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要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内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容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贫困户、市县领导、公务员等);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领导和公务员除外);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领导和公务员除外);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领导的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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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版5年以上;(权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回;(2)已婚的(含离答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啊
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等。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绍兴经济适用房申请要求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5. 绍兴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绍兴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定价回购房屋,并进行限价销售。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符合条件的住户限购一套,其中3人以上(含3人)户可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2 人户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身者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高层、小高层建筑每套可相应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在受理申请前15日在市区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及历次住房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财政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对象。
对上一轮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可供房源,在下一轮中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可根据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申请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土地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法院裁判、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后,允许提前转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条件时安排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6.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内;(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容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7. 在绍兴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该怎么走流程2011年有最近规定吗
2011年经济适用房的大政策基本不变,具体细则要在九月底出台,请留意当地《绍兴晚报》通告
8. 绍兴外地人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以下是绍兴市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绍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9年10月19日开始,受理2009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的申请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源、价格、交款情况
袍江地块400套,建筑面积约57㎡---69㎡,预计2010年8月底之前交房。标准内中心价2300元/㎡,超标准中心价3700元/㎡;分二次交款,首期交付房款的60%,余款在交房时交清。
二、申购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08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09元,具体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二、具有市区城镇(府山、塔山、北海、蕺山、城南、迪荡、稽山七个街道和鉴湖镇、皋埠镇和东湖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含15㎡)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及以下(2—3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含48㎡)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可随带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的街道(镇)办事处(社区)申请登记。
三、相关说明
一、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离婚、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家庭现已转让的原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三、申请家庭户口虽然单列,但其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与其有法定供养关系且另有住房的,该住房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四、符合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解决。
五、经申请获得申购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抽号、择房、交款者,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
六、如申购户超过400户的,将通过公开抽号,抽到前400号的按抽号顺序择房,400号以后的申请户,在下一轮申请中经审查仍符合申购条件的,按可供房源轮候解决。
七、登记受理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1月17日(逾期不再登记)。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9.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 经济适用房怎样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购来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自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