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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适用房转让

发布时间:2021-02-05 07:03:17

A. 昆明市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才能上市交易都等好几年了!

2008年5月14日,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昆明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从去年11月5日起全市被暂停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上市交易有了新的规定。《规定》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上市交易的日期和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提交说明困难的申请资料,由市住房保障局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满5年准予上市交易需同时符合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满5年;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按照转让时同地段土地出让市场价格,交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补缴购买时每平方米减免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共有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等四个条件。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共有人的,提供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含房屋共有权证载明的共有权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共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等资料。
另外,《规定》要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B. 2008年之后的昆明经济适用房为什么不能过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C. 经济适用房如何转让

规定经适房不满五年需要出售过户的,只能本地有购买经适房资质人员才可购买,而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优先回购权利。过户经适房需要房主交纳契税取得完税证明,以及办理完毕房产证,才可以过户,只有购房合同的经适房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D. 昆明的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买卖

请遵从国家相关规定,昆明概莫能外。

E. 关于昆明经济适用房交易

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行政辖区范围内,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国家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首次上市交易,系指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行为。
个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补购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交易登记前,应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除外),原产权单位应在10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
第七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又租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房屋产籍冻结地区和已经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五)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上市准入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审批表》;
2、合法的产权证书;
3、房屋产权人、共有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设定住房抵押的,按国家抵押政策的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5、赠与住房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云南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后,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开设的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公开交易。交易双方按《云南省已购公房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抵押、租赁登记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土地收益;
(三)购买、交换、受赠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登记。
第九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一)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
(二)买方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三)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纳房屋月租金2%的房屋租赁审验服务费;
(五)赠与、抵押、租赁住房的其他税费,按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互交换,对超过等值部分,由差价支付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交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性质住房交换的,对超过等值部分,由差价支付方按其住房性质交纳税费。
第十一条对先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的,或者先购买商品住房,再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时间在一年以内,视为住房交换。出售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成交价和新购住房的价格相抵,剩余部份价差,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交易价格进行核实,如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作为应交税费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由房产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按时划转给税务、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个人所有。
抵押的住房处分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扣除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原交付、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根据使用情况和实有资金,转移到新房屋产权人名下。
第十六条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向单位或政府申请解决住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七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转移、抵押、租赁登记手续,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可并处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负责审核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上市和交易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依法办事,文明服务。
有关管理部门对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限内未办理准入审批、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F. 2017昆明经济适用房买卖条件

经济适用房来的出卖分源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G. 经济适用房五年后过户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1、契税:<9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90㎡≤房屋面积<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5%;≥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3%。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交易费: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买卖双方平摊;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80元/件;

③印花:每件5元。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7)昆明经济适用房转让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H. 昆明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更名吗

好像是要满五年才可以。

I. 昆明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可以出租吗

可以出租。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版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权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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