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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0年经济适用房出售

发布时间:2021-02-05 05:43:23

① 北京市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去世,子女继承,继承后房本2010年的,请问现在出售建委如何收税

收税问地税局,跟建委没关系,继承过来的按原来的房产证日期走满不满五年,建委只收房屋总价的10%的综合地价款,登记费和房本印花税

② 听说2010年的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后过户要交购房款和成交价的差额的70%的个人所得税,这是不是真的啊!

不是真的,70%不是个人所得税,是土地收益金。

北京市规定,2008年4月15日以后签订经适房购房合同的,在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政府放弃回购的,出售人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政府指导价与经适房购房价之差的70%上交土地收益金,上交后可以取得普通商品房产权。

这是北京市的规定,如果你名下又有商品房又有经适房,那么经适房由政府回收。北京市规定,已购经适房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回收。

③ 2010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新政策

关于北京楼市的最新政策,推荐你去北京聊宅网上找找看,希望能帮到你。

④ 2010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

北京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北京市建委表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方法,以《通知》下发之日是否签订购房合同来区分。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其中,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以上的政策很对,我在做个补充!分水岭由2008.4.8日已经推迟到2008.4.11日!也就是说2008.4.11日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只需要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就可上市交易!2008.4.1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满五年买卖,则需要补交差额(现购买价-原购买价)的70%的综合地价款,这可是一大笔钱,其实就是侧面限制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⑤ 2008年北京经济适用房购买满五年后买卖什么政策

北京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北京市建委表示,新房和老房的区分方法,以《通知》下发之日是否签订购房合同来区分。下发之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下发之日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其中,对于新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对于老房而言,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⑥ 北京2010经济适用房都有哪些

http://www.ehomeday.com/news/2006-10/2006108131936.htm
还没公布呢

⑦ 2010年北京经济适用房

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07-16
京住综字[2008]35号

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县、街道(乡镇)审核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二、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的净值,由审核部门按市地税部门发布的同地段北京市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基准价格确定(附件1,如有变动,请登陆http://www.bjjs.gov.cn查阅),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汽车净值可参考汽车市场发布的二手车辆成交价格或通过汽车重置价格及使用年限折旧确定(附件2,如有变动,请登陆http://www.bjjs.gov.cn查阅),或由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五、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六、申请家庭成员的父母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且无其他子女,可随在京子女共同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八、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十、申请家庭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十一、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十二、申请家庭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提出由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协助调查。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附件3)和《申请家庭初审公示》后,通过快递方式送到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协助调查函》10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公函反馈至受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十三、已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家庭,轮候期间原住房已拆迁,经区县建委(房管局)认定,资产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配租廉租实物住房。

原住房已拆迁尚未落实房源的家庭,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十四、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第四年区县可优先为其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或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⑧ 北京市2010年经济适用房平均每平米的价格

经适房大概在4500/㎡
两限房在7500/㎡
具体有变动,价格差不多

⑨ 2010年北京经济适用房满五唯一转商品房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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