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临沂经济适用房一家只能申请一套吗
是的,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B. 临沂经济适用房价格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价格:
1、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构成,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市政府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各地在制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核经济适用房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和利润。
2、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一是开发成本。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归集。按规定缴纳的自来水、供电、供热、燃气、邮电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性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二是税金。三是利润。
3、“一价清”制度。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经济适用房房销售价格,并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经济适用房房销售合同签订或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备案后,经营者不得在销售合同中载明或已经履行明码标价备案手续后的销售价格之外再行加价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另不得以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提高销售价格。若确实发生不可预见费用或政府依法出台新的规定需加收费用,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经济适用房组织修建的目的就是国家针对购房困难者而定的,所以对于申请者的资格审核以及后续的审查都比较严,自然也必须落实经济适用房低价的政策,所以购房者完全可以放心购买,不用单位所谓的虚假报价了。
C. 临沂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交专易的属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就是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及相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头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如果是5年之内的话,购房者就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来购买了。而且购房者买完之后,新房产证上的产权属性还是经济适用房。5年之外的话,购房者就不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了,买完之后房屋产权属性自动变成商品房。
其中有一点提醒: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话不过5年,出售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购买价,所以这卖出价和当年购买价差额的10%的综合地价款就等于没有了。
D. 临沂经济适用房 真的都让关系户花钱给内定了吗
你只要手续齐全,符合申请条件,完全可以申请到的。当然你说的也许是真的。私下版里说说就好了权。毕竟我们国人还是人情味很浓的。你懂得。不要不平衡了。十八大国家已经出台政策了,要取消经济适用房。你也算是赶上末班车。恭喜。
E. 临沂经济适用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www.lyjs.gov.cn
F. 在临沂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那些条件,具体步骤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6)临沂经济适用房配套费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G. 经济适用房小区划地收费,有关部门不予理会,找了好多政府相关部门都没有解决
1、如何申请胶南市经济适用房?去什么部门?需要什么证明?看一下附后文件就清楚了。
2、什么时间申请?这个得去电当地住房保障办询问了。
附: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08/4/15 点击:1460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政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全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五条 市城建局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规划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筑工务处、地税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局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城建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查摸底、政策制定、计划实施、组织协调、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市房管中心具体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复核、监管等环节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住房总体规划布局和具体选址,负责办理住房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并负责设计的审定,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市发改局负责立项核准。
第九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组织规划设计工作,规划设计要严格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进行优化设计、限额设计,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局、国土局负责地面附着物清点。地面附着物的赔付款列入住房建设成本。
第十一条 市城建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审查。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设施装修标准为普通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二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环节,并按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局会同市城建局、财政局、建筑工务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不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并补交差额。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范围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购房申请人销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居民。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期限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核。城镇户口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后,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批。审批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各项审查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城建局负责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核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六)选购。选房顺序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选购结果必须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开。由市城建局负责。公示无异议后,方能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通知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按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胶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居住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智能保安24小时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设施维修和卫生、绿化、环境管理等。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口管理、社区管理等,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市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注明其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10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10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产权证确定的设计用途,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另作他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由建筑工务处设立“胶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费用银行专用账户”(以下称“专用账户”),参建单位缴纳的各种保证金以及居民分期缴纳的购房款等均存入“专用账户”。
第二十六条 市建筑工务处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分期拨款,以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工务处缴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市住房保障支出。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城建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局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建设的住房由市城建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市城建局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城建局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会同市建筑工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经济适用住房△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
H. 山东省临沂市经济适用房问题
临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为临沂市区(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及北城新区(青年路以南)建城区)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复退军人)的居民;
(二)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居民,优先考虑无房户或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
(三)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3500元(含)
购买流程步骤,注意事项
购买流程
(一)申请
房源确定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安康居住工程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他人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审核
将申请人的信息录入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人员统一调档核实申请人的住房状况。
(三)公示
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的部分信息同时在新闻媒体和临沂市房产政务网上公示七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或有异议经调查落实仍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沂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摇号选房
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房,选房顺序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产生。
(五)轮候
未选中房屋的申请人,待下一个项目发售时,可轮候参加摇号。
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I. 急急急___临沂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问题
临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中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临沂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临沂市城市现状建城区内常住户口的居民(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无房或现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属房改房的需按原价扣除折旧后退回原产权单位。
3、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2.3万元。
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填写申请表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人家庭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已婚无户口簿的,夫妻双方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提供结婚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家庭成员要提供单位工资认识部门或劳动、民政、税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和单位行政部门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加盖单位的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4、有失业证、下岗证或低保证的,可以依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