向这些专业的敲门砖。
通过对经济法概论的学习,能够使我们更好的掌握管理领域内常用的经济法律知识,了解和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对中国特色经济法理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运用法学知识分析管理学领域的常见问题的能力;为今后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更重要的是,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同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更好地为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奠定坚实的基础。

⑷ 经济法概论课程总结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

⑸ 行政法学与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有哪些

教材首先在绪论部分从宏观上介绍了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对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来说,在学习时注意认真把握这部分内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先对这门学科所涉及的大面上的问题有所认识才可能在细节上做到面面俱到。
任何一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这也是对法律进行部门划分的根据。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渊源,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文件;另一类是特殊渊源,也就是指有关行政规范和原则的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有其独具的特点:首先在形式上,它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而且其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其次在内容上,行政法内容广泛,而且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第三,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要了解行政法还要了解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即:(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且起主导作用;(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双方当事人无选择余地;(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体可被分解为:(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应急性原则。
学习行政法还应把握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具有法的规范作用和一般社会作用。但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它还具有其自身特定的作用: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的。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法对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一章,考生应掌握行政主体及其内容、有关公务员的一些知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一)行政机关:1、中央行政机关具体以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包括:(1)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主要有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公务员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1)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2)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行政行为这一章重点挖掘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的效力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形成。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此行政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1)主体合法;(2)符合权限范围;(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
抽象行政行为考生应掌握它的概念、行政立法的特点和原则。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其静态形式则表现为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其特点有:(1)具有行政性质;(2)具有立法性质。行政立法应严格遵循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2)民主立法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章要掌握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其中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及其原则更要注意。
关于行政指导的概念,考生应明确行政指导的概念,从其概念中把握它的特征及行政指导在市场经济条件四个方面的作用或意义。
行政程序法是目前各国都较为关注的内容,对于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应重点把握。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与原则相对应的各项制度,如回避、合议、调查等内容也要注意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这一间掌握重要概念、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分、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这一条应掌握概念、条件以及国家不予赔偿的三种情形 。
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都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要认真掌握二者的概念、各自的受害范围、各自应遵循的原则,尤其是司法审查的六项特有原则以及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⑹ 经济法概论公司法部分

1,可以要求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抽逃出资数额的本息范围内。

也就是说丁需要补充赔偿80+8=88万元债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贵姓: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可以要求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不可以再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可以。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九条规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5,不可以。丙的出资一旦完成,即为公司财产。其份额一般不得抽回。以贪污得来的财物入资也是可以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七条规定: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⑺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自考重点章节是

可以在网络文库看看有没有,这里的经济法概论历年真题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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