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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南宁生活

发布时间:2021-02-15 12:14:49

⑴ 南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关于购房条件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满28周岁、女满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人员。无房单身人员同时要提供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含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且高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住房困难户。
(三)关于离婚无房申请购房的问题:
1.离婚后的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2.离婚或对原有住房归属没有明确的,必须提供离婚双方经公证处公证的住房归属材料;
3.离婚后将原有住房归属子女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住房的无房户。
对号入座申请住房

→无房户
条件范围:1.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提示: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
2.离婚满1年以上无房户。(提示:离婚前双方没有共同房屋产权的申购时不受时间限制)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提示: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困难情况)
2.调查表。(提示:在单位或居委会审核证明意见档,必须注明证实有无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有无私房、现住房情况,不能简单写“同意”或“情况属实”)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情况证明。(提示:A.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B.具有南宁市户口的申购人员户口所在地住址与现住址不同的,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住址和现住址住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
1.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核表》时,在“申请人/配偶所在地房改部门核查意见”一栏,凡是属于首府南宁房改办所办业务范围内的申购户,不用到南宁房改办出具住房状况证明。
2.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区直单位人员必须提供区直房改办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非南宁市户口的城镇人员必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条件范围:南宁市城区非农业人口中低收入,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单身大龄青年无房户。
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计生委(单位或居委会)开具的有效未婚证明。
5.申请人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收入证明。
填报说明(参照同上)
→拆迁户
条件范围:因城市建设规划已被拆迁的有产权证的无房户。(提示:拆迁户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购买后仍未能解决被拆迁家庭居住困难的,家庭其他成员可按有关规定,另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租住廉租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表。(参照同上)
2.调查表。(提示:无需证明盖章)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拆迁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拆迁证明。
5.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填报说明
1.拆迁证明上的被拆迁户户主必须与原被拆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户主相一致。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户一户只能出具一份拆迁证明,不得将被拆迁住房分割后给其他人出具拆迁证明。
2.拆迁户无产权证的情况,属房产局公房租户被拆迁的提供直管公有房屋差遣货币安置协议书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表,意见栏填上“无房证明、收入证明”;属单位公房租户的被拆迁需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查意见栏填上“证明为本单位职工、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意见和提供单位与拆迁部门签署的拆迁合同;以正常申请户申报,享受拆迁户优先安排待遇。
→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条件范围: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示: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同在现住房)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实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7.已有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填报说明:
1.共同居住有赡养、抚养关系的无房户直系亲属一栏,只要求有了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户填写。
2.在计算住房控制面积时,要合并计算两套住房面积,减去申请人应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多出的面积为超标面积。

→外来务工人员
条件范围:属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男28周岁、女25周岁以上的中低收入无房单身的外来务工人员且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并已经缴纳有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需提交资料:
1.申请书(参照同上)
2.调查表(参照同上)
3.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未婚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有效的住房证明。(提示:内容包括居住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现居住房的性质、产权归属,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6.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与南宁市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且缴纳1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填报说明:
劳动用工合同必须有南宁市劳动保障局签证。

⑵ 广西南宁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都有什么要求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

1、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需要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先提出经济适用房购买的申请,之后申请人还需要持有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结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再提出申请,还需要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入及住房的证明。

2、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到当地房管部门咨询。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生活;

2、已婚家庭或年满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3、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之和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8倍。

(2)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南宁生活扩展阅读

申请材料

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3、婚姻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须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盖章,不能涂改。收入证明应为申请当月前一个年度的收入情况;

5、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6、已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收原件;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7、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收原件;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家庭户必须提供)。

参考资料

南宁市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



⑶ 在南宁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经适房申请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回处、镇政府领取《经答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⑷ 南宁市现在还可以申请买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申购经济版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权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⑸ 在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要什么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回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答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⑹ 在南宁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去你现在住的地方的社区去问看吧。但经济适合房有个前提条件,一定有南宁市户口。11月20日发布新消息,明年开始南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已经收窄了,不但要有南宁户口,还要取是满3年才能申请。无房才能申请,之前是人均住房面积不16平方就能申请。不过具体要问社区去,有人专管这个的。
综上所述,如果你是南宁市本地户口,那你可以问社区,如果没有南宁市户口,那么你可以申请限价房,这个比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宽多了。都是去社区问。如果既没有南宁市户口也没有足够钱买限价房,那,加油少年,努力赚钱吧!

⑺ 如何在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

参照这个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⑻ 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去那里申请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⑼ 不是南宁市户口可以在南宁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绝对的不行

首先,准入收入线调整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其收入线由上年南宁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内调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才可申购经济适用房】以2008年数据为例,去年南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9377元,按照原来的暂行办法,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围的,都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而按照新办法,上年南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94元,则意味着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1995元以内的才能够申请经济适用房。

除了经济困难家庭,单身人员也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之一,新办法对单身人员购房条件也有调整,由原来的男28周岁、女25周岁调整为30周岁。【单身人士年满30周岁才能申购经济适用房】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将不再有在南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按原来的政策,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劳动保险金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而新办法根据南宁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实际情况,考虑优先供应本市常住户口人员,规定只有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人员才可申购经济适用房。【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定为购买经济适用房范围】

除此以外,新办法还首次对经济适用房的回购做出了规定。【申请家庭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价格由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售出。】

套型面积方面,原来的暂行办法规定100平方米内,而新办法则调整为60~80平米内。另外,新办法对审批程序、监督管理都有更严格的规定。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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