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适用房交易备案流程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很多人一直搞不清楚,今天小编跟大家聊聊经济适用房的备案相关细则,快看过来!
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申请交易备案程序大致为:交纳维修资金→取号→申请交易备案→纳税→申请登记。
备注:
1、未成年人购房由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户主为未成年人父、母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
2、保障性住房交易备案只能在中央门、大光路两个分中心办理。
收费标准
1、转让手续费
住宅:卖方交纳2元/平方米的转让手续费。
2、物业维修资金
多层(无电梯):5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有电梯):90元/平方米。
工作时限:当场办结(特殊情况除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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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南京经济适用房办房产证需要交哪些费用
南京酝酿出售和转让制度 经适房日子将会不好过
国务院的住房保障工作会议明确将经济适用房定性为“有限产权”,这个“有限产权”该如何理解?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正在酝酿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和转让制度,而江苏正在试点“共有产权”。两种制度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想通过经济适用房私下炒卖来牟利的炒剥门将注定失望。
“地下交易”流行先签合同,待期满后再过户
外地来宁打工的王先生看中了某房产中介景明佳园的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50多平方米,房主开出的4500元/平米的价格,他觉得很便宜,可是房主说因为还没到5年的年限,目前不能到房产登记部门正常过户,只能私下交易。
王先生也知道私下交易的风险很多。可算算账,现在景明佳园周边的二手房价格都在6000元/平米左右了,如果不能买到这套房的话,今后买商品房意味着一个平米要多承担1500元。
“私下买卖的情况很多,基本上都是地下交易。”一名业内人士透露说,据他了解,经适房业主私下买卖,买卖双方会签订合同,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待5年期满后再过户。房主要求所有产生的差价和费用由买房人负担,这种现象很多。南京“限条件转让”经适房将实现低差价循环使用
按照南京市先前的规定,经适房不满5年出售的,由政府原价回购;满5年的,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民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时不需交纳差价。
据了解,在南京目前制定的经适房转让规则中,转让买卖主要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政府回购、二是必须转让给符合申购经适房条件的居民。南京市房改办人士表示,因为“有限产权”表示业主并不完全拥有经适房的产权,当初政府的划拨土地、规费减免等都是投入,说明政府还是有一定产权的,正因如此,经适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就必须提供给符合政策的居住群体,不符合条件的人不能买经适房居祝
政府回购会是什么价?转让给申购市民又该是什么价呢?该人士表示,应该是政府供应价。比如,几年前经济适用房是1800元/平米,现在2400元/平米,那么房主最多可获益的就是这其中的成本差价,绝不可能是和商品房之间的差价。如果经适房政策这样制定的话,那么原先经适房的“地下交易”将全部作废,南京的经适房交易也必然要从“地下”走到“地上”。而且经济适用房将永远给有需要的市民居住,而不会流人商品房市常
江苏试点“共有产权”买时花一半钱,卖时得一半钱
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建设厅对经适房已在无锡、连云港两个省辖市和姜堰、高邮两个县级市采取了“租售井举”模式的试点,方式是“政府与个人共同拥有产权”。例如,市民购买一套2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如果购房人只能支付10万元,那么可先花10万元买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政府作为租赁,由购房人付租金,等购房人经济条件改善时,再购买剩余的房屋产权。同时,对达到规定的5年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可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而2005年12月2日下发的《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适房在取得“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无论是江苏省还南京市,对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规定都很严格,保障类住房未来将彻底淡出楼市炒家们的视线。
参考资料:http://www.ehomeday.com/news/2007-8/2007829101738.htm
❸ 经济适用房办不动产登记我申请的,办我自己的,我夫人不去行吗
不行,婚内的房产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必须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字才会生效,否则是不给办理的,如果是离婚的单方面办理,必须带好离婚证明!
❹ 南京经济适用房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❺ 办理南京经济适用房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来住房购房人拥有源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❻ 经济适用房办理不动产证怎么交易过户
您好,一、如何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
办理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手续的步骤主要有:
1、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到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申请表和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
2、交易部门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3、买卖双方达成合同的,持合同及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交易管理部门自收齐买卖双方有关材料之日起,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计收有关税费收益等,完成立契过户手续;
4、买方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
5、买方持立契过户、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证明等文件及规定的其他证明,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权属登记部门收齐上述证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手续。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交哪些费用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望采纳
❼ 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不动产和它项权证吗
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办理不动产证,他项权证需抵押完成。5年是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的条件。
❽ 南京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在哪里查
所在辖区房管局
❾ 经济适用房怎么办不动产房本
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1、共同申请与单方面申请的情形
(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a、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b、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c、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d、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e、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f、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3、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4、不动产登记机构怎么审查材料?
(1)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a、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a、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b、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c、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b、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c、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d、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❿ 南京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在哪查
住建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