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述法英两国地方政府在近现代的发展
一、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概述英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分权国家中央政府一般不直接干涉地方政府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各事务部进行领导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地方自主权”。中央政府是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最高领导机构必须对议会负责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管辖中央政府通过专门的职能部门对地方政府实施监督、控制和指导虽然中央政府在全国各地都派有行政官员和总督代表中央政府对当地实施监督和控制但各地政府一般都直接与中央各部保持联系从而保持着较大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采取四种方式立法控制、司法控制、行政控制以及财政控制。在实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和地方都拥有一定的可以相互抗衡的资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相互独立的互不控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讨价还价、交易和协商的关系。与地方分权型的英国不同法国是单一制国家中较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采取了四种方式政治监督、行政监督、财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在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下中央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把地方政府的组织体制、任务和职权明确规定下来在地方政府都有中央政府的代表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控制。法国虽然也有地方民选自治机构但权力十分有限地方行政权掌握在中央政府委派的官员手中中央通过省长及中央各部驻地方的行政机构几乎包揽了地方一切行政事务严格控制地方自治相关的活动。虽然在年通过了《权力下放法案》尝试向地方政府分权将某些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行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改变了法国中央集权型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权力的所有还是在中央。二、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共性与差异英法两国同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是两国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英国是单一制的分权型国家法国是单一制的集权式国家因此两国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上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一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共性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成与调整都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法律是两国规范和协调中央和地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程宇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级硕士研究生。罗钧成都行政学院副教授。英法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比较分析■程宇罗钧中山大学广东广州成都行政学院四川成都摘要文章通过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比较从中发现英法两国的差异其差异存在于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发展路径、控制手段、发展趋势以及权力的分配方式等方面。关键词中央与地方政府法国英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方关系的基本手段和基本原则中央和地方明确划分事权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还努力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手段来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和矛盾使中央和地方关系能在法律基础上保持相对稳定防止随意性。英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确定和变革完全通过法律的手段和程序进行在此过程中国会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国年宪法第条规定“地方自治的实施必须遵循法律之规定”。凡是有关地方自治原则的地方层级地方自治团体的组织以及权限等事项均属法律范畴的事务地方财政问题、人事问题以及中央与各级地方间事务的权限划分问题都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定。英法两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单向的制约和监督关系。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中央政府占主导地位中央政府不同程度地运用其政治和经济的特殊优势影响地方政府。两国都是通过税收、预算拨款和审计等方式的运用有效地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地方政府法规的产生、官员的任命必须经过中央的批准才能合法化地方政府官员的履职要接受中央的监督。英法两国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相同。英法两国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上中央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地方政府的权力或自治权源自中央政府或受制于中央政府地方政权机构的组成、职权、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由中央通过法律规定地方政府的各种权力也可以由中央政府变更和终止。法国宪法规定法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的国家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所让与的权力即地方权力是中央让与或委托的。二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差异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两国中央和地方关系各有特色。在自治程度上存有差异。总体上来看英国地方的自治程度要比法国高英国具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的是地方自治地方政府往往能够对地方性的事务起主导型的作用尽管现代英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与过去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自治”的传统仍然发生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以中央集权而闻名法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尽管地方自治程度有所扩大年法国通过了《权力下放法案》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仍是很严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发展路径上存有差异。在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存在于地方自治的传统之中英国的议会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它有权授予、取消或改变地方政府的权力政府主要是通过法令、私法令、部门命令和规章、临时命令、特别命令等授权立法形式来取得或扩大自己的职权地方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拥有法定的权力因此英国走的是通过立法调节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道路。而在法国议会的作用较之行政的作用来说要弱得多法国是典型的行政主导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都是行政权唱主角中央政府正是通过地方行政主导制实现高度的中央集权的因此法国走的是通过行政调节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的道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控制手段上存有差异。英国中央政府主要采取财政手段实现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中央政府有权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监督其财政支出监督地方政府的财政实施情况。而法国是典型的行政主导制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更多地是依赖行政手段特别是人事控制的手段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不仅代表着地方政府而且还是中央政府在地方政府的代表地方政府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在发展趋势上存有差异。分权程度较高的英国不断集权以前集权程度较高的法国不断分权年通过了《权力下放法案》使法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有了实质性的变化两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呈现不同的发展趋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权力分配方式上存有差异。英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主要通过议会按法律规定划分中央政府虽然能够变更地方政府的各种职权但必须通过议会并征得议会同意才能实现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而法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主要是由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宪法和法律不对地方的权力作具体规定。三、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差异形成的原因分析英法两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着这样的差异这在背后有着深刻的原因。自然地理环境的作用。英国是一个岛国隔着英吉利海峡与欧洲大陆相望这样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英国很难受到来自周边国家的威胁可以在一个相对和平与稳定的环境当中谋求自己的发展从而也决定了英国可以采取适合自己本国情况的政治模式———地方拥有较高自治权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谋求自身的发展。法国位于欧洲大陆西北、西、东南三面濒临大西洋和地中海另外三面与比利时、卢森堡、邦联德国、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相邻。有三面要与邻国接壤边境具有高度的可渗透性这就需要全国的高度统一强大的中央集权才能维持来自外敌的威胁。并且法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国内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要克服地方分散主义和离心力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的统一采用中央集权制是必要的。
Ⅱ 英国经济法发展史,是什么
在英国,经济法在国际和国内领域中的发展是不同的。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际上,经济法的概念对于英国法学家来说,它的含义是明确的。英国法学家所考虑的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和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4个经济委员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经济与互助委员会(COMECON)、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他还要考虑的是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例外,优惠关税的安排、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商务条约、进口数量限制和反倾销税。
国际经济法可以界定为国际公法的一部分,调整国际商事关系。同样与国际商事关系有关的国际贸易法不足在国际公法方面调整此项关系,而是在私法方面,如国际货物买卖、陆上、海上和航空运输、保险和国际银行业务等方面,实现对国际商事关系的调整。
国内经济法的概念
在国内,多数英国法学家否认英国存在着经济法的概念。在这方面的立场不同于德国,因为德国完全承认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分。可是,缺乏对经济法的科学阐述并不意味着英国不存在此类法规,而只说明对这一概念没有从实务和学术的角度进行阐述。
如果一定要对经济法作出解释,英国法学家们认为,经济法是由国家对工商和金融事务进行干预的法规构成。从对商业所持的基本立场看,他们应该看到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商法的基础是合同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对公共政策所作的最终保留外,当事人可以任意就他们之间的事务作出安排。经济法的基本哲理是经济的统制经济论,即家长式统治的国家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因此,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
从这一观点出发,经济法在英国还是占有相当地位的。当然,由于国家计划在其一贯的模式中坚持它的作用,经济法发展的领域所反映的是向计划性和指导性的自由市场经济过度。经济法的重要性正在增加,学术界对它的无条件认可并非遥遥无期。
怎样划分英国经济法呢?这个题目可包括下列有关的法律中:
1 财政法规,
2 关于竞争的经济法规,
3 物价与所得方面的法规,
4 保护消费者的法规。
1 有关财政法规方面的经济法包括建立在以下各项法规基础上的法律体系:
(1)1947年外汇管制法。该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财政部对外汇的管制,旨在实施对货币领域的保护。
(2)1946年借贷(管理与担保)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授予财政部对公共投资与私人投资进行调控的权力。“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投资进行调控,优先保证对国家具有重要利益的资本发展项目;同时,通过资本流动的法规,延缓从经济高涨走向衰退的过渡。”
财政部对投资进行调控,并通过股票发行委员会行使分配发行股票的优先权。但该委员会的活动自1958年7月1日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被搁置起来。
(3)1958年颁布防止欺诈(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文件。此项重要法令颁布的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投资者免遭肆无忌惮的财政上的掠夺。该法规定了证券交易人许可制度,对这些人及其交易实行严格管理。此外,该法还规定欺诈性地和不顾后果地从事证券交易者或非法散布财政消息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有关保护英国经济竞争方面的经济法由垄断、限制性贸易做法和企业兼并等方面的法规构成,包括:
(1)1948与1965年垄断与兼并法;
(2)1956年限制贸易实施法;
(3)1964年转售价格法。
关于竞争的经济法规是英国经济法中发展水平最高的一个分支。它代表了英国对托拉斯和卡特尔实施管理的法律。从实务工作者的观点出发,它是一个积极发展着的法律部门,他啊司法与行政程序巧妙地结合到一起,这也是该法律部门的特点。但是,在实务工作者的领域中,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除了我们将在后面讨论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外,几乎没有形成学术上的概念。
3 物价与所得法规包括1966年物价与所得法及有关法律文件。
该法奠定了国家物价与所得委员会的法律框架,并规范该委员会的活动。该法第一部分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方式(第1条)和提交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任何有关工薪或其他形式的所得,以及物价、费用或其他形式的财产或权利交易项下应支出的款项,或者任何形式的服务及包括公司红利在内的任何财产形式的资本投资收益的问题。”(第2条)
委员会还负责对某些特定的物价与所得进行经常性的审查(第3条),并应就审议情况提出报告。这些报告也可以公布(第5条);委员会在审查物价与所得时,还应考虑到本法附件中体现的政府政策(第4条),该法第二部分包括了所谓的早期警告制度的法规,它授权国务大臣发布有关特殊物价与费用的命令;在打算提价的通知发出后30天,如果在30天内将提价事项提交委员会,则在委员会的报告公布后30天,才能对上述物价与费用实行提价(第7条);凡在此期间违反禁止提价的行为视为犯罪(第11条)。该法把早期警告制度扩大到适用于公司分配(第12条)、支付索赔及类似与就业有关的索赔(13)。该法第四部分调整目前的紧急状态,规定自1966年8月12日起对物价与所得实行12个月的临时限制(25—30条);并授予国务大臣发布限制物价与费用的增长(26、27)和支付增加的费用(28、29)的强制权。该部分的一个条款还允许雇主在一周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支付他在合同中已经答应了的增加费用(30)。这一规定受到普遍谴责,因为它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法定权限。但幸运的是,这个理由仅在有限期间内适用。第四部分的各项规定只有在社会发布命令后才能实施,并仅在1966年8月12日以后的12个月内有效(25(1))。
1966年物价与所得法的目的是:
“保证英国工业的活力,并使其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提高生产率和工作效力,这样国民产值才能真正增加,并使工薪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所得的增长与生产的增长保持一致;从总体上保持物价的稳定。”
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法规,有两种形式。其中一部分是在私法方面出现的,从属于商法,如1965年分期付款法中各项保护性规定,以及由布赖顿的科恩勋爵提出的一项私人议案—1966年货物买卖法案。这一法案旨在实施关于保护消费者的莫罗尼报告中的一些建议,特别是减少利用豁免条款的建议。保护消费者法规的另一部分则冠以经济法的标题(从本文使用的术语的意义上说)。这方面的著名法律就是1961年消费者保护法。
政府还打算提出更多的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如议会时间允许,将提出食品标记法案。1887年至1926年的商品标志法、1938和1944年食品与药物法,就是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的前驱,在这一重要的立法领域,还要推出新的法规。
Ⅲ 英国议会发展史
1、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内加者容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
2、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
3、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4、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3)立法与英国经济发展扩展阅读:
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Ⅳ 英国议会制的产生发展及完善过程
英国议会制度的产生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我国学者普遍把1215年《大宪章》的制定、1258年《牛津条例》制定和1295年“模范议会”的召开,当作英国议会制度从起源到形成的界标。
1、《大宪章》、《牛津条例》制定是英国议会制度的开端
《大宪章》是国王约翰被迫和大贵族签订的一份文件,是在英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成文法。
《牛津条例》是继《大宪章》之后的又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献,其重要意义是在英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政府主要大臣要对委员会而非国王负责以及定期召开议会的原则。这等于公开宣布王在法下和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2、平民进入议会和两院制的形成
爱德华二世期间,大贵族成立贵族立法团,负责制定政府 改革法令,为提高权威性,立法团有意吸收平民代表参加。而国王为了加强王权,抑制贵族势力,也乐意召集平民代表出席议会。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英国议会经过一百多年的漫长岁月,终于走完萌芽、产生和形成的过程。
3、“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
17世纪中期,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新兴阶层的出现 ,他们极力要求参与国家政事,他们以议会为阵地 ,反对王权。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政治制度从君主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4、19世纪中后期三次议会改革
1832年、1867年、1884年的三次议会改革,为英国两个政党建立完善的全国性组织机构添加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全面实现普选和以后的议会改革扫清了障碍。
Ⅳ 英国经济地位衰落的原因
衰落的原因:
一、经济上:虽然英国赢得了战争,并从战争中获得了新的殖民地,战争的巨大开销使得英国无法继续承担维系一个帝国所需要的庞大财政支出。英国有数百万人死亡,无数资产被毁,其结果是债台高筑、资本市场的混乱以及在海外殖民地英国籍官员人数的缺乏。与此同时,民族主义情绪在新老殖民地都在高涨,而帝国的参战以及非白人士兵在战争中所感受到的强烈的种族歧视都更加助长了这种民族主义情绪。具体来说,战前的债权国变为战后的债务国,战后经济长期低靡、不景气,国际金融中心也由英国伦敦转移到了美国纽约。一战中,英国的商船队遭到巨大损失,使其航运业遭遇重创,也导致英国贸易量的下降。
到1919年,英国欠美国的债务达85000万英镑。因此,英国成为美国的主要债务国。可是在战前,美国是英国的主要债务国。战时英国被迫卖掉了海外资产的四分之一。由于战争,英国的内债增加了九倍,即从64500万英镑增加到66亿英镑。(数字摘自《英国现代史》作者是弗.格.特鲁汉诺夫斯基)
在战争年代,整个英国工业显著地扩大了生产机构,但是,这并不能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更有力量跟它的对手进行竞争。陈旧不堪的企业需要国家的补贴来维持,这就不能不室战后时期英国工业的情况更加复杂。
战时英国工业的发展极不平衡。由于劳动力被抽到军队和军火企业中去,以及原料不足和机器设备的日益破旧,旧有的最重要的工业部门减产了。煤产量从1913年的28740万吨减少为1918年的22770万吨。1913生铁产量为1026万吨,而1918年为908万6千吨。造船业产量也急剧下降,1913年英国造船厂建成的船只总吨位为120万吨,而在1918年减为77万2千吨。战时生产的增长,主要是依靠扩大所谓新兴工业部门,如:化学工业、汽车工业、航空工业、制造军火的工业以及供应兵工厂金属的炼钢工业。
工人运动:战争使国内阶级矛盾大大地尖锐化。1918年罢工运动规模壮阔,参加罢工的工人达1116000人,损失5875000工作日。这时英国工人运动的特点是具有战斗性。绝大多数罢工是“非正式”,即有普通工人违背工会领袖的意志发动起来的。罢工者除了提出经济要求外,还提出政治要求。
随着罢工运动的开展,工会的数目也日益增多了。起来同资产阶级斗争的工人,感到了联合起来的必要性。1913年到1918年,工会人员人数从4135000人增加到6533000人。
由于工人不满资产阶级的剥削,后来俄国的十月革命的成功,使国内的工人极为兴奋。他们想改变社会制度,从而使自己能够获取利益。这样的心态导致了工人们的不断罢工或者是消极怠工。间接的也造成了英国在战后的衰落。
二、政治上:主要体现在英国自由党的没落。在一战爆发前,英国自由党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和立法,开创复兴的局面。历史证明,正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战后英国衰落的原因作用下,才进一步激化了英国的国内矛盾,加剧了政坛的冲突,从而导致了英国自由党的没落。在此过程中,第一次世界大战表现出了强烈的催化作用。1918年,自由党尚可与其他政治力量联合而维持劳合·乔治的首相地位,但以后自由党在大选中的得票率持续下降,1923年的大选中,工党得票率首次超过了自由党,成为英国的第二大政党,而自由党从此以后再也未能成为第二大党。
但是单独的政党都不能独自领导政府,组建联合政府是必然的事情。但是各个政党的主见都不同,对于战后经济建设的方向不同,导致与战后英国经济发展滞后。
三、国际影响力方面:虽然英国在一战后的巴黎和会上保持了国际事务领导者的地位,但是由于其经济、军事实力的严重倒退,事实上使得英国不可能再像一战前那样控制世界,“日不落帝国”世界政治、军事霸主的地位都已名存实亡。华盛顿海军会议上规定英美海军实力保持一致,这说明英国无奈的承认了一战后不再是全球霸主的事实。所以在战后英国不能像战前一样为了经济利益为所欲为,间接的也导致了英国需要牺牲一些利益来保全自己的政治权利。
四、殖民地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大英帝国完成了最后一次的大规模海外扩张。英国经国际联盟的批准对原本属于奥斯曼帝国的巴勒斯坦和伊拉克进行委任统治,而前德国殖民地坦噶尼喀、西南非洲(即今天的纳米比亚)和新几内亚也被划入英帝国的版图(其实西南非洲被归由南非管理,而新几内亚则由澳大利亚统治)。不过一战之后英国在莱因兰和二战之后在西德的占领区就不被认为是帝国的一部分。1920年代是自治领发生巨大变革的时代。虽然自治领在一战爆发时还无权选择是否参战,1919年结束一战的《凡尔赛条约》,却是由英国和其自治领分别签署的。1922年自治领不再愿意支持英国对土耳其的军事行动,迫使英国寻求一个和平的妥协方案。一个位于都柏林的英爱战争纪念碑。自治领的完全独立经由1926年的《贝尔福宣言》和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得到最终确立:所有自治领取得与英国的同等地位,英国的立法机构不再有权干涉自治领内部事务,自治领也将享有自主外交政策的自由。1907年在殖民部内设立的一个主管自治领事务的部门也在1925年从殖民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自治领部,并在1930年拥有了首位部门大臣。加拿大在1923年成为第一个独自签署外交条约的自治领,1927年加拿大向华盛顿派遣了第一位永久性的外交官;1940年澳大利亚也派出了首位驻外大使。爱尔兰自由邦在一场反抗英国统治的血腥战争后于1921年取得了自治领地位;1937年爱尔兰与英国断绝了正式的宪法关系,并在1949年正式成为完全独立于英联邦之外的爱尔兰共和国。原本就独立、直到1922年才被英国掌控的埃及也在1936年断绝了与英国在宪法上的特殊关系(虽然直到1956年英国才从埃及撤军)。在1922年成为英国保护国的伊拉克也在10年之后的1932年完全独立。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果,是英国打赢了战争,但却失掉了一个帝国。一战后,力量不断增强的殖民地开始要求取得与“母国”平等的独立地位。于是,以英国为核心的英联邦组织应运而生。
Ⅵ 西方各国不同时期经济立法的重点有何不同
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进出口管制法、银行、证券以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各国在运用这些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本国域外,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势必导致与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相抵触,从而形成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①该问题的出现及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1984年国际商会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专门调查和研究。现在,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冲突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②
各国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属“公法”范畴,按照传统的法律适用理论,“公法”仅具有域内效力,只适用于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就是所谓的“属地管辖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各国一味固守涉外经济管制立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各国的国内立法
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统一制和分流制。
1.统一制
统一制是指东道国主要采取内外一视同仁的做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既适用于国内经济关系,又适用于涉外经济关系。发达国家大多采取统一制,但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各具特点。
(1)普通法系国家
在普通法系国家,传统上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判例法,近代以来,一些调整国内外经济关系的成文法也逐渐发展起来。
英国:1893年《货物销售法》是西方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该法是在整理编纂英国法院数百年来判例的基础上制订,于1894、2、20经英国议会通过施行,历经多次修订,现行的是1979年修订本(还有最新的修订)。此外,英国还颁布了《公司法》、《海上保险法》、《汇票法》、《支票法》等。
在美国,调整货物买卖关系主要是《统一商法典》(该法典是在美国1896年《统一票据法》、1906年《统一买卖法》、1933年《统一信托收据法》等七个成文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由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拟定,1958年由委员会会议通过。)此外,反托拉斯法、反倾销法也是美国重要的涉外经济法。
(2)大陆法系国家
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一般成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法国商法典颁布于1807年,共608条,由于经历了漫长岁月,已由许多新法规加以补充和修正。这些新法规大多独立于商法典。因此,目前的商法典实际上已成为商事法律规范的通则。
德国商法典制订于1897年,1900年1月1日生效。它规定了商人身份、商业行为、海事行为和营利性的私人公司等内容。商法典施行以来,已进行大量修订并形成许多商事特别法规。
2.分流制
所谓分流制,是指东道国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分别制订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国内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需要或者基于经济体制的不同,不能在经济领域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流制,主要是经济法,而不是民商法领域的分流。
发展中国家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也辅之以本国的民商法律。
我国的情况:
从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十分重视涉外经济立法工作。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已超过500多个。
在外国投资领域:79年7月1日颁布,7月9日生效的《合资法》(1990年4月4日;2001年3月15日修订);83年9月20日发布《合资法实施条例》, ( 86年1月15日; 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88年4月13日通过《合作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合作法实施细则》; 86年4月12日通过《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修改决定修正);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2月12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修改决定修订)--取消了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出口实绩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94年8月11日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82年《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93年《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条例》。
在对外贸易领域: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4月6日修订《对外贸易法》;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在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8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反补贴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329号令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97年条例废止。
在涉外税收领域:91年4 月9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6月30日颁布其《实施细则》。
在涉外运输方面:有1992年《海商法》。
此外,《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施行;1985年3月21日通过,7月1日施行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等也适用于涉外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健全和完善了中国涉外经济法制。
Ⅶ 十九世纪中期英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表现
……工业化过程中,工业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从过去的利益关联体逐渐演变为对立的阶级。工业革命中,机械大工业逐渐代替了手工业生产,工人却由生产的主体沦为机器的附属品。资本家为谋取最大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增加工时,提高劳动强度,降低工资,甚至雇佣妇女儿童而且给予较低的工资。但是,资本家却不能给予工人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严重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1841年受命调查煤矿工业的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使得整个英国感到震惊。报告揭露出煤矿里种种野蛮景象:雇佣妇女和儿童,工时之长达到残酷的程度,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很差,令人恶心。关于这个报告的讨论以及其他工业揭露出来的类似状况,几乎立即在英国文学里反映出来,它们分别从道德和美学的观点出发,不断地掀起批评工业主义的浪潮。”[5]工业革命以及自由放任主义所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必然要激化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此,政府本应通过劳动立法进行干预。但是,在工业时代之初的英国,自由放任主义大兴其道,认为劳资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法律不应干涉的关系,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也应该自负其责。因此,在当时的英国,尽管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政府的劳动立法进展迟缓,这引起了工人阶级的极大不满。
市场竞争的加剧,还造成了大批穷人,社会出现了不平等和贫穷现象。到19世纪晚期,英国国内有近百万人失业,急需政府出面予以救济。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鼎盛时期,资产阶级藐视人权,不把失业工人和穷人当做人来看待,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人懒惰”所致,因而应由“个人负责”[6]。以这样的思想观念为指导, 1834年,在工业资产阶级的推动下,政府制定了一部《济贫法》。这部法律规定,在各地建立济贫院,凡无生活来源、需要社会救济者必须进入济贫院。但是被救济者在济贫院内被迫从事繁重体力劳动,里面的生活条件又极为恶劣。“如果接受救济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施这种制度,那么作为其补充,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的人像牛马那样干活儿。”[7]可见,这部济贫法实际上把“救济穷人”变成了一种“惩治穷人”的手段[8]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摆脱济贫税负担和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来源。大量工人失业和贫困对政府和资产阶级构成了强大压力。这一事实迫使政府开始认识到,贫困问题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理应承担起救济贫困的责任。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了在经济领域里出现了无序、恶性竞争,生产与资本高度集中垄断及其他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这在当时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人看来是很正常的。他们认为,个体的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切经济事务由市场主体去自我管理和调节;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主张政府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但是自由放任主义已经不适应新的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总体上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利于政府宏观目标的实现。工业社会中严重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迫使政府改变统治策略,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对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进行政治和社会变革,否则将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统治。正如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指出的那样,“19世纪的英国其国际地位因为拿破仑的战败而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强大,但是国内却陷入了严重的社会和政治危机时期。工商业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中心,拥入城市的工人不断增加,但议会两院仍由极其保守的世袭贵族、主教和土地贵族把持着。这时,由于拿破仑战争弄得精疲力竭的欧洲大陆对英国工业所能提供的出口市场十分有限,因而英国的失业人口猛增,工资下降。而土地所有者却实行谷物的关税制,以抑制粮食的廉价进口,这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苦难。饥饿、罢工使英国的进步力量开始认识到,如果想要避免革命,就必须进行政治和社会的改革。”[9]整个19世纪英国的政治、社会和司法改革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行的。
Ⅷ 以英国美国法国为例,说明立法在确立资产阶级统治中的作用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第二次内战和共和国的建立 1648年春,南威尔士、肯特、埃赛克斯等地的王党暴动,并与苏格兰军队勾结,挑起了第二次内战。当年7月,苏格兰军队应查理一世之邀,攻入英格兰。克伦威尔等高级军官与平等派士兵重新联合,协力平定王党叛乱。8月在普雷斯顿战役中,克伦威尔击溃苏格兰军队,第二次内战胜利结束。第二次内战期间,长老会派乘机控制议会,百般阻挠战争的顺利进行。内战结束后,1648年12月,军队第二次开进伦敦,占领了议会,将长老会派议员清洗出去,余下议员约200余人。此后,长期议会就称为残余议会。长老会派统治垮台,确立了独立派的统治。这个议会决定设立审判查理一世的最高法庭。根据最高法庭判决,1649年1月30日将查理一世斩首。随后,议会又先后通过取消上院和废除君主制的决议。5月19日正式宣布英国为共和国和自由邦。
共和国时期 共和国的领导权落入克伦威尔等高级军官手中。他们没有实现中、下层人民关于扩大选举权和社会经济改革的要求。1649年春,平等派领导人李尔本发表《揭露英国的新枷锁》,抨击共和国的当权者。并发动平等派士兵起义,但被镇压。同时,在许多郡还发生了掘土派运动。掘土派在萨里郡的圣乔治山以及其他地方占领公有地或荒地,进行垦殖,企图以此来实现土地公有,他们的领导人是G.温斯坦利。但掘土派找不到实现他们理想的现实力量。他们时而诉诸人的理智,时而寄希望于当权者,结果被政府派军队驱散。
1649年8月,克伦威尔率军征讨爱尔兰,残酷屠杀当地人民,并将爱尔兰的2/3左右的土地没收。这些土地大部落到伦敦大资产阶级和高级军官手中,少量土地分给士兵。在征讨爱尔兰的过程中,原来作为革命工具的军队,也蜕化变质了。由于苏格兰宣布查理一世之子查理·斯图亚特为国王,称查理二世(1649~1651,1660~1685在位) ,克伦威尔从1650年开始又征讨苏格兰 。1652年将苏格兰合并于英国。英国同荷兰争夺海上霸权,击败荷兰,为以后英国的海外扩张开辟了道路。1655年发动对西班牙的战争,占领牙买加岛。1658年又在欧洲西海岸摧毁西班牙军队 。
护国公制 年4月20日 ,克伦威尔在军官集团和伦敦大资产阶级的支持下,解散了残余的长期议会,另组小议会(贝尔邦议会)。因其中部分激进的议员不断提出改革要求,小议会又被迫解散。接着,根据军官会议提出的宪法 草案《施政文件》,克伦威尔于年12月16日被宣布为护国公,集立法行政及军事大权于一身。护国公制实质上是半君主制的军事专政,共和国名存实亡。
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和1688年革命 1658年9月克伦威尔去世。其子理查继位 。高级军官不服他的领导 ,理查被迫于1659年5月初弃职。此后,在高级军官和议会之间展开争夺权力的斗争。国内政局动荡,阶级矛盾尖锐。大资产阶级、新贵族欲迎接查理·斯图亚特复辟。驻扎在苏格兰的G.蒙克将军率军回到伦敦,并与亡命法国的查理·斯图亚特达成复辟协议 。1660年4月4日查理发表《布雷达宣言》,表示宣言发布后40天之内向国王表示效忠的一切革命参加者,可予宽大赦免;对于在革命期间发生的土地财产变动,予以保障。查理于1660年5月回到伦敦登位 ,即查理二世,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登上王位后,一方面在经济上按照资产阶级新贵族的利益行事,另一方面疯狂地推行政治上宗教上的反动政策,进行反攻倒算。对外实行亲法政策,企图借助法国君主的力量以实现恢复专制统治。1685年查理二世死后,其弟詹姆斯继位 ,即詹姆斯二世(1685~1688在位)。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发动政变,废黜詹姆斯二世,迎接其女儿玛丽和女婿荷兰执政威廉到英国来,尊为英国女王及国王即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并确立了立宪君主制。资产阶级新贵族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逐步确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背景:15—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并迅速发展。新航路的开辟,使英国逐渐成为大西洋航运中心,便利了英国的海外行动,推动了手工业生产部门资产主义的兴起。也影响到农村的生产方式,15世纪晚期圈地运动兴起,产生了一批资本主义的牧场和农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成为一支新兴的政治力量。这一时期统治英国的都铎王朝为加强王权、加强专制统治进行宗教改革,鼓励发展工商业和海外掠夺,在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所有这些造就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
2.17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了在英国的统治。经济上,不经议会同意而强行征税;宗教方面,实行宗教专制,残酷迫害“清教徒”。由于以上两方面的矛盾,造成了斯图亚特王朝政治上的紧张局面,导致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
3.1640年新议会召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反对派,提出限制王权的要求,标志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经历了内战、共和国的成立、护国主的统治、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光荣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在英国确立。
Ⅸ 中英立法体制的区别!
中英两国委任立法制度的比较及思考
在当代,无论是西方法律体系还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在发生一个令人瞩目的变化,即制定法的中心正逐渐由议会立法、法典转变为行政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的委任立法、行政立法,中英两国也不例外。但是,中英两国委任立法制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一是从起源和发展来看,中国的委任立法制度较英国相对较晚,同时英国通过议会主权确立了议会的唯一立法权,行政机关不具有立法权限,因此不会出现行政机关职权性立法和授权性立法并立或者冲突的情形,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二是从委任立法的主体来看,议会是两国的共同授权主体,而且经议会授权的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成为授权主体;但是中国不同于英国的一点就是由于其立法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授权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且行政机关、地方政府都可以成为授权机关。虽然从理论上说,具有某一权力的国家机关,都有权将其权力授予其他机关,但是,我国立法授权主体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没有限制授权主体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各立法主体都在进行立法授权,而主体的不明,必然导致我国立法授权的混乱。如果不改变这种现象,我国的立法权就有被分解的危险,而且立法权的影响力也必然会受到极大的损害。鉴于这种状况的存在,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缩小授权主体的范围,即在中央层次上,将授权机关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应给行政机关立法授权的权力;在地方层次上,将授权机关主要限定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是从委任立法的受权主体方面来看,除了与英国一致的行政机关以外,我国受权主体与授权主体的范围基本一致,除了全国人大,上述的授权主体都可以作为受权主体。这样人们就会产生疑问,人大和其常委会之间能否进行委任立法?在西方国家,把这种立法机关之间的授权称为“内部授权”,主要包括国家议会对地方议会的授权和议会两院之间的授权。一般情况下,西方国家是不提倡这种立法授权发生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会造成宪法权力分配的重新安排”。此外,我国委任立法实践中的受权主体都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受权主体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同时也有其他性质的主体,如英国的教会、社会团体等,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四是从对委任立法的监督来看,我国与英国相比,从监督体制到监督力度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中国一直没有宪法监督制度和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贯彻执行很不得力,这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报批制度作为事前监督,防止立法资源的浪费;建立完备的备案登记制度作为委任立法的事后审查。建立完备的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制度,将为我国委任立法监督的体系化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
Ⅹ 英国的经济特点
经济的五大特点:
1、坚持以货币主义为主的紧缩政策,制定并推行中期财政战略
2、放松政府管制,强调市场机制,鼓励自由竞争,以调动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
3、通过实行减税等措施,刺激投资和消费。积极引进外资。
4、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
5、改革福利制度。削减福利津贴,撤销部分福利机构,使政府节约了大量的福利开支。
(10)立法与英国经济发展扩展阅读:
英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是世界第四大贸易国,其中英国的商业、金融业和保险业发展较快。而旅游业也在英国的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几年英国经济虽然基本上走出了金融危机的沼泽,但其经济复苏的脚步却显得十分沉重,而且其后续的经济动力显然不足。
而金融业是英国贸易平衡的主力,该行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且从事该行业的人员100多万,产值达到创纪录的132亿英镑。
英国主要是以出口汽车、航空设备、化工产品和石油为主,此外,英国主要进口原材料和食品。
其中,伦敦是世界性的金融和贸易中心。伦敦主要从事跨国银行借贷、外汇交易、国际债券发行、基金投资等业务。此外,伦敦还有最大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和非贵重金属交易中心。
近年来,英国经济处于温和上涨态势。
英国整体经济增长步伐逐步好转,表现得更为强劲和均衡。其中,英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依然是服务业。目前该行业发展迅速,而且很多投资者也非常看好英国经济前景,外商向英国投资的领域有很多,如汽车、通讯、信息、电子、医疗设备、金融服务、食品、饮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