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都经济适用房以什么时间开始算使用年限
这个要到当地的房交所去问,因为每个地区的政策都不大一样,
B. 经济适用房申请后需要多久选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后需要
如果申请过关后,会通知你拿一个认购证,然后等通知参与摇号,一般在一年左右。
C. 经济适用房选房当天是什么个流程,越具体越好,还会加分。
经济适用房,你在网络上问是问不到的,因为程序比较烦琐,而且各个地区还不一样,你们当地也应该有相关的规定,既然是你老板安排的,你可要认真啊!呵呵。
D. 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开始选房
你好,开发商将在选房后几日电话通知购房者到销售现场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须本人在开发商通知的时限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收款收据原件、经济适用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和首付款,到达销售现场签订购房合同。
另外,相关资料证件不合格、不全者不能办理选房手续。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认定有问题的选房者须在选房后到大连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再次核查,否则也不能办理选房。
望采纳!
E. 我想问下各位朋友,杭州2012年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是几时候开始的,好像2011年的以经过了
今年的是4月11号开始申请的,每年的时间都差不多,3~4月份开始
政策这几年的变化都不大,你可以参考下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承租的公有住房;
2 、已购买的房改房;
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 、身份证明材料;
2 、户籍证明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
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 、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5 、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6 、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F. 经济适用房买卖的5年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是从房产证或契税票上的日期开始计算,一般都是契税票要早于房产证的日期。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
但转让前,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房地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书;
(2)《经济使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3)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身份证;
(6)户口簿;
(7)其他相关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如决定不回购的,则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并且结清所有的水费、电费、煤气或天然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将入户查看房屋情况,确定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已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支付回购款。未结清的有关费用,将在回购款中扣除。
G. 2012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和条件
今年的政策改了啊
烟台保障房申请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在市中心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先须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高于4560元(不含);
3)、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从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
在市中心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首先须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登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芝罘区或莱山区的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8630元;
3)、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25周岁。
注:烟台市廉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其中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优先面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而租金补贴则对所有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实行“应保尽保”。
你这种集体户口也行,但是很难申请到
H. 经济适用房的五年时间怎么算
以契税票上的时间为准,经适房满5年 补齐土地出让即可上市交易成为商品房
经适房和正规商品房建造标准和整体小区环境等等有差距 因此其均价也是有差距的
第二 经适房还有个土地出让金
是从房产证或契税票上的日期开始计算,一般都是契税票要早于房产证的日期。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
但转让前,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房地产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书;
(2)《经济使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3)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4)《房地产权证》;
(5)身份证;
(6)户口簿;
(7)其他相关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回购的,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如决定不回购的,则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约定,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并且结清所有的水费、电费、煤气或天然气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将入户查看房屋情况,确定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已办理上述手续后,再支付回购款。未结清的有关费用,将在回购款中扣除。
I. 经济适用房如何选房,怎样能在第一时间可以选房
可以关注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消息。
经适房申请步骤专:
1、领表。申请人凭户属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