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6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同问,有大神知道的么?
❷ 2015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是什么时候。
2015年上海经济适用房何时开始申请?
❸ 上海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才能正式提交资料申请为什么现在还不能办理
我是上海知青,我抄现在户口在我妈妈袭那里,我儿子早在94年户口就迁到上海,由于妹妹结婚时没房,借住家里一借就是20多年,现在妈妈去世了房子就像是他的了,我也不想为了房子伤了和气。现在我们那房子只有20多平方,她家3个我家两个共五口人,我老公也是支内的到现在也没迁户口。政府有政策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不知道何时可以办理,我们也问了街道,说现在还没开始,能告诉我什么时候办理吗。 我上海地址 鞍山路85号606室 电话联系62220334 62249636
❹ 关于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想要申请经适房,首先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所在回的区居住5年以上;其答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此外,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政府有相关的政策: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❺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1、上海市城镇户籍复的家庭:制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2、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❻ 上海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❼ 关于上海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户口年限问题
你老婆有没有上海市城镇户口7年 崇明户口5年?如果满足,由于你们结婚已经满1年,那就是可以的。你是哪个区的?每个区的进度不一样,黄浦已经开始咨询了,普陀什么的都还没开始呢。不过也快了。申请在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❽ 上海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经适房申请
首先家庭成员须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回所在的区居住5年以上;答
其次,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
此外,申请者五年内未发生房产交易行为。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30岁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提出申请。
政府有相关的政策: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❾ 上海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版口5年以上;(2)已婚的权(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❿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15号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相关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并已在《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填报,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三、在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审核工作,或者注销该申请家庭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的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
(二)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买受人;
(三)部分或者全体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发生变化;
(四)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解除,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