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嘉兴市经济适用房有什么条件
关于受理2009年度限价房购买申请的公告
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高级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2009年度我市面向中心城区规划区推出限价房110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11月12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限价房位置
本次推出的限价房为剑南家园、嘉都苑现房,楼层为多层。剑南家园位于横河镇,东临浒溪公路,南临洋山岗,北临上剑山村;嘉都苑位于金山南路与前应路交汇处。
三、购买限价房地域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即北至三塘横江,南、东至杭甬高速慈溪连接线,西至历庵公路。
四、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根据《慈溪市限价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慈政发〔2009〕62号)规定,以下四类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的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3年(农转非的不受年限限制);
2、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3800元)以下;
4、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户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400000元)、20倍(530000元)、25倍(660000元);
5、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分户直系亲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二)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常住户口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单身居民年龄须在28周岁以上;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23800元)以下;
3、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员”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授予的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级部门、单位(经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授予的 “首席工人”、“外来务工明星”荣誉称号的;或获得国家、浙江省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
3、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其中上述第1、2类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为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满1年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人才。
2、在本市工作(非机关、非事业编制)满3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已落户或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农户口的人才。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五、申购程序
购买限价房实行各街道(镇)受理初审、第一次公示,市房管中心和市民政局分别复审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市建设局进行第二次公示并核准的申请审批程序。对核准的申购对象市建设局予以核发《购买限价房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准购对象通过公开摇号,依顺序号确定。申购对象凭《通知单》参加摇号并取得《购买限价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对象凭《准购证》按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如准购对象在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放弃购买资格,其缺额依序递补。未列入准购对象的申请户待下批推出时根据条件重新申购。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累计达到两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五、申购方式
城镇居民家庭向户籍所在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集体户口的向集体户口落户单位所在地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人事代理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根据所属申请类型向各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1、《慈溪市限价房申购审批表》(填写一式四份,审批后市住房保障办、市保障家庭收入复查机关、市保障家庭住房复查机关、各地受理初审机关各留一份,下同);
2、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可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和分户直系亲属身份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一份,须经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和有受理机关核对人签字。该类材料申请人向受理初审机关提供一份,受理初审机关送住房状况复查机关、家庭收入复查机关和市住房保障办均可用已核对的复印件,下同);
3、申购家庭和分户直系亲属现有住房状况证明(该类材料申请人有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为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无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或社区出具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供情况说明的,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份,复印并核对签字后送相关审查机关;申请人提供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受理初审机关经与原件核对后收复印件一份,核对件复印后送相关审查机关,下同);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该类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或社区出具。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份,复印并核对签字后送相关审查机关,下同);
5、家庭财产情况证明(该类材料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或社区出具。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份,复印并核对签字后送相关审查机关);
6、授权核查委托书(该类材料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签字盖章,格式如下:
授权核查委托书
申请人XXX为申购限价房,授权政府各级住房保障审核审批机关调查本人XXX和家庭成员XXX、XXX……及直系亲属XXX、XXX……的收入、住房、财产状况。
委托人:
XXX、XXX……〔注:所有涉及人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受理初审机关收原件一式四份,初审机关自用一份,审查审批流转时按程序送复查机关、终审机关各一份);
7、其他材料(该类材料各级审查机关根据申请人个体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1、《慈溪市限价房申购审批表》;
2、资格认定证明(由市人事、劳动保障、暂住人口管理和总工会等部门出具);
3、户口簿、身份证、人事代理证明或其他可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4、申购家庭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提交);
6、授权核查委托书(该类材料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盖章,格式如下:
授权核查委托书
申请人XXX为申购限价房,授权政府各级住房保障审核审批机关调查本人XXX和家庭成员XXX、XXX……收入、住房状况。
委托人:
XXX、XXX……〔注:所有涉及人员签字、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7、其他材料。
六、凡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调查工作。
七、各街道、镇限价房申购受理初审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电话见下表:
受理地点 工作电话
浒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峙山路67号) 63993059
古塘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三北大街428号) 63921208
白沙路街道城区建设改造办
(三北大街2358号2205室) 63993274
宗汉街道城区建设改造办
(西二环路599号) 63209185
坎墩街道城区建设改造办
(坎墩西路116号508室) 63276508
横河镇便民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办窗口(中兴路28号) 63238931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63981408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63885251
市劳动保障局培训中心 63938078
市暂口局指导督查科 63045511
市建设局咨询电话 63029077
慈溪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2009年度嘉兴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200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的年度收入标准为: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与去年相比,人均收入标准提高了1551.6元。即申请家庭的收入门槛由去年的人均不超过15390元,调整为人均不超过16941.6元。
嘉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受理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受理模式,由市区和各辖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其中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所辖各街道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南湖区、秀洲区所辖各乡镇的申请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09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4.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家庭成员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实全国各地的经济适用房条件都差不多,这里有个文档,需要积分可以下载,你看一下。
B.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版5年以上;(权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C. 嘉兴经济房申请要哪些条件
醋!我不打扰
D. 嘉兴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盖有嘉兴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未婚证明;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 3、收入证明 。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1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4、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同时,承租公房的还应提供和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公房的具结书;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5、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有无房产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 如何在嘉兴申请经济适用房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内6万元以下的证容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F.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嘉兴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G.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
下月15日起,市本级居民可以申请今年度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啦!昨天,记者从市建委住房保障部门获悉,200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廉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则分两次:第一次是今年4月15日至5月15日,第二次是7月1日至7月31日。集中办理申请手续市住房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市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办理手续稍有变化,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将派工作人员,集中在市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四楼设点,办理申请手续。该负责人表示,这主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受理质量,减少申请对象的往返次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特别提醒,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到集中受理点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收入及住房证明等一系列材料。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申请对象有职务(科级或科级以上)或职称(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提供相应的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与单位聘任证书及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劳模的可提供劳模证书。廉租房申请有两次另据记者了解,第一阶段的廉租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也采取集中受理的方式。申请对象在申请受理期间,到设在市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四楼的街道及镇人民政府的各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而第二阶段的申请工作,将在各街道及镇人民政府分别受理。据介绍,申请家庭在公布的廉租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家庭户主(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连同申请对象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并递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据了解,廉租房的实物分配将根据房源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采用轮候制和公开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廉租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此外,对获得廉租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选择廉租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40%发放。去看看这方面的有关政策,如果满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每平方米价格在1850元/米^2左右申请条件我知道,大家不用重复了,我就是对于“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有点疑问。 不知道这里的城镇居民户口满3年是怎么解释? 我04年读书时把户口迁到了金华的(集体户口),07年毕业迁回嘉兴(迁在秀洲区的一个镇上),不知道这样算不算? 问题补充:这里的满3年指的是自然年还是从户口落户之日起到明年的那一天为一年呢?昨天,从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了解到,1306户符合初审条件的200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即将开始公示,预计本月28日市房委办将组织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家庭进行公开电脑选号,确定选房顺序。
据了解,2004年至2008年市区共有4986户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经审核和公示有4457户申购家庭(含2008年度拆迁地块3户)符合申购条件。“2009年度市区经济适用房于4月15日开始接受申请,申请家庭的年收入要求由去年的人均不超过15390元,调整为人均不超过16941.6元。”据市住房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在为期一个月的申请期内,共有1437户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经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初审、辖区民政部门的收入审核和辖区住房主管部门的住房情况审核,有1306户家庭符合本次申购条件。记者了解到,初审筛选下来的家庭,有的因为人均收入超过申请标准,有的由于住房状况不符合申请要求,还有的因为没有相关证件。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昨天,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群众代表对经济适用房初审情况进行抽查,并到昌盛花园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工地检查,经抽查的150份家庭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手续均符合要求。初审符合条件的1306户家庭即将在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间市民如需反映情况可拨打市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82521347;如有政策咨询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市住房保障局电话:82872056。通过公示的家庭,预计于本月28日进行公开电脑选号,接着按照电脑选号的序号先后进行选房,选择实物购房或货币补贴,由市房委办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 “今年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分别由南湖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实施。”市住房保障局这名工作人员说,目前嘉兴经济开发区在昌盛花园二期的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正在建设,共投资1.5亿元建设960套房子,预计明年6月竣工验收;由南湖区负责建设的庆丰苑二期8幢经济适用房正在进行综合验收。“为让申购家庭有更多的选择,今年货币补贴的数量会有所增加,实物购房和货币补贴的具体比例还将进一步确定。”市住房保障局这名工作人员补充说。
H.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版;(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权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I.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啊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等。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9)嘉兴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J. 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嘉兴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三)辖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四)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统一摇号、选房,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货币补贴证或租赁证。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准购证或货币补贴证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持有租赁证的可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
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按规定自行购房,权属登记后领取货币补贴款。
第三十一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补交金额不得低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价款,以下简称最低补交款)。
以货币补贴方式购房的,须如数退还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上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继承、离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
限制上市交易起计日期不变。因法院依法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准,按上款规定在向政府交纳相关款项后,允许提前上市。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