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融资租赁在经济下行时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借用融资租赁这一形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财政投资形成有效补充。通过以财政补贴政策为依托,以融资租赁为媒介,以财政资金为杠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符合宏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的产业,在总量上刺激民间投资,在结构上平衡投资方向,既减轻了财政负担,又保证了政策的可持续性。
该形式的三点优势决定了其在经济危机下,激发民间投资的可行性。
1,从制度上优化了财政补贴民间投资的路径
具体安排可以为: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时,由租赁公司获得政府租金补贴,承租企业所付租金为原租金扣除政府补贴后的剩余部分。这一补贴形式,直接针对实物投资环节,避免了货币直补形成的资金挪用等风险,也无需政府介入实物采购,使得推行更大规模的政策资金对民间投资的补贴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政策补贴的落实无疑能降低民间投资的成本,从而激发民间投资。
2,同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是一种
具有较长融资期限的融资方式
通常贷款期限比一般资产的经济寿命短得多,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则接近租赁物的经济寿命。在经济危机、需求不振的形势下,企业难以形成经济短期反转的乐观预期,不愿意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背负沉重的短期债务追求长期增长进行投资。但企业也不会因为经济危机否定经济的长期发展,融资租赁在融资期限上的优势对企业投资起到了鼓励作用。
3,融资租赁可以加快设备更新速度
由于租赁期一般短于法定折旧期,使得采用此种融资方式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正如优势二中所分析的,经济危机给企业的压力主要集中在短期。加速折旧可以让投资项目在运行初期获得较大的税收优惠,削减了财务压力,弱化了经济危机短期不景气预期对投资的影响,化解了民间投资的一部分顾虑。
增加货币政策路径选择,弥补单一银行信贷的不足
根据J.Bradford DeLong和Lawrence H.Summers的理论:"大萧条"是企业的通缩预期即预期价格下跌导致的。通缩预期让众多企业推迟投资支出,私人投资大幅削减。基于这样的理论,各国央行纷纷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向市场注入流动性,以期通过降低利率,打消通缩预期,鼓励民间投资,我国亦不例外。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完整,货币政策只能通过单一银行信贷途径向实体经济传导,而事实说明这样的传导机制存在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信贷资金的弊端。而恰恰是中小企业对内需能否得到提振,民间投资能否跟进,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据测算,我国目前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工业生产总值、70%左右的工业新增产值和75%的就业岗位均来自中小企业。而信贷增长的过程中,中小企业贷款增量却急剧萎缩。
这充分说明现有以大银行为主的信贷体系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主要原因在于,与资金需求庞大,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制度建设落后,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信息获取、贷款管理的成本相对较高,致使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服务。
对此,融资租赁将可以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首先,融资租赁是一个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综合交易融资过程,这一特殊性保证了融资方在获得资金的使用上受到硬性约束,资金挪用风险基本解除,降低了银行在贷款审查及监管方面的成本。其次,融资租赁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一般不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减少了缔约的不确定性。
同时,由于融资、融物过程的一致性,担保物购入价值为其当前市场价值,对于担保物价值认定可以免去资产评估这一环节,节约相关费用。即使仍需评估,也有市场价值为参照,降低甚至避免了评估这一环节可能产生的风险。鉴于以上两点优势,相信融资租赁这一路径可以大大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热情,为提振内需,鼓励民间投资跟进,促使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助力
盘活存量资产,加速去库存化,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一直是拉动我国经济的强力引擎,且外贸依存度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这样的经济结构决定了在国际经济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尽快解决外需急速下降所形成的产能过剩,使整个经济体尽快恢复运转。而去库存化在这一过程中将扮演重要的角色,只有先完成去库存化,紧绷的资金链得到放松,企业才能重新开工,并根据市场需求重新释放产能,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从而整个经济体得以重新运转。
融资租赁促销上的功能可以为加速去库存化作出积极的贡献。融资租赁的形式很多,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所有权处置方式也灵活多样性。比分期付款这样的促销手段更有竞争力。因为,分期付款只为用户提供了融资便利,而融资租赁,在给承租人(用户)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还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选择上的便利。融资租赁通常还具有强大的服务功能,一般情况下通过专业性很强的租赁公司推销的租赁物多为具有高度专门技术、需专业维修管理、通用性较强且技术更新快的设备,出租人不仅通过促销为承租人提供融资上的便利,而且还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些特征使融资租赁的方式成为一种有力的促销方式。
此外,融资租赁在对外促销本国产品方面更有独到之处,因为这种方式相对于其他出口方式而言具有难以比拟的优点:其一,利用租赁出口享受出口国的优惠政策且不违反WTO 规则。比如机械设备的出口,如果采用传统的政府补贴方式来扩大出口,虽能达到促销的目的,却违反了WTO 规则中的相关条款,容易遭到进口国和他国的起诉。但是,将类似低息贷款和补贴的优惠政策通过租赁公司落实到机械设备的出口租赁当中,则可以有效地规避上述矛盾,从而降低租赁成本,增强租赁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其销售。
其二,利用租赁出口,可以不像出口信贷要接受各种国际惯例特别是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贷协定的约束,因而对出口国企业而言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更有利于产品的竞争。
『贰』 融资租赁对我国行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自2007年金融租赁业务开闸以来,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租赁企业迅速扩张,融资租赁行业一路高歌猛进。"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基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增至2010年约7000亿元,增长了86倍。2011年,由于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加上国家有关部门对金融租赁企业的业务发展采取规模控制的政策,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到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93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7000亿元增加约2300亿元,增长幅度降为32.9%,行业进入理性的代数式增长时代。2012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再次上涨66.67%,达到15500亿元。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收益率可分为三档,较低的一般在8%-9%,主要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他们往往只做单笔在亿元以上的优质大单;中档的为10%-13%;较高的为15%-17%(一般是小企业、小设备)。
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均达不到17%,这种情况下,先交全额17%的税,使得融资租赁公司不仅看不到收益,而且连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纳税,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现金流中断。环比增长为零是对"营改增"最明确的回应。
融资租赁首现停滞,正说明行业发展仍处于成长初期,需要政策的持续扶持,理性增长掩盖不了行业内里的稚嫩。然企业定不会任其延续,目前业内的呼声引起财政部的高度重视。9月13日,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行业财税政策有望回归"营改增"之前。无论如何,融资租赁行业将会继续发展,行业前景十分良好。
总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前景十分广阔。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叁』 现在的共享经济大多是租赁经济吗
公开资料显示,共享经济的真正含义是,将冗余的资源、闲置的资源以C2C(个人对回个人)的模式答进行再利用。通俗一点讲就是,你有闲置的、不用的东西,我正好需要用,那我就支取一点费用使用你的东西。早期共享经济的实例据称是美国Airbnb民宿出租业务,房屋都属于个人的,不属于哪个机构的,分布在日本、美国、中国,使用他们的民宿,交纳一些费用,比住宾馆要便宜。
『肆』 土地私有制中租佃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是什么
有利影响:租赁制经济可产生小商品如粮食蔬菜,推动小商品经济。
不利影响:租赁制经济可以实现自给自足,限制了自由贸易。
『伍』 新租赁会计准则对航空业有哪些影响
经过近十年的讨论,几易其稿,于今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终于颁布了新的租赁会计准则IFRS 16,该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届时将替换现行的IAS 17租赁准则。
制定新租赁准则的初衷可以追溯到David Tweedie先生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的时期。他曾笑称希望亲自乘坐一架能够出现在航空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飞机。
航空公司面临重大会计影响
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而言,新租赁准则对以下几方面有重大影响:
1、几乎所有租赁都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资产和负债都会大幅增加。
数十年来,通过资产负债表表外租赁为飞机融资的模式是航空业的通行惯例。而且,航空公司通常还会向机场租用经营所必需的机场设施(如办票柜台、登机口及登机桥等)、以及在海外设置营业网点而租赁物业。
在IFRS 16下,对承租人而言,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几乎所有租赁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预测数据显示,这项变化意味着全球航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增加上万亿的租赁负债。
2、就单个租赁来说,承租人的损益表中确认的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加上利息)前高后低。
承租人在租赁安排前半段,租赁费用(即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加上利息)要高于在现行租赁准则下直线法确认的经营租赁费用。
3、周期性的批量租赁可能会导致利润表发生周期性较大波动。
虽然单个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是费用在整个租赁期前高后低,但如果不同租赁的发生时间比较平均,那所有租赁对利润表的影响加在一起看就可能比较平均。不过如果航空公司周期性的批量租入大额资产(例如飞机)的话,那么当期的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比率就会发生更大的波动。
4、美元汇率波动对中国航空公司的影响将会增加。
对于中国的航空公司来说,由于大多数租赁负债以美元计价,因而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该租赁负债会导致航空公司的损益表承受相应的外汇波动。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对关键会计指标会产生连带影响,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回报率,经营活动现金流等等。公司需要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沟通,以说明准则变化的影响。
普华永道针对全球3199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上市公司就新租赁准则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该研究结果显示,航空业将是继零售业之后受新租赁准则影响最大的行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增加的中间值预计为47%;预计大约50%的航空公司的债务会增加25%以上。由于损益表构成的相应变化(即:列报利息和折旧,而非租金费用),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之前的盈利(“EBITDA”)增加的中间值预计在33%左右。
本文则介绍新准则的主要内容,并重点指出新准则带来的主要挑战以及管理层在过渡期内应当做好哪些准备。
尽管新准则的生效日是2019年1月1日,对于许多主体而言,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建立新流程的要求意味着许多主体必须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
新准则重点内容概览
生效日期
新的租赁准则将在2019年1月1日生效,并涵盖于生效日期前签订的租赁(尽管过渡期内有一些豁免规定)。
豁免规定
新准则为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租赁和标的资产价值低于5000美元的小额资产租赁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豁免规定,运用豁免与否,这是一项会计政策选择,但仅适用于承租人。这两项豁免对于航空公司的主要运营资产(例如飞机)的租赁可能并不太相关,但对于航空公司的其他资产(如办公设备)的租赁可能会简化处理并减轻核算成本。
租赁的定义
租赁是指赋予主体在一段时间内转让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来换取对价的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合同的履约取决于一项已识别资产并且合同在使用期内转让控制该项资产使用的权利,则该合同包含租赁。每一租赁组成部分应当单独予以识别并进行会计处理。
什么是已识别资产?
一项资产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予以识别。如果供应商有替换已识别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合同不包括一项已识别资产。
对于一项资产的一部分,当其与该项资产的其他部分在实物上可单独区分(例如:一幢楼房的一层楼),才有可能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如果这一部分资产与该项资产的其他部分在实物上不可单独区分(例如:光缆电线的部分容量),则除非这部分代表了该项资产的几乎所有容量,才可能作为一项已识别资产。
什么是控制资产使用的权利?
如果主体实质上有权取得资产使用期间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及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即决定如何使用资产及使用资产的目的),则主体具有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需要区分成单独租赁组成部分?
如果承租人能够单独从该项资产(或连同随时可用的资源)获益,并且该资产与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标的资产不是互相依存或高度相关,则该资产使用权是一个独立的租赁组成部分。
在资产负债表上如何确认?
承租人将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几乎所有租赁(作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出租人仍将区分融资租赁(确认租赁应收款)和经营租赁(继续确认标的资产)。
承租人对租赁如何初始计量?
承租人应:
• 按照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及
• 按照等值金额加初始直接成本和资产复原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在损益中如何确认?
承租人将确认:
• 租赁负债的利息
• 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未计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产生义务的期间内确认。
出租人会计是否受影响?
IFRS 16并未对出租人会计做出任何实质性修改。但由于承租人会计上的要求,可能会跟出租人重新厘定租赁安排,导致出租人的产品设计及业务有重大影响。
问:什么类型的安排可能不满足租赁的新定义?
答:主体将需要评估租赁安排是否包含已识别资产。如果供应商具有替代该项资产的实质性权利,则租赁安排中不存在已识别资产。
例1:
某航空公司与飞机所有者(供应商)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供应商将于每周一、周三、周五、周六和周日上午10点单独安排飞机将乘客从上海载至北京,并于当天下午6点从北京返回上海。机型由航空公司指定。供应商拥有一架以上相同型号飞机。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供应商可以替换飞机,并且在飞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替换。而且,供应商负责派出机组人员操作飞机。
评估结果:
该合同不包含租赁。
该合同不包含已识别资产。供应商拥有若干同型号飞机,可用于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无需航空公司的许可就能替换飞机。另外,即使合同明确指定所租赁的飞机,但是,由于供应商在其他时间(比如周二和周四)可以使用飞机为其他客户提供服务从而获益,因此不存在已识别资产。而且,航空公司并没有权利取得使用飞机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例2:
某航空公司与机场经营者(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以使用机场的一定区域放置值机设备及其他设备。除对区域的大小作出明确规定以外,该合同还规定此区域必须设在机场大厅。然而,供应商有权在合同期内的任何时间改变分配给该客户的位置。改变该客户的区域位置对供应商来说所需发生的成本很小,并且机场大厅未被占用的其他几处位置也能满足该客户的需要。
评估结果:
该合同不包含租赁。
该合同对用来放置值机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履行合同不取决于使用一块已识别的区域。由于供应商实际上能够改变客户所用的区域,因此供应商具有替换客户所用区域的实质性权利。大厅内未被占用的其他几处位置也满足客户对区域的规格要求,并且供应商有权在不经过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其位置。此外,供应商将从区域替换中获得经济利益:改变客户所用区域的位置仅发生很小的成本,但是该替换权本身会使供应商能够对如何最有效地利用机场大厅的空间制定最有效的决策。
问:售后租回交易的损益如何确定?
答:我们用一个简化的例子来说明。假定某航空公司以公允价值100CU的价格向出租人出售一架机龄为十年的飞机(账面价值50CU),并立即租回,租期8年。该租赁协议不包含回购义务或任何看涨或看跌期权;假定该交易满足IFRS 15(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因而构成一项销售(注:关于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满足IFRS15的条件,因而不构成销售,参见下面一个问题)。此外,该协议包含一项续约选择权,可将租赁期延长5年。然而,在租赁开始日,主体认为,并没有合理确定会行使续租权。8年租金的现值等于70CU。售回租回的租金占飞机公允价值的70%。这意味着该航空公司已经售出了飞机价值的30%。
根据IFRS 16关于售回租回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卖方-承租人(航空公司)应确认35CU的使用权资产,即该资产占原账面价值的70%(即保留部分)。售后租回交易产生了15CU的利得,即飞机公允价值的30%(公允价值100CUx30%=30CU)和已售出部分账面价值(即原账面价值30%:原账面价值50CUx30%=15CU)之间差额。
问:回购协议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有何影响?
答:以上述售后租回交易为例,并假设租赁中包含一项回购协议。如果航空公司有回购飞机的义务,则该交易不满足IFRS 15(即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要求因而不构成销售,所以按照I F R S16新租赁准则的有关要求,该交易应当作为一项融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即:不终止确认飞机资产,而就收到的价款根据IAS 39/IFRS 9入账一项金融负债。
问:依照利率或指数而定的租赁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例如,于2016年1月1日,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租赁协议,租金随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而变。租金须每月支付,租赁开始日的租金为每月10CU。租金每六个月按当时的3个月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150个基点调整。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是2.8%。租赁开始时,航空公司按2.8%的折现率计算36个月的租赁付款的现值,以此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2016年7月1日,因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发生变动,租金增至每月11CU。当日,该航空公司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以反映这一变化。租赁负债的新账面金额按照剩余30个月未偿还租金(即330CU)的现值进行重新计量。由于租金付款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3个月的欧元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该航空公司还必须修改折现率以反映利率变动。重新计量前后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问:以飞行小时而定的租赁付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新租赁准则下,不是基于利率或指数的可变租金是不需要在租赁开始时包括在租赁负债及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中,换句话来说,这类可变租金是不需要上表的。以飞行小时而定的租赁付款就属于这类可变租金。例如于2016年1月1日,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5年期飞机租赁协议,租金须每月支付,每月10,000CU加飞行小时*100CU。租赁开始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是2.8%。在此例中,每月的固定租金为10,000CU,这部分应当包含在租赁负债的计算中,而飞行小时*100CU可变租金则不需要。因此,租赁开始时,航空公司按2.8%的折现率计算60个月、每月10,000CU的租赁付款的现值,以此为基础计量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每月根据实际飞行小时支付的可变租金,则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
问:IFRS 16是否将对维修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
答:如果航空公司在向出租人交回飞机前根据合同规定的交回条件将会发生维修费用(即退租检义务),当然是IFRS 16要求在确认相关退租检义务时将这些义务相对应的金额纳入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中。航空公司将根据IAS 37“预计负债”准则计提相关退租检的准备。
问:哪些领域可能影响到所确认的租赁负债?
答:或有租金、续租/购买选择权及其他根据协议获得的服务都可能对租赁负债的计算产生影响。
问:实施新准则会对关键会计指标有何影响?
答:对于承租人,新的会计处理将对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一系列主要指标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包括:
• 债务净额和财务杠杆率(因租赁负债计入债务净额而变高)
• 净资产(因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摊销且租赁负债在前几年下降幅度较慢而导致净资产减少)
• EBITDA(因租金费用被利息、折旧和摊销所取代而提高)
• 许多航空公司使用资本回报率(ROCE)计量所产生的价值。上述各项指标的变动很可能也会对资本回报率的计算产生影响。
• 在新租赁准则实施以前,分析师为了大致计算对飞机进行融资的债务水平,通常会进行一些一次性调整。这些原先的一次性调整结果可能与根据IFRS 16计算的结果不一致,因此,上市航空公司应当开始与分析师就此进行适当的沟通。
问:新租赁准则会产生哪些潜在的商业影响?
答:新的会计处理可能影响众多领域:
• 商业模式和策略—尽管会计不是商业模式和策略的主要推动因素,但当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后,承租人关于购买和租赁的业务决策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市场行为可能转向缩短租赁期限或以部分租金按飞行小时厘定,以使租赁负债降至最低;亦可能出现以人民币厘定租金,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相对应的,出租人的策略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 债务契约—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可能需要重新商议。
• 股利政策—应用新准则后的损益费用水平发生变化而可能影响支付股利的能力。
• 投资者关系和沟通—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方都需要了解新准则将会如何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考虑何时以及如何与其进行沟通。
问:是否需要开发一个全新的系统来追踪和管理租赁?
答:许多承租人目前使用试算表或通过应付账款系统管理经营租赁。为了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评估租赁条款及以指数为基础的付款,其所需的信息将需要捕捉大量的数据。承租人必需对信息系统、流程和内部控制进行调整,以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问:公司应当何时及如何启动一个项目以管理相关变动和满足准则要求?
答:新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期生效。公司应当利用准则生效前的这一段时间对人力、流程、系统、数据、治理和政策进行初始评估,并模拟现有租赁合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将是一个好的起点。
问:除会计部门以外,还有哪些部门可能受到影响?
答:税务部将需要评估递延所得税可能受到怎样的影响。人力资源部应当考虑新准则对薪酬指标和政策是否造成任何影响。资金部和法律部可能需要就债务契约进行重新谈判,IT部门将需要检查哪些系统和流程需要实施变更。
『陆』 租金水平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除了租金本身基本的构成因素之外,租金往往会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有:租赁期限、付租间隔期、保证金的支付数量和方式、营业费用、过时风险、税收因素等。
1、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影响租赁费用的重要因素,租期的长短,决定了租金支付年限的长短,租期越长,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也就越长,出租人承受的利息负担就越重,因此,在出租人通过租金的形式回收利息的情况下,租期越长,租赁费用的总额会越大。
2、付租间隔期
付租间隔期即租金支付方式,它对租赁费用的影响一般为,间隔期越长,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越长,则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利息就越多,从而租金总额越大。
3、保证金的支付数量和方式
保证金是出租人为了减少出租资产的风险而向承租人预收的一笔资金。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越多,租金总额越小;反之则越大。
4、营业费用
营业费用,即修理费、保养费等类别的开支。一项与租赁资产相关的营业费用是所有权的一个不利条件,尽管有关费用可以通过税收扣除来减去。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由于出租人能从规模经济中得到好处,从而可以以比承租人更低的成本来维修和保养该项资产,所以一般由出租人承担营业费用,出租人可以选定较低的租金形式,把部分节约下来的费用转让给承租人,以促成租赁交易;而在融资性租赁项下,承租人一开始就将租入的设备作为自己的资产,相应的也要负担起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这样,可以防止出租人将营业费用作为较高的租金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减轻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5、过时风险
过时风险是指租赁物件的无形损耗--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该设备所需投入的劳动越来越少,或由于新设备出现,致使旧设备的价值受到无形的损耗。无形损耗率高往往不利于所有者,在经营租赁条件下,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而在融资租赁的条件下,由于过时风险由承租人自行负担,风险费用可从租赁费用中扣除,出租人收取较低的租金。
6、税收因素
在租赁业务中,一般存在投资减税和加速折旧的优惠,在节税租赁的情况下,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减税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形式将部分优惠转让给承租人,同时,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还可以当作费用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有条件的销售条件下,只能在税务方面享受买卖交易待遇,即是由承租人而不是出租人作为物主享受折旧税收优惠和期末残值,但其支付的租金不能当作费用从成本中扣除。
『柒』 租赁准则改革对出租人有什么影响
国际租赁准则改革的影响
尽管租赁准则修订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可以合理预计正式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租
赁准则将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使用权模型保持一致。这一变革是
IASB
和
FASB
为应对各国学
者、专业组织、财务报告使用者长期以来对租赁会计的质疑和批评而提出的新策略,必将产
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一)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现行准则下租赁资产在融资租赁中列报在承租人报表,而在经营租赁中列报在出租人的
报表上,这种不统一的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修订后的修订准则中“两租合一”
的一体化会计处理模式对租赁业务中相应的资产和负债有了统一的规定,使得报表可比性增
加。
修订准则中“两租合一”的规定消除了表外融资,进而使得企业没有了租赁会计的选择
性。由表外融资带来的虚高的经营业绩将会成为过去时,企业也没有必要再通过精心设计租
赁合同来提高企业形象。“两租合一”避免了现行准则租赁会计处理中对财务信息相关性的
负面影响。
由于“两租合一”的新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企业提供给利益相关
者的财务报表会更体现其业务的经济实质,让以往被表外融资所隐藏的原本并不乐观的关键
财务指标能更好的展现给决策者,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决策价值。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自上世纪
70
年代以来,租赁会计在美国还未曾经历过任何一次重大变革。虽然租赁曾
经被许多无力购买设备或房产的企业广泛应用,但目前的情况是,租赁业已经占据了资本投
资
1/3
以上的份额,因为租赁为广大企业处置陈旧资产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方式。
在修订准则下,经营租赁的承租人需要按照规定确认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并在报表上列
报。这种表内融资的会计处理使得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回报率、权益保障倍数和净资产收
益率降低。
现行准则下经营租赁中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作为当期费用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修订准
则下,由于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这种与融资租赁一样的资本化处理使得承租人企业要考
虑因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动引起资产减值所带来的账面亏损以及资产的折旧费用。这会影响企
业的业绩表现,且以前的租金扣除减税效果将不会那么显著。除此之外,经营租赁按照实际
利率逐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前高后低,使得相应的利润水平前高后低。因此,修
订准则下企业的业绩将有一定程度的下滑,并且享受不到租金税前抵扣的税收效益。在修订
准则下,经营租赁的相应费用归入融资活动,而不是记入经营活动。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1.
企业的租赁决策——购买和租赁的权衡
由于技术革新的速度加快,设备等机器的陈旧过时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在现行准则下企
业常常利用短期的经营租赁来规避这种风险。但是在修订准则下,经营租赁承租人也要计入
一项使用权资产,并且承租人要承担与租赁资产有关的维修护理费用以及折旧费用。由此看
来,用租赁来代替购买将不再是优选,如果直接购买还能免去租赁负债和相关的财务费用。
2.
日常管理成本增加
由于修订准则提出经营租赁资本化,企业对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和核算流程都
要做较大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日常管理成本。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注重对租赁条款的理解、确认并计量经营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减值
测试。
3.
债务合同的有效性
由于准则修订后,企业的关键财务指标,诸如资产负债率,权益债务比率,净资产收益
率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将会导致债务资金提供者重新审查企业的偿债能力,并因为
一些关键指标没有达到要求而取消其债务合同。债务合同存续的风险将对企业的融资渠道和
日常资金来源产生重大影响,进一步增加经营管理成本。
(四)对租赁业务监管的影响
现行准则严格区分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合同法》也规定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
种法律形式。在修订准则的“两租合一”的规定下,法律上区分的两种租赁需要做出适应性
调整。
在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必须事先经过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视同金融机
构,而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并没有准入要求。在修订准则的“两租合一”规定下,原来
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该并入金融机构,并接受严格准入审批是我国监管机制面临
的一大挑战。
我国《税法》的营业税相关条款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租赁收入扣除相关实际成本的差
额方式计征营业税,而对于经营租赁需要按照租赁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但是在修订准则
“两租合一”的规定下,原来的经营租赁是否要按照融资租赁的差额计税方式计税有待商榷。
『捌』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玖』 新的租赁准则对企业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以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独立为本准则)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新增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4号――固定资产》
(一)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中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二)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三)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单独计价并按固定资产预计后续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若后续支出属固定资产非重要组成部分,则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一并计价,重新测算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第6号——无形资产》
(一)范围变化
• 商誉单独列示。
• 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