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j就像学习有学习计划,工作有工作计划一样。五年是指短期的,就像我们版五周或五月一样。五年对我们来说权很长,但是对于国家就是一个短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是指国家的两个主要方面,就像我们有生活,学习,工作等主要方面一样。(不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涵义很广奥)
相信大家都知道:个人有计划,国家有规划,才能实现共同发展。
『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城市总规和土地规划的联系与区别
十一五规划属于五年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全国或者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
联系:十一五规划作为一个全局性规划,包含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后两个规划都属于专项规划。借用集合的概念,如果把十一五规划看作一个集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其中的两个子集,而且这两个子集互为交集。
区别:制定部门不同。十一五规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制定并经同级人大会议批准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则是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送上级国土部门批准执行。
『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分别为多少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专、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属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是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分为长期计划(十至二十年)、中期计划(一般为五年、三年)、年度计划。中国从1953年起至2017年共制订和执行了十三个五年计划。
『肆』 我国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在哪一年
从1985年第七个五年规划开始,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入了社会发展内部分。
一般来容说长期叫做规划,中长期和年度叫做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是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分为长期计划(十至二十年)、中期计划(一般为五年)、年度计划。中国从1953年起至2017年共制订和执行了十三个五年计划。
『伍』 第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十一五规划属于五年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全国或者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等,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联系:十一五规划作为一个全局性规划,包含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后两个规划都属于专项规划。借用集合的概念,如果把十一五规划看作一个集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其中的两个子集,而且这两个子集互为交集。区别:制定部门不同。十一五规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发改委制定并经同级人大会议批准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由当地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则是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送上级国土部门批准执行。
『陆』 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与规划是研究什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回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旨在从战略的角度来研究和规划国家的经济问题,如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发展模式等等。 如果把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看成是一个完整战略体系的话,战略目标则是这个完整战略体系的核心要素,它是战略方针的具体化,决定着战略重点的方向和具体战略措施的实行。发展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具体的战略布局和所需要采取的战略手段。
『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是法定规划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规划体系
(一)建立三级三类规划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二)明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严格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领域。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国务院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海洋、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建设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者调控的产业,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的其他领域。
(四)合理确定编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范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有较强辐射能力和带动作用的特大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群地区、国家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区域等,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二、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五)遵循正确的规划编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六)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和论证制度
(八)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制度。编制规划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九)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为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对国家级、省(区、市)级专项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什么关系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短期的年度计划、中期的5-10年规划和10年以上的长期规划,一般包含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两部分内容。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包括从生产、流通、消费到积累,从发展指标到基本建设投资,从部门到地区发展,从资源开发利用到生产力布局等,内容非常广泛。社会发展方面的内容包括人口、就业、住宅、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现下的规划,现阶段的规划具有4个基本特点,即指导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规划的功能主要包括目标导向、平衡协调、资源配置、政策选择、规范约束和激励维护等。从宏观上讲,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搞好经济预测;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结构和合理确定产业政策;规划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研究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与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与土地利用规划关系密切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有关生产力布局、人口、国土整治、资源利用和重点建设等部分的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等。(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关于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资源利用、城乡建设的轮廓性安排,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等加以具体落实。(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可以根据客观需要进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方针、用地分区和用地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在某些或某项用地的安排上仍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需要时,应具体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具体意见。(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的长期性和难逆转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土地利用特别是城乡建设、土地开发,一旦变成现实,就很难变更,因此,规划期限一般比较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涉及而又影响土地长远利用的有关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作出预测和安排。
『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什么关系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短期的年度计划、中期的5-10年规划和10年以上的长期规划,一般包含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两部分内容。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包括从生产、流通、消费到积累,从发展指标到基本建设投资,从部门到地区发展,从资源开发利用到生产力布局等,内容非常广泛。社会发展方面的内容包括人口、就业、住宅、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区别于传统计划经济体现下的规划,现阶段的规划具有4个基本特点,即指导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规划的功能主要包括目标导向、平衡协调、资源配置、政策选择、规范约束和激励维护等。从宏观上讲,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搞好经济预测;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结构和合理确定产业政策;规划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研究提出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与政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是:(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与土地利用规划关系密切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有关生产力布局、人口、国土整治、资源利用和重点建设等部分的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有关内容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等。(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关于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国土整治、资源利用、城乡建设的轮廓性安排,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等加以具体落实。(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可以根据客观需要进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方针、用地分区和用地指标,原则上应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在某些或某项用地的安排上仍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的需要时,应具体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这一矛盾的具体意见。(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的长期性和难逆转性特点,作更长远的考虑。土地利用特别是城乡建设、土地开发,一旦变成现实,就很难变更,因此,规划期限一般比较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没有涉及而又影响土地长远利用的有关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作出预测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