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你说的事项涉及到有没有私自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你可以到土地局查阅原来土地核准的用途是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原来批的是工业用地,现在变成了商住小区这样的住宅用地了,肯定就不合法。有权向土地主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违法用地。
2. 开发区管委会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也就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方的位置盖章回的部门,为地方政答府授权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局),这个根据政府职能分工决定,是法定的出让人。
就你的提问中所描述的,开发区管委会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除非当地政府有授权(这个在当地政府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其发起的土地出让不会有法律效力。
3.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4月,规划范围为东至107辅道、南至郑尉路、西至中州大道以东七里河桥、北至陇海铁路线以南经北六路,规划面积为12.49平方公里。2000年2月,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范围为“陇海铁路以南、京珠高速公路以西、机场高速公路以东约50平方公里的三角地带”,于同年9月,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次对周边17个行政村实行托管,形成东至京珠高速、南至西南绕城、西至机场高速、北至陇海铁路线55.63平方公里的管辖范围;2006年9月,第二次对位于京珠高速公路东部的9个行政村实行了托管,形成了82.1平方公里的管辖范围。
吴振华 局长(女)
王旭 副局长
白东 副局长
樊杰 副局长
刘玉德 副局长
吴振华简介:女,汉族,河南荥阳人,196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程度,1986年7月参加工作。2008年2月至今,任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设立1室、4组、1队,分别为办公室,地籍、利用、交易组,用地、规划、耕保组,土地征收清点测量组,土地征收核算组,信访、执法监察大队。
【土地资源】截止2010年底,本区耕地2332.4公顷、园地308.3公顷、林地962.4公顷、草地29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221.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40.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90.0公顷、其他土地9.1公顷。
【耕地保护】2010年报批土地完成占补平衡指标5266亩。因开发区无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无法保障我区重点项目的顺利报批,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领导前往驻马店、信阳等地协调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2010年经济技术开发区异地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1744亩;市级协调中牟县、惠济区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3522亩。
【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自从2009年,全国开始进行第二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经开区国土分局积极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搜集了全区各镇(办)经济统计情况、城乡专题补充调查、统筹专题调查、新增建设调用地总量核查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核查表等相关资料。目前,京珠高速以西区域用地全部纳入郑州市450范围。共保留基本农田2.5平方公里,并调整到东南部和京珠高速公路两侧,以满足未来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京珠高速以东区域8000余亩土地进行调整规划,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先进制造业新城打下坚实基础。
【建设用管理】2010年共报批土地10171亩,其中京珠高速以西2790亩,京珠高速以东7381亩。共批回土地8570亩,已供地330亩,可进入供地5553亩,省政府批回2687亩。京珠高速以西报批土地总面积2790亩,其中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实施批次,包括中兴通讯、勤上剩余地、路畅剩余地、台商中心、村民安置小区、猛狮客车剩余地等项目,报批土地2687亩。第二批城市实施批次,包括金荣房地产、安置小区、赵庄小学项目,报批土地103亩。京珠高速以东报批土地总面积7381亩(市本级批次1167亩,中牟县批次6214亩),其中市本级批次的双汇二期、宇通剩余地、恒昊剩余地、海尔、牧鹤、大王庄大孙庄小学项目报批土地1167亩。中牟县批次的恒天、宇通新能源汽车、宇通重工整体搬迁、日产零部件园、龙工、双汇剩余地等项目6214亩。2010年省政府共批回土地8570亩,其中2009年批次5883亩,2010年批次2687亩。2010年度第一批城市实施批次,包括中兴通讯、勤上剩余地、路畅剩余地、台商中心、村民安置小区、猛狮客车剩余地等项目2687亩,省政府已批回,正在进行征收工作。2010年完成开发区项目涉及区外土地征收工作1宗(经北六路),面积24.5亩。
【土地利用管理】全面实施土地“招拍挂”工作,保证项目落地建设。2010年全年完成了河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郑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海马(郑州)汽车有限公司、郑州百事饮料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的土地“招拍挂”工作,土地总面积4602亩,总成交价11.3亿元。2010年11月准备挂牌3宗,面积95.58亩,预计可征收出让金247万元。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10年,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获取了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了包括数据、图件、相关文字和土地数据库等成果,全面查清了目前全区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实现了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执法监察】完成了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国土资源部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图斑99个,其中合法图斑28个,违法图斑51个,实地伪变化20个。7月16日,国土资源部下达了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增补图斑核查的工作任务,经初步核查,开发区共增补图斑128个。经实地认定,128个卫片图斑分解为105宗用地,用地面积2662.3亩。截止2010年12月,开发区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已按时、按要求完成,有关数据填报已全部按时上报,涉及违法的图斑已全部立案查处。2010年加强动态巡查制度,坚持每周二、周四例行巡查的同时,会同办事处对所辖区域进行不定期巡查,有效遏制了新的违法用地事件的发生。2010年共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8起,并通报督促各办事处组织进行联合拆除,将违法用地行为有效地控制在了萌芽状态。
【信访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主要领导接访日和工作人员下访日制度。按照日常工作安排定期深入到村、组,认真排查信访有苗头的地方,了解情况,找出问题,认真同信访人见面,同他们谈心,听取信访人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给予认真解答。2010年共收到传真、文件、转办共计13件,20余人次,政策咨询9起,11人次,均复核复查完毕。
(张伏佳)
4. 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购买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是计入无形资产,还是计入费用? .如果专是房地产企属业,在开发项目获得之前: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核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批准以后,应从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转入:开发本钱-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补偿费科目核算;
5. 黄山旅游区土地价格情况
黄山市位于安徽省最南部,介于北纬29°24′—30°31′、东经117°12′—118°53′。东北与宣城市的绩溪县、旌德县、泾县相接;西北与池州市的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毗连;西南与江西省的景德镇市、婺源县为邻;东南与浙江省的开化县、淳安县、临安县交界。现辖屯溪、黄山、徽州三区,歙县、休宁、黟县、祁门四县,101个乡镇,总人口146.94万人,土地总面积9678.84平方公里。
黄山市地形地貌类型多种多样,以中、低山地和丘陵为主,占土地总面积的90.00%,河川盆地相间分布,占土地总面积的10.00%。地处北亚热带,属湿润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热量丰富,降水充沛,雨热同期,气候条件比较优越。境内动植物种类繁多,森林覆盖率位居全省之首。旅游资源独树一帜,境内山川秀美,生态宜人,是全国唯一集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和世界地质公园“三顶桂冠”于一身的省辖市。
200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31.98亿元,国内旅游收入为55.07亿元,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4.81亿元,一、二、三产业产值比为16.4:35.9:47.7。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528.00元,农民年人均纯收入3158.00元。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一、土地利用结构
2005年,全市共有农用地8943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40%;建设用地468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4%;未利用地266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5%。
农用地中,耕地633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55%;园地788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5%;林地7222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62%;牧草地49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1%;其他农用地2490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7%。
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76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9%;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134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9%;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258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7%。
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面积为117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1%;其他土地面积为149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4%。
6. 开发区的土地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市、县级开发区的土地,经依法征收批准使用后属于国有土地;乡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经依法出让使用的属于国有土地,其它的则属于村集体土地。
7. 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程序
出让土地的程序包括:招标出让土地程序、拍卖出让土地程序、挂牌出让土地程序、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二、拍卖出让土地程序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在拍卖开始前20日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按本规则第条规定处理,并在拍卖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拍卖公告发出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材料。
三、挂牌出让土地程序
挂牌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挂牌起始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挂牌交易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至挂牌交易截止日前,竞买人向挂牌人提出书面报价竞价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材料。
四、协议出让土地程序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出让。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7)黄山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扩展阅读
一、土地交易的招标开标、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点算标书;开启标书;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评标和定标;确定中标人;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拍卖标的;拍卖在效时间、地点及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土地《挂牌成效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挂牌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挂牌标的;挂牌成效时间、地点及价款;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8. 哪几种土地出让必须招拍挂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1、国土资源部11号令明确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四类经营性用地和同一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物权法》第137条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2、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考虑到采矿用地的取得和使用要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为前提条件,因此,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综上所述,各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可根据《物权法》、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政策,来确定土地出让是采取协议方式还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8)黄山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扩展阅读:
土地招拍挂制度的优点:
1、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避免和减少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土地使用不公开,难免搀杂着“幕后交易”。一些掌管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为了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往往借机敛财,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土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减少了诸多的中间环节,使倒买倒卖土地的空间大为减小。
3、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利于房地产分离,提高土地开发效率。“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整体规划。
4、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土地市场公平竞争。土地公开拍卖,意味着所有的房地 产商都可以通过竟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进一步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
5、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利于开发商综合实力提高。公开“招拍挂”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机会均等,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就能在竞争中取胜。
6、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能够更加合理的体现土地使用价值。政府必须对土地进行正确的评估,采用合理的招标办法,公正的评出中标单位,开发出符合市场要求的优秀建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招拍挂制度
9. 黄山广宇桃源里当时土地出让价格
不知道你有没有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这本书,在P379里有关于补地价的测算。对于改变土回地使用权出答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补地价的数额在理论上为批准变更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之差额,即补地价等于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在题目中,新条件为商业,剩余60年,但法定最高年限为40年,所以价格为150元*K40=135.42,旧使用条件为住宅,当时取得时价格为80元,在补交地价时剩余年限为60年,所以价格为80*K60=77.57,之差为57.84,不知道我这个理解对不对,和答案不一样,选了个最接近的咦,刚才我怎么没看到啊,所以又发了一遍,可不是故意的呀。
10. 请问安徽黄山经济开发区征用农村集体用地为多少钱一亩
请参考如下两个文件,如不能参考,请向当地国土局查询。《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征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1500元/亩);菜地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元(1000元/亩);鱼塘(含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纤野渗征地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 第四条 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 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脊枯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免缴。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元。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 第九条 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毁脊的农业税。 第十条 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3]41号)有关土地、青苗、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城市道路规定退缩红线的部分不予补偿;属退缩红线以外实际占用的部分,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1989年4月1日(不包括4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0元;1989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92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42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2元。 (二)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上款给予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 (三)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用途情况参照原出让价协议给予补偿。 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拆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的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1、重新安排用地异地重建的,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850元;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700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600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200元(属毛油毡棚含纤维瓦每平方米30元);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2、不能重新安排土地永迁的,按同等地域和相同建筑类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减被占土地评估价40%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给予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结构、新旧程度计算残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50元至200元。 (三)砖体猪舍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猪舍每平方米60元;铁棚每平方米80元(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建筑及棚舍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围墙(含护土墙)每平方米50元;敞口水井每口1000元,非敞口水井每口300元;水泥地面(含灰沙、砖)晒谷场每平方米30元;鱼塘涵洞每个300—500元,水池(含鱼池)每平方米35元,砖结构灶头每个200元,自来水管道每米2元,电线补偿每米2元,水泥电线杆每根100元,杉木电线杆每根50元,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每平方米50元。 (五)拆除、搬迁墓穴,按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00元。 (六)使用已填土的建设用地,填土费用按每立方米13元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菜地鱼塘青苗补偿:菜地3000元/亩,鱼塘5000元/亩。如建设项目需提前在年中干塘交地的,每亩可增加1000元补偿费(含提前干塘费、鱼塘损失和当年租金)。 (二)青苗标准种植规格:按照实际种植规格,我市端州城区农作物种植的合理标准如下:香蕉140株/亩,大蕉130株/亩,桔柑80株/亩,木瓜200至250株/亩,荔枝25至30株/亩,龙眼40至45株/亩,番石榴50至60株/亩,芒果3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至40株/亩,柚树15株/亩,枇杷25株/亩。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如属连片合理种植的,根据上述“株数/亩”的标准,按以下“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单价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部分的,按每亩1000元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1、大蕉、香蕉:1.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1.5米每棵5元; 2、柑桔(1米以上)有果每棵10元,无果产每棵5元; 3、木瓜:有果产每棵25元,无果产每棵10元; 4、竹子:小丛(10支以下)每丛15元,大丛(11支以上至30支以下)每丛30元,特大丛(30支以上)每丛50元; 5、水杉树:10米以上每棵22元,不足10米每棵12元,不足5米每棵5元; 6、杂树: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5米每棵5元; 7、荔枝、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2米以上有果产每棵80元,2米以下及无果产每棵20元; 8、龙眼、荔枝3米以上有果产老树每棵300元,3米以下有果产每棵100元,无果产一律每棵50元,树苗按苗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9、其他苗木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四)苗圃补偿标准:柑桔、龙眼、荔枝、番石榴、芒果、龙利叶、杨桃、黄皮、李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1米以下)等超出上述标准种植规格的苗圃,按每亩3000元搬迁补偿费给予补偿;1米以上(含绿化苗圃)按每亩5000元搬迁费给予补偿。 种植户收到搬迁补偿费后一个月内或按双方协议时间自行将苗圃搬迁完毕。 (五)零星种植的苗木补偿标准: 1、木棉树胸径9cm以上的每株120元,胸径3-9cm的每株50元,胸径3cm以下的每株10元; 2、鸡旦花树地径9cm以上,每株130元;地径6-8cm,每株80元;地径3-5cm,每株45元,地径3cm以下,每株15元; 3、凤凰木胸径7cm以上的每株60元,胸径5-6cm的每株40元,胸径5cm以下的每株15元; 4、柏树高度3米以上每株70元,高度3米以下每株40元; 5、细叶紫薇每株30元; 6、橡胶榕胸径7cm以上的每株70元,胸径7cm以下的每株50元; 7、桂花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上的每株70元,不足的每株40元; 8、细叶榕苗高3.6米以上每株55元,苗高2-3.6米每株40元,苗高2米以下15元; 9、红枣树每株20元; 10、柳树每株10元;11、棘杜鹃树每株15元; 12、柠檬树每株20元;13、铁树每株60元; 14、发财树每株10元;15、米兰树每株15元; 16、龙骨树每株5元;17、金银花每株15元; 18、鸡旦果树每株12元;19、青枣树每株20元; 20、紫荆树每株20元;21、白兰花树每株45元; 22、佛手有果产每株50元,无果产每株20元。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它有关规定 (一)征用违法占用的土地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按拆迁要求期限自行退出土地和清拆房屋,逾期不清拆房屋和退出土地的,依法作出强制处理。 (二)青苗、苗圃、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公告之日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四)市政府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补充细则有抵触的,以本补充细则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