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详细
为实现未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氛围和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还存在以下问题:如社会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足,转变发展观仍需努力;政策和机制对企业的引导力度不够;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不够,缺乏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尚未形成指导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缺乏符合国情指标体系和评价体系等。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切实找出解决问题如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文 | 朱仕祥【关键词】 循环经济,科学,增长方式的措施和对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才能从根本上转变不合理的增长方式,确保未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能否在未来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条件下保持经济高速增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战略性问题。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布局首先,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结构升级。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高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工艺,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加快低耗能、低排放产业的发展。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的产业,限制或禁止那些未取得绿色标准认证、对人民健康有害的产品生产。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例如缺水地区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大力推广先进的节能、节水、降低原材料消耗的工艺和技术。制定和实施各行业取水量标准,重点抓好火力发电、纺织、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等高耗水行业的节水工作。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推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其次,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改造,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开发区建设要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综合控制企业的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发挥产业集聚和产业生态效应,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建设集中供热和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鼓励加工工业集中的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发展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中西部资源富集地经济导刊 77 2010 / 07 建立配套政策体系通过深化改革,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环境。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循环经济的发展机制。首先,政府政策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通过运用价格、税费、消费拉动、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次,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投资向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倾斜,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一些重大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的支持,并发挥好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特别是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第三,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建立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 的组织结构,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立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态工业网络的经济政策,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为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循环经济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现阶段,我国循环经济的进展,还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层次上。真正大力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科技界、理论界、非政府组织、公众共同努力,从指导思想与公共意识、法制环境、市场机制、政府引导、科技发展以及典型示范与推广等各个方面继续探索新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积极创建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村镇、绿色城市、绿色省区,进而在我国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人、经济、生态自然、社会发展高度协调的循环社会。 ( 作者为中国地质大学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 区,重点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并根据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资源深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在西部大开发中应加强环保措施,尤其要防止东部企业向西部转移污染。引导乡村企业向工业小区适当集中连片。第三,对中小企业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提供环保技术服务,建设废物处理的公共设施,集中处理废弃物。第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重点发展烟气脱硫、机动车尾气治理、城市废水资源化、工业高浓度有机废水、城市垃圾资源化、生态环境保护、清洁生产装备、环境在线监测仪器仪表、环保材料和药剂等。建立环保产业服务体系,规范和培育环保产业市场。引入“谁投资、谁收益”的环境治理原则,积极鼓励外资、企业和私人资本向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投资。第五,共同开发国际资源。探索建立石油等资源可持续供应体系,对东部中晚油田和新疆石油实行保护性开发。大幅度降低高能耗高污染强度原材料 ( 如钢材、化工原料、合成纤维、化肥、纸浆、水泥等) 进口关税税率,提高进口比率。第六,调整农业经济结构。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建立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基地,大幅度降低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第一,努力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瓶颈。借助现代高新技术,重点组织开发和示范有普遍推广意义的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 “零排放”技术、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以及降低再利用成本的技术等。第二,大力开发废弃物重新利用处理技术和装备,包括废塑料、废玻璃、废电器等的处理设备;以及城市生活污水原位再生利用技术,海水淡化技术等。第三,研发适合国情的工业污染防治成套技术。重点安排高浓度、难降解的工业废水治理、燃煤除尘脱硫、汽车尾气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等重大关键技术的开发。第四,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重点扶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发研究,逐步形成完善的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体系。 第五,积极支持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循环经济作为重要指导原则从制定“十一五”规划开始,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在编制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重要位置,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题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转变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构建起完整、系统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应在3 个层面进行立法:第一层面是基础法,一般包含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的规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第二层面是综合性领域的法律,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本地区的发展条例;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每种产品生产、回收制定具体的技术、目标要求。产经分析
B. 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C. 怎样发展循环经济(措施对策)
1.美国是怎样发展循环经济的?http://www.ee.org.cn/Article/es/envir/recyclingEconomy/200810/30203.html
2.如何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通过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生产率,促进资源利用由“资源-产品-废物”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 循环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一五”期间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第一,大力推进节约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节能。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利用,推广先进的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属材料利用率,推进木材节约代用,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严格工程建设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过度包装。
第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加强资源开采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等共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推进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建筑)、酿造等废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行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要重点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预防;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采取综合措施,突破观念、技术、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约,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转变发展观念。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各类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三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要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加快水价、电价、热价调整,加快供热体制、煤热价格联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五要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
六要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
七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纳入基础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内容,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
D. 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有哪些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系统中的技术支持包括:精细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化专技术属、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无害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环境检测技术等。
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一脉相承,强调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和谐共生,是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循环经济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也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和环保问题,而是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准则,模拟自然生态系统运行方式和规律。
(4)农村发展循环经济的措施扩展阅读:
物质资源在其开发、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贯穿“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理念。即在资源开发阶段考虑合理开发和资源的多级重复利用;在产品和生产工艺设计阶段考虑面向产品的再利用和再循环的设计思想。
在生产工艺体系设计中考虑资源的多级利用、生产工艺的集成化标准化设计思想;生产过程、产品运输及销售阶段考虑过程集成化和废物的再利用;在流通和消费阶段考虑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和实现资源的多次利用;在生命周期末端阶段考虑资源的重复利用和废物的再回收、再循环。
E. 高中地理题。我国农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措施是帮我看下为什么这几个错了。求解析
1、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实现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1)建立和完善农业循环经济内的法律法规体系容。(2)合理规划,整体协调。(3)完善政策。(4)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技术水平。
2、构建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2)政府要结合投资体制改革,调整和落实投资政策,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3)通过政策调整,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有利可图,使农业生产者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
3、建立职责分明的社会参与机制:(1)规范政府参与职责。(2)明确农业生产者的参与职责。(3)增强公众的参与责任意识。
F. 试述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G. 推进我国农村循环经济发展的形式有哪些
形式有4种:第一种为作物轮作、种养结
合的生态园;第二种为以沼气为核心、种养结合的生态园;
第三种为以鱼塘为中心的生态园;第四种为山林基地种养结合的生态园。
H. 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有哪些激励措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回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答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3、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产业政策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3)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I. 如何发展循环经济
如何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循环经济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为重点,通过调整结构、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大幅度减少资源消耗、降低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生产率,促进资源利用由“资源-产品-废物”线性模式向“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 循环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是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十一五”期间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第一,大力推进节约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节能。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加大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支持海水、再生水、苦咸水、矿井水利用,推广先进的节水设备和器具。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推行产品生态设计和使用再利用材料,提高金属材料利用率,推进木材节约代用,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严格工程建设中材料消耗核算,限制过度包装。
第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利用生产和消费中产生的各种废物。加强资源开采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等共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矿产资源深加工。推进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建筑)、酿造等废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行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第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要重点抓好高耗能、重污染行业及重点流域、重大工程污染预防;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逐步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采取综合措施,突破观念、技术、政策、体制、法制等方面的制约,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转变发展观念。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作为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合理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各类开发区和重化工业集中地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三要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产业化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要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重点加快水价、电价、热价调整,加快供热体制、煤热价格联动、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五要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
六要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提供示范和借鉴。
七要加强宣传教育。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纳入基础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内容,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
J.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循环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
科技教育文化进入农村,提高农民的素质,明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内系,主动采取保护坏境的措施容,使用沼气,开发立体农业等。
农村的发展吸引投资的增加,使得城市压力减小,带来的集中性负面影响小;农村绿地多,环境承载能力强。
吸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增加农村劳动力,保障粮食供应。城市的劳动力不足,必然改进生产技术,缩减规模,有利于长远发展。
吸引外资的投入特别是农村掌握技术人员回乡,开发小工业,保护措施及资金不足,环境保护能力不强,极容易引起污染。
关键看具体的措施,不同地方的新农村应该有不同的做法。比如生态农业特色的地方可以大力发展。而土地资源多,水源丰富的可以建立工厂的地方就要加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