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在经济适用房怎么个申请法
你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要求没有房产,你有一个84平的房产证,所以你不能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到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在城内,且没有自己的房子;
2、申请人单身的话,必须在35周岁以上;结婚的话,要符合晚婚晚育年龄。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核准:
1、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市房改办。
2、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实情作出处理,不予核准或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
『贰』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经济适用房的办理程序: 1、提供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1) 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 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 住房状况证明; (4)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经济适用房核准: (1) 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市房改办。 (2) 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按实情作出处理,不予核准或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
『叁』 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可以再买商品房吗
根据《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0号)第38条之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原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需要补缴该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50%差价的收益,取得该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受到影响。
(3)温州市娄桥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肆』 温州市娄桥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分房
温州人的精明是众人都知道的,所以几乎各个领域都有人涉足,但温州有几大支柱产业:服装 眼镜 鞋业和打火机以及他们所属的各个行业
『伍』 新温州人廉租房申请的条件
你想说的是经济适用房吧?条件如下..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陆』 未婚大龄青年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温州网讯 今日上午,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年我市将推出1500套经济适用房(其中经济租赁住房150套),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3月21日起,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户口所在社区(村委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20日。据透露,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坐落在瑶溪和娄桥住宅区,目前正在建设之中。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瑶溪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控制标准内为4900元/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外的价格为7800元/平方米,同时结合层次、朝向差价确定购买价格。娄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将另行报批。
部分申购家庭因经济困难无力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有关规定按10%的比例即150套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申购家庭已缴款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为个人产权,余款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为市房管局公有产权,申购家庭在一定的年限内须向市房管局缴纳公有产权部分的租金,期满后缴纳房款余额,将市房管局公有产权部分转为个人完全产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申请对象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等。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待申请结束后,他们将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申请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购房户数如多于认购房源数,以及申请经济租赁住房的家庭数多于经济租赁住房房源数,将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市民可向各区房管部门咨询此次申购的相关问题。咨询电话:鹿城房管分局88168006;龙湾区住建局86968637;瓯海区住建局88509491;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处86995507。
申请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截止到2011年3月21日,申请人须具有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周年(集体户口的,需提供社会保险连续五年缴费档案资料证明);已婚(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离异的须满3周年;未婚年龄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请。
2.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截止到2011年3月21日,出卖、赠与、拍卖未满3周年的私有住房计算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不管是否已出卖、赠与、拍卖以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均计算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且按照退旧购新政策,须签订退出原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协议后,才能申请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2010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31201元的60%即18720元;家庭财产中拥有自备车、营运车(含出租车、客车、货车等)、非住宅(含营业房、写字楼、仓库等)等财产的不得申请。但2010年1月1日之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的各类车辆不计入家庭财产。截止到2011年3月21日,出卖、赠与、拍卖已满3周年的非住宅不计入家庭财产。
记者 黄忠
『柒』 2017全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专口5年以上;属(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捌』 瑞安经济适用房最贵的经济适用房
浙江省瑞安市经济适用房,仁和嘉园,这坑爹的价格瞎了人民群众的钛合金眼。控制内价格大概低的也要4400多吧。超控制价格多少?8000多啊。看看面积70平米多点。这也就算了。小户型嘛主要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好吧。这没什么。但你看看。这土地貌似没经过一级市场吧。政府出地,谁能告诉我这建设成本要这么高?行。那这超控制部分的价格有这么高吗?全国都找不到了吧。看看温州市的经济适用房。这价格也没你高吧。
在看看地段,说是瑞祥新区,那在哪里周边配套都没有,除了一条没有人经过的公路,好吧。这路还没造好的,无可否认,这样的地方房价是会低不少。可是你的得告诉我,这后面就是公墓了。说的难听点。这就是和死人住一块。我们买的房子还是买墓地啊?
群众的要求是这么的低级。不要什么精装修。不要什么好户型。我们只是想要个小窝。首付十几万那。一个星期让人凑齐,凑不齐的当放弃。我们有选择的权利吗?人民到底得到了什么?这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是给了谁经济,又给了谁的房?还说某些人按要求还办不了贷款。你让人家拿出那么全额?还不如去买商品房?
这房价让人恐慌,别说什么按市场来。你是国家指标硬性规定。让那些真正的经济适用房情何以堪?
为人民服务是这样的吗?请告诉人民这到底是为了什么?
希望有同样认知的朋友们。把这帖子顶起来。让那些黑心人看看。还那些人民一些公道。
『玖』 温州娄桥经济适用房现在是2014年了什么时候会有
温州娄桥经济适用房现在是2015年了什么时候会有
『拾』 温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文件或具体规定)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政府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销售管理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改、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政府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按照《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补交收益,并可处以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