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怎么理解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就是国民经济(没有发展两字)
干活挣钱,然后买东西用,这是常规。总起来看社会发展:就如同干什么活、干的活省不省力、价值高不高。实话说:挣钱就是经济发展,关键是看钱是怎么挣来的。是投机钻营搞关系网捞的呢还是创造价值的应得??这是看发展或毁灭的着眼点。靠创造价值的应得之人占的比例高了,社会就会真发展;关系网活跃了、钱不走台前的劳动价值,而只在后台转了,出血流汗者就会躲着“后台”这个吸血管跑,“社会发展”也就只是一种吆喝了。所以,后台的经济操纵,一旦和实干者的实报脱节或反置,就只有“经济”两字的空转了,“发展”就成了填埋劳动者的陷阱。在今天,劳动者不轻易付出低价值回报的劳动原因,就是透明了:钱围着什么转所致。另外, 这个可以设想。假设,到处是印钞机,而田间、工厂中却没有一个干活的人,社会会咋样?反过来,钱只有劳动者才会得到,不出力流汗者得不到钱,社会又会咋样?谁都能想象出其社会面貌的。
Ⅱ 江西省丰城市经济好吗
不错哦!
Ⅲ 我是丰城市新城开发区的农民。现在面临耕地被政府征收。有谁知道征地的补偿标准吗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Ⅳ 丰城县的经济能力在全国排名
2009年,丰城市完成生产总值200亿元,财政总收入208698万元。此次位列全国百强县第99名,是丰城市首次跻身全国百强县(市)名单。而上届位居全国百强县第96名的贵溪市,本次则退出全国百强之列。
2010年是丰城改革开放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丰城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的一年。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网民朋友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全市GDP完成240亿元,增长20.2%;财政总收入完成27.55亿元,增长32%;地方财政收入17.86亿元,增长38.4%;规工增加值80亿元,增长25.4%;全社会固投168亿元,增长40%;五大指标占宜春市的比重分别为30.1%、26.8%、25.8%、27.7%、24.7%,比“十一五”初分别提高了5.6、1、2.8、2.4、6.3个百分点。
2011年据核算,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16.97亿元,超过2006年总量(110.00亿元),达全年目标任务39.0%,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13.8%,高于宜春市0.9个百分点,排宜春市第一。其中,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15.51亿元、63.51亿元和37.95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9.1%、16.9%和11.2%。上半年全市用电总量9.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3%,其中工业用电8.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3%。
. P6 U$ ^0 H& y+ E$ R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884元,增长14.0%;农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796元,增长20.9%,高于去年同期6.1个百分点。
截至6月30日,丰城市财政收入累计完成17.86亿元,同比增长35.2%,实现全年目标的50.1%;地方财政收入12.18亿元,同比增长46.8%,实现全年目标的53.3%。我市财政收入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目标。上半年我市工业企业缴纳税收共7.38亿元,同比去年增长19.2%;个体私营经济缴纳税收3.01亿元,同比去年增长17.9%。上半年我市完成外贸出口额2791万美元,同比增长33.9%。6月份当月取得完成1000万美元出口额的好成绩。
Ⅳ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哪个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Ⅵ 江西丰城农村社保有几档啊
丰城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上两项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赣府发[2009]26号)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我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逐步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帐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就业,有利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建立激励机制。三、总体目标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方式,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2012年7月1日开始启动。试点阶段的目标任务是:2012年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城乡居民参保率达85%以上,2013年对全市城乡适龄居民基本实现全覆盖。四、基本政策(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1、参保范围:(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资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农村)、政府补贴构成。3、缴费标准:(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每年缴费截止期限为当年5月底。农村居民以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为单位组织参保。城镇居民以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参保。(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8元,市财政负担12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是新农保参保人员的由市财政负担,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由省、市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4、缴费时间:参保对象按年缴费,必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参保人员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5、对城乡重度残疾人(1-2级,以所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为依据),省、市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60元,市财政负担40元。6、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社会优抚、五保户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7、建立个人账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Ⅶ 丰城市发改委主任雷建洪简介
丰城市发改委领导班子
黄文平,主任
主持发改委全面工作
熊祯伟,党组成员、版副主任
分管产权业协调股、交通运输和利用外资股。
李光辉,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固定资产投资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股、行政服务股、县域经济试点办、铁办。
吕凤英,党组成员
分管办公室、党群人事、纪检监察、综治计生、财务后勤、信访、安全生产等工作。
刘明亮,党组成员、市信息中心主任
分管国民经济综合股、经济贸易和社会发展股、鄱湖办、服务业办。
熊睿,市重点办主任
主持市重点办工作,分管农业农村及地区经济股、项目稽查、分管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股、能源局、节能监察中心、协管市服务业办。
Ⅷ 丰城市发展前景如何
看看这些资料,就会对丰城有信心。。
2000年至2009年,全市GDP由41.88亿元增加到200亿元,增长4.8倍;财政
总收入从2.91亿元增加到20.85亿元,增长6.2倍;三产比例由36.7:26.1:37.2,调整为19.5:50.3:30.2,二产比重提高了24.2个百分点。第九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比列全国第106位,列中部第13位,被评为全国最具区域带动力中小城市百强、全国十大粮食生产标兵县市、全国高产油茶示范县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全国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市、全国乡村青年文化活动先进县市。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先进县市,是全省“七项考评体系”综合评比先进县市、全省十佳投资县市
Ⅸ 江西丰城市怎么样人口,经济。发展等
丰城市位于江西省中部,总面积2845平方公里,人口137.20万(2010年)198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27个乡镇(含上塘镇)。
邮编:331100 代码:360981 区号:0795 拼音:Fēng Chéng Shì 英译:Fengcheng City 丰城市位于江西省中部,北纬27°42′-28°26′,东经115°25′-116°26′。东界临川、进贤、南临崇仁、乐安、新干,西接樟树、高安,北连新建、南昌。市域南北长74.4千米,东西宽57.5千米,总 剑邑广场
面积2845.07平方千米。全市户籍总人口137.20万(2010年末),其中非农业人口36.21万人。 全市辖5个街道、20个镇(含上塘未批镇)、7个乡:剑光街道、河洲街道、剑南街道、孙渡街道、尚庄街道、小港镇、白土镇、袁渡镇、石滩镇、张巷镇、杜市镇、淘沙镇、秀市镇、桥东镇、洛市镇、铁路镇、丽村镇、荣塘镇、拖船镇、泉港镇、董家镇、隍城镇、梅林镇、曲江镇、上塘镇、筱塘乡、段潭乡、蕉坑乡、石江乡、荷湖乡、湖塘乡、同田乡。共有45个居委会、504个行政村。市政府驻河洲街道孺子路6号,距省会南昌60千米,距离市会宜春近160千米。
地处赣江中下游的鄱阳湖盆地,地势由西南向东北逐渐倾斜,南北高,中间低,以玉西岳为最高,海拔1169米。全市山地占8%,丘陵地占7%,低丘岗地占56%,平原占27%,水域占2%。河流以斜贯中部的赣江和境北缘的锦江、肖河、抚河为主。全年均匀气温为15.3-17.7℃,全年日照时数1935.7小时,年均匀降水量1552.1毫米,无霜期274天。矿产资源有煤、钨、铁、金、铀、硫磺、石灰、耐火泥等30多种,其中,储煤量达7亿吨。为全国重点产煤县市、全国商品粮和商品渔基地。 剑邑大桥
有浙赣铁路、京九铁路、张塘铁路支线,赣粤高速公路、105国道和昌赣公路、丰高公路、丰乐公路穿境而过,有港口码头8个,距昌北机场70千米。名胜古迹有洪州窑遗址、孔子庙、万寿宫、龙兴书院、剑匣亭、白马寨明清古建筑群、厚板塘古村、罗岭千年古柏,罗山、株山、杨柳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