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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经济适用房并出售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1-02-15 02:21:31

1. 骗购经济适用房成功,房管局有责任吗

当然有,房管局有监督审核的职责。被人骗购成功,说明监管不力。

2. 通过假结婚买了经济适用房属于诈骗行为吗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在这一规定中,对以虚假材料获得经济适用房的行为,用了一个“骗”字。这个“骗”字用得好。可惜,用的力度还不够。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了这样的力度,不愁治不住骗购行为。
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理论,认定诈骗罪要符合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骗购经适房是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要求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年满16周岁以上、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任何一个购买经适房的人,都达到了这一条件;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从客体上也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条件。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谓经适房,就是比市场价要低的房子,差额部分国家要拿出补贴,让穷人买得起房子。骗购经适房,就是骗取国家补贴。君不见,骗购经适房的人,一倒手,就赚十几万、几十万。甚至都不用倒房子,倒卖一个经适房指标,就能净赚几万、十几万。

3. 听说经济适用房再出售的时候要由政府收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居住者确实需要出售者,由政府回购。
购买者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由政府回购。
申请人弄虚作假,涉嫌骗购的,由政府回购。
政府回购需要在原价基础上,折算房屋折旧费用。

4. 经济适用房骗购该向什么单位举报

可以到当地房产局咨询,或者你们的城市,有媒体上有行风评议之类的节目,市长热线之类的都可以。

国家专门发出针对经济适用房的通知,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5. 购房者被骗购经济适用房,请问该怎么办

经济适用房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内、镇政府领取《容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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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问题,法院会如何判审有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在取得完全产版权前,经济适用住权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十六)购房人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反本通知第(八)条规定,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承租人 能 讨回装修花费的费用,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租赁了该经济适用房属于受害方,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有权向出租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己的合法损失。理由:该租赁合同违法,因此无效。

7.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主张赔偿损失

如果当地对经济适用房限定了五年之内不能买卖的,
那么以此房为标的物的房专屋买卖合同无效,属
也无法过户,
如出售者隐瞒事实,购房者已付定金的,
可据此要求出售者返还双倍定金,
如果购房者举证有其他损失的,可据此要求赔偿。

8. 骗购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专改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9. 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能获得赔偿吗

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决房屋转购协议无效的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在限制期内达成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侵犯了国家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同时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即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购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类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当时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达成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的住房保障体制,并且从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 二、借名买卖经济适用房纠纷能获得赔偿吗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在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同时,也会判决卖方对买房经济赔偿。 判决出卖方赔偿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需具备构成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违反契约义务;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主观过错与信赖利益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赔偿方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观念所规定的特别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和“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了直接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认购其他住房的机会。 因此,要理性地选择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避免借名购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您已经因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处于纠纷或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寻找律师帮助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暂时错过了购房的良好时机,但在律师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证本金的同时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10. 骗购经济适用房:法律如何问责

骗购经济适用房,原则责令退回。
对于法律处罚,原则上是不会的。
可以给予一些纪律上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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