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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经济适用房买卖

发布时间:2021-01-27 05:10:04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过户办理流程如下:

承购人需携带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所有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满5年证明材料,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提出申请,补缴差价款,然后向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1)绍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扩展阅读: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㈡ 在绍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市府发[1999]5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住房办设在市房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售房原则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市区居民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行政府扶持、建设业主保本微利、住户个人负担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住房办依据市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报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线以下;
2、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3、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人数为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部队团级以上的军转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外地高学历人才、落实私房政策中的“换约续租”户、灾后住房困难户。
四、售房申请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的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地房管所登记;
2、经房管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绍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3、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交房管所;
4、市住房办和房管所派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所在单位及报纸上进行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5、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住房办给取得购房资格者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公开摇号,然后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择房购买。

对优先售房对象不实行摇号制,由住房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可供房源直接确定购买顺序。
五、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绍房改[1997]2号文执行,具体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以内,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85平方米以内,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职工95平方米以内,具有教授级职称的职工120平方米以内,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状况,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若因经济适用房套型关系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六、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组价原则按《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绍市价房[1999]35号)规定执行,每年确定一次。销售价格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具体由住房办根据可供房源和需求情况确定。
八、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凡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其他事项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2、严禁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拆迁安置,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转化为商品房管理用于拆迁安置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02]63号)执行。

本《意见》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一致地方,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办负责解释

㈢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是前提是要住够五年,具体规定如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绍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房背景编辑: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200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㈣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4)绍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㈤ 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和买卖吗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可以房买卖和过户,但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1.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适用房

    居住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的经济使用房,业主在出售时刻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出售,但业主需要在房屋出售后,依照房屋出售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例如:假设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若按照目前市场价4000元每平方米价格出售,则需缴纳4000乘100乘10%的综合地价款。办理过户买卖手续时,业主凭契税完税证明、房产证、住房转让合同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手续即可。

    提示:当业主以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住房的资格。

  2. 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居住时间尚未达到5年的经济使用房,不允许以市场价格出售。若,确实需要出售经济使用房,业主必须以低于或等于购买时的房屋单价出售,并且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或出售给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例如: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经济使用房,原始购房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在居住时间未达到五年时,只能以3000元或低于3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购买房屋的一方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的购买条件。此外,出售经济使用房的业主家庭再次购买经济使用房时,需要符合经济使用房购买条件。

    提示:综合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要在房屋出售后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3.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拓展:

    1.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在办理时需要由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则不要;(2)第一次办理过户时需要向财政部门缴纳1.75%的税;(3)向房管局缴纳6元每平方米的的手续费;(4)房屋评估事务所收取房屋评估价的千分之五;(5)公证费最高三百。

    2.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1)结合自身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爱好方式、交通、家庭亲友,房屋所在小区基础设施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一个地区的经济使用房。

    (2)根据自身生活居住需求,对目标区域的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楼层、面积大小、采光等做详细的了解

    (3)对目标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关系要做详细的了解,以防房屋没有房产证,或属于共有房。

㈥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但也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㈦ 绍兴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3。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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