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经济适用房备案后,第二年复审时收入证明是怎么审查的是只要单位开证明就行吗
1。单位证明,可以发函调查,可以实地调查,除非有人举报,否则不会去查。
2。个调税收入证明可以反推收入。年缴纳个调税目前是不能超过1000元,个调税过多要补充证明。
3。公积金可以反推收入。公积金基数过高需要补充说明为什么高。以2人申请,其中1人无业,年收入不超过36300元为例,有工作的人公积金基数不能超过3025,如果12%缴纳,月缴纳公积金不能超过363,如果超过,要单位出具说明。
4。同理,五险基数也可以反推。不能超过规定限额,超过了需要单位开具证明。
5。据说要和银行联网了,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是否真和银行联网,目前没有人因为这个被查处,将来不好说,如果你存款超过,建议你将存款转存到你父母名下。
年龄**、姓名**、与某某是什么什么关系。特此证明,盖章。然后再开一个无收入证明,无非就是谁谁谁住哪哪,年龄****,失去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特此证明。、希望能
2. 上海经济适用房财产审核问题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 衡量标准上海经适房准入条件户口 家庭成员必须具有版本市常住权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5年以上。人均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月收入 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住房交易 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的行为,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注释: 符合前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对象上海经适房供应标准单身人士、2人家庭 可申购一居室3人家庭、建面低于规定额的2人家庭 可申购二居室4人及以上家庭 可申购三居
3.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审核是以登记日计算,还是登记以后有变化的 都要看
你在申请期间,家里的人员变动情况,最好自己前往街道事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去说明的~~否则遭举报,也要处理的
4. 上海经济适用房 复审需要多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后,首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回,进行户口年限、住房面积答、收入和财产等四方面的条件审核。初审合格后,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10天的首次公示。初审公示通过的,报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核查。复审核查合格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7天的第二次公示。复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合格”登记。登记后,即可进入轮候选房程序。在选房前,市住房保障机构还将对已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注销登记该申请户
5.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的时间,按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和七部门内联审程序,符合申容请条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领表、填表、交表、社区调查10个工作日完成;然后经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市级七部门联审完成。
根据规定,街(镇)、区两级审核均有严格的工作时限(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而办理补件的时间不计入时限统计范围)。
6.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财产审核通过,是否能申请得到经济适用房
可以的
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申请容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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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海经济适用房审核通过后,还会被取消资格吗
如果不急,最好不要开,因为贷款的时候需要你出是否结婚的证明的。到时候和申请的时候不一样会很麻烦的。
资格一般不会取消的。
8. 经济适用房是需要资格审核的,你先审核资格,然后通过初审 复审 公示后,发购房卡,就可以购买了
经济适用住房,备受市民关注和期待,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呢?《办法》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类条件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
具有市内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标准;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济南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含)。
对于单身家庭来说,除具备以上3个条件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有住房面积
不享优惠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1套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时,要从所购的经济适用房面积中扣除已有住房面积,扣除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需要扣除面积的住房包括:按照房改政策已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建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获得货币拆迁补偿的前3项原住房。
按照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差价款作为济南市住房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价格实行
政府指导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政府将进行三限:限定建设标准以中小户型为主、供应对象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价格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济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购买满5年
方可交易
《办法》规定,居民买经济适用房后在办理房产证等时,房管部门会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时,由市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能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按规定回购。
骗购者
最高罚1000元
《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购房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同地段商品房补足购房款,有关部门还将处以1000元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弄虚作假,协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摇号或抽签决定购房排序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时限为15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于5日内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预售(销售)条件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销售信息,告知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申请人报名参加购房排序。购房排序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采取公开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售予未进入购房排序的申请人。
9. 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复审不合格怎么办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回购。政府容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4、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10.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问题
孙子的父母亲在哪里?是不是知情子女?
还有老公房的面积是否超过人均面积?专
上海市2012年申请准入标准供属参考: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议:带好身份证,产权证,户口簿到街道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去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