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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

发布时间:2021-02-15 22:18:24

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是什么意思

在北京,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2008年4月8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不到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也被交易,并引发纠纷诉到法院,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以北京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判断和处理:
1、 原则上,就不到规定上市期限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2、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一审辩论结束语前该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2008年4月11日是《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的时间)
3、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经过诉讼确认该类买卖合同无效,会给双方带来什么后果呢?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常,合同无效,应该是双方各自返还,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到法院主张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都是卖方,原因很简单,就是房价的不断上涨,让很多经济适用房的卖方觉得亏了。针对这一特点,如果买卖合同被出卖方诉到法院确认无效,买方有权要求得到一定的损失赔偿。法院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予以确定。所以,在卖方主张合同无效后,买方适当维权,卖方应该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房屋收回的利益。
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本来就属于买卖双方规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一种违规行为,对双方而言,都是有风险的,而且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也一直在不断调整中,将来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从律师的角度看,如果不符合交易条件,还是不要交易为好。

❷ 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在北京如何申请和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适房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北京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到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只能在户籍所在区登记轮候,不能跨区域购买经适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曾离婚,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3)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2)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扩展阅读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❸ 北京 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买卖,这个政策未来会变吗

北京的经济适用复房是新房新政制策,老房老政策,以前的经济适用房还是执行老政策.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老办法”,而自2008年4月11日之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则按照“新办法”。其中, “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主要包括:
1.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2.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❹ 北京市申请经济适用房都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4)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❺ 北京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此后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电话,询问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的居民,该如何具体办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手续。

日前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现依据此通知内容,对读者的询问予以解答。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应该到哪里领取?

答:申请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

问:表格填写完后,交到哪里审批盖章?

答: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下列家庭购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办理程序如下:

1、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2、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问:有关单位核准审批需要多少时间?

答: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

问:表格审批盖章后,到哪里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答: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问:购房时需提供哪些证件、材料?

答: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问: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需办什么手续?

答: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记。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问:对违反本市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预、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购房家庭的核定表、审核表或审批表以及房屋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开发办备案。

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由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问:二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有什么新规定?

答: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另行规定。

问:以上规定何时起执行?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均须按本通知核定购房人资格。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北京地区按区域查找所有经济适用房
买经济适用房三步走

第一步 领取审核表

第二步 填表审批盖章

第三步 办理购房登记

今年初市政府颁发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办哪些手续?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 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 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 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①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 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②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 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 续。 ③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 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 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❻ 北京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

2014年7月25日 据新华社消来息,北京市第十自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4日审议《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北京市住建委主任杨斌在说明时指出,在原有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项目。

北京2014年起就不再接受经适房和限价房的申请了

❼ 北京申请个人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

1、北京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3、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3、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4、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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