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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登记收费依据

发布时间:2021-01-26 15:44:51

A. 通过什么途径知道登记经济适用房

我也在关注 貌似一直没有消息

B. 昆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如何办理,费用有哪些

现在是办理不动产权证,所谓需要登记的房屋所有产权,指的是完整产权,既包括房产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如果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人必须要进行“房地合一”,也就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变成一个红色的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就是以宗地为单位,将同宗地上的房产、土地、海域和林木登记在同一个证件上,以保证市民个人产权,避免产权和权利冲突。
房屋不动产登记前需先办土地证。
一所需资料
分割转让许可证的原件、宗地图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契税发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二办理地址
房产所在地国土部门。
三办理时间
一般来说办理土地证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
四办理费用
按照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C. 经济适用房赠与给子女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需要缴纳的费用:
1、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财税[2016]23号
首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印花税
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
房产过户给子女可以通过赠与、买卖、析产三种形式。
赠与: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赠与程序: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D. 经济适用房满5年可交易是指按登记时间起吗

购买两限房需要复的条件: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中低收入家庭优先;
3、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收入符合标准
八类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本质是要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为此新办法对部分比较困难的家庭提供了优先的保障;分别为老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这八类家庭可优先配售。

E. 房屋产权怎么登记,经济适用房能设定抵押权吗

一、房屋产权怎么登记?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版定:“房屋权属大体依权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试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该办法虽然把公告作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一道程序,但是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登记机关往往无所适从。无法可依。
二、经济适用房能设定抵押权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设定抵押权。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而建造,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住宅。如不能设定抵押,很多购房者就无从贷款购买。但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时,使用的是划拨土地,所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F. 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主申请人和附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

G. 经济适用房所有权的转移是否已登记为要件

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经济适用房的转让登记包括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和已购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登记。分别都需要以下的材料:(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H. 经济适用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 ×××
编号为 R××- ××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土地使用证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名称】【 现定名】【 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预售】【现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 ××× ,预售许可证号为×售许字××× ;或者,现售经济适用住房备案机关为 ××× ,备案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该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 层,地下 × 层,该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地上 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长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框剪-剪力 结构,层高 。该经济适用住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
该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1、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 (预测绘) 平方米,坐落 ×××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车位。
2、车库。
3、不计入分摊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含地下储藏室、地下运动场所及其设施)和地下汽车库(位)。
4、不计入分摊建筑面积的配套房屋及其设施、储藏室、库房等,如会所、室内游泳池、室内篮球场、室内网球场等, 。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
元。
4、按建筑面积计算,根据 号文件规定乙方可享受经济适用房核准面积 平方米,核准单价为 元/平方米,计 元;超出核准部分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计 元;二项合计该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为 元。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且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后(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①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② ×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定之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办理 商业按揭贷款; 公积金按揭贷款; 商业和公积金组合按揭贷款。
(1)买受人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办妥按揭贷款手续是指买受人与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并提供按揭银行要求并认可的所有资料。
(2)买受人未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买受人须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买受人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的10日内,补齐相关资料或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否则,须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15日内无条件协助、配合出卖人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办理完成退房手续(包括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买受人不协助配合或逾期协助配合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加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赔偿金。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和2和3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的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买受人不付清违约金的,出卖人有权不交付经济适用住房。
3、交付(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的任何款项未完全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7天内,顺延期限不视为逾期交房。

I. 购买经济适用房登记委托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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