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是以下哪个单位提出的
(一)国外企业业绩评价指标研究
国外早期的业绩评价研究,主要集中在将什么作为企业???营业绩评价指标的问题上。主要将成本、投资报酬率(ROI)、净???营资产回报率(RONA)、每股收益、现金流量和内部报酬率(IRR)作为???营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
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业绩评价观点和方法体系: 1、彼得·德鲁克(Peter F .Drucker)以“改革”为核心的观点,强调业绩评价系统必须首先突出管理部门的思想意识;2、罗伯特·霍尔(Robert Hall)认为评价企业的业绩需以四个尺度为标准,即质量、作业时间、资源利用和人力资源的开发;3、???文·克罗斯(Kelvin Cross)、理查德·林奇(Richard Lynch)的“等级评分法”;4、平衡计分卡,其衡量指标体系包括财务、客户、内部???营过程、学习与成长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将长期与短期因素、财务与非财务因素、外部与内部因素等引入业绩评价体系;5、斯特恩·斯图尔特咨询公司的 EVA(???济增加值)方法,在计算企业的资本成本时,不仅考虑负债的资本成本,而且考虑了股权的资本成本,从而克服了传统的业绩评价指标未能扣除股权资本成本的缺陷,使得业绩评价结果更合理、准确。因此,目前世界上许多大公司都采用了这种业绩评价方法。
(二)我国企业业绩评价指标的沿革
建国初期,企业财务业绩评价指标主要有:固定资产产值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利润总额完成率、销售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改革开放以后,考核指标主要是利润完成情况和上交利润情况。20世纪90年代后,评价指标由单纯的总量指标,转向系统化的以比率指标为主导的评价指标,从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等方面对企业的???营业绩进行全面、综合地评价。随着???济改革的深入,国家对???有的财务评价指标又进行了若干次调整。
1995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这套指标体系由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10项指标组成。1999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进行了重新规范,重点是评价企业资本效益状况、资产???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项内容,评价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专家评议指标三个层次,共计32项指标构成,初步形成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2006年国资委又公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鼓励企业使用???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营业绩考核。
(三)评价与展望
从上述中西方企业???营业绩评价演进史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所得与所费的关系是企业业绩评价的基本关系。企业业绩评价的核心就是对企业???营活动所得与所费进行比较,即对企业的获利水平和能力做出评价。不同???济发展时期,所选用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也不相同。
第二,业绩评价体系与???营环境密切相关。???营环境的变化是企业???营业绩评价及其指标体系发生变化的重要???因。内部环境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管理模式等;外部环境是指政治、???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法律环境等。
第三,传统的业绩评价以事后评价为主,评价指标数据的来源主要是财务报表,由于财务报表是对企业已发生的???济活动的报告,因此,所计算出的财务指标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四,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企业的长期发展趋势。业绩的评价除了要关注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及生产率的提高外,更应充分注意外部因素诸如客户满意程度、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等非财务因素。
第五,???济增加值(EVA)评价将会成为趋势。现行办法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的年度???营业绩考核,大都使用了出资人最关心的两项基本指标,即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这在考核的起步阶段十分重要。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利润指标并不能完全反映资本???营的效率和价值创造,因此???济增加值逐渐被引入业绩考核。与传统的会计利润相比,EVA更能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创造水平。有证据表明,在关键业绩指标考核的导向下,中央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大大增强,但还存在较强的规模扩张和做大的冲动,风险控制和内???式增长相对薄弱。目前,国际上解决上述问题比较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在考核导向上引入???济增加值的理念和方法。从长远来看,在我国,引入???济增加值对中央企业进行考核,将会成为必然趋势。■
『贰』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包括哪些
马克思是伟大的抄思想家,对人类社袭会产生的影响绝不是徒有虚名的。马克思和挚友恩格斯创作的这部巨著《共产党宣言》,开创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实现所谓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新纪元,成为全世界无产阶级行动的指南,也标志了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思想体系的形成,“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改变了世界。《共产党宣言》包含了划时代的思想,为任何时代、任何肤色或种族的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指明了争取解放、和平、人类尊严与社会公正的道路。“哪里有暴君们的恐怖和黑暗统治,哪里有千百万人的眼泪掉在镣铐上,哪里就有人悼念马克思。”《共产党宣言》在传播和斗争中发展,在发展和斗争中更广泛传播,全世界出现过240多个马克思主义和组织,几乎遍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曾有三分之一的人口、四分之一的土地、五分之二的产值和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
『叁』 循环经济要遵循哪三大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三大原则。
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以独立篇章提出发展循环经济,并对循环经济标准化提出要求,国家标准委适时启动了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核心,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试点固化了先进循环经济技术和实践经验,有助于制修订循环经济急需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并走向规范化。
(3)循环经济发展中规定的指标包括扩展阅读:
发展循环经济,是对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传统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的一场革命。发展循环经济应树立三大理念: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公正发展。这三大理念是经济发展观念的深刻变革与提升。
和谐发展理念。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系统论、生态学为理论基础,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构建经济—生态—社会和谐发展的链条。
可持续发展理念。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类选择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直接动因是化解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矛盾,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持续问题。
公正发展理念。公正是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是衡量经济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尺度。发展循环经济的公正理念,是融经济公正、社会公正、生态公正于一体的综合公正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乔法容:发展循环经济的三大理念
『肆』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包括哪些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包括:
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率、资源化率
『伍』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包括哪些
暑假过后抄,我们终于变成传说袭中的西红柿,要离开水果界了。刘天王去了南京,小熊恢复单身。我们谈起未来时多了慎重甚至无奈的语气,身边的人换来换去,不知哪个才可以风雨同舟走到最后。大家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小熊得到几家杂志社的青睐,按说小熊是最悠闲的了,但她却在考研报名截止日期的前一天,悄悄去报了名。我们简直以为她疯了,什么都没有准备呢!拿过她的报名单一看:南京大学,我们也就有些释然。小熊第二天便买了参考书,安安静静备考。小熊考得不错,复试也还顺利,一切尘埃落定也就到了五月。小熊突然回家待了半个月,回来后一言不发地坐在电脑前。我们猜想,大概是家里发生大事情,让小熊变得如此忧伤。
『陆』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包括哪些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包括: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率、资源化率。
循环经济(cyclic economy)即物质循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柒』 新循环经济国民经济指标体系
新循环经济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框架是在传统工业经济统计指标体系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国容民生产、国际贸易、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人民生活、生态修复和和谐社会等7组共52项指标组成,其中有12项控制指标和40项状态指标。
这些指标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循环经济在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国际经济良性循环、资源节约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人与自然共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量化要求,应成为新型工业化的新经济统计指标系统。这套指标体系与传统指标体系最大的不同是建立了生态修复统计指标,因为新循环经济学中生态修复被认为是生产。生态修复指标中包括污水处理率、化肥与农药使用强度、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退化土地修复率、地下水位等。此外,在传统指标体系中不构成重要项目的资源利用、人民生活、和谐社会等指标地位被大大提高。
『捌』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满意答案另追加分)
(一)国外企业业绩评价指标研究
国外早期的业绩评价研究,主要集中在将什么作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