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眉县经济适用房内幕
哎,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了,表面上把以前的名单全部作废了,可是背后呢,谁知道,肯定又出新花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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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答:
陈宝存:防止借房价超高的名义大建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继续留在保障房序列的危害性极大。存在的基础只有对农民耕种权的低价格剥夺,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东北网报道:陕西眉县经适房副科以上领导占一半。记者报道到:今年4月12日,陕西眉县首个大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城市美景”小区开工,几乎八成以上的房源全部内定到全县87个单位(系统),其中县委、政府各组成部门(系统)的233户,副科以上者占到103户。该经适房面积超标,土地手续还在报批之中。拟建1548套住房最大面积137平米。由陕西聚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市美景”经济适用型住宅小区,位于眉县县城美阳街东段,地理环境相当不错。
该小区占地面积208亩,拟建住宅楼39栋,其中多层(6层)35栋,高层(11层)4栋。据知情人士讲,这是眉县首个如此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几乎将首善镇东关村三组的所有耕地占完,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
农业农民稳定才是一切稳定的根源,但是我们看到的是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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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我老公是唐山集体户口,已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我的户口是县城镇户口,这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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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唐山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并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应该是经济而不简陋,适用而不落后。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的工薪职工家庭及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社会家庭。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区房管部门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并积极开展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代建业务。有条件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可自行组织建设。中小企业可联合起来组建住房合作社,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安居工程是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住房困难户底数清楚,并已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
2.住房分配方案实施先售后租,解困计划重点突出;
3.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解危、解困的原则,以出售为主,实施先售后租,优先出售给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成本价出售全部产权,也可以标准价或使用权形式出售部分产权。出租的数量应控制在同一分配住房的20%以内,出租对象为经济上确实有困难的职工。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
(1)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3)住宅建设及安装工程费;
(4)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5)贷款利息;
(6)政策规定的其它税费;
(7)管理费。
第六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土地采取有偿划拨的方式供应,用于解危解困的可再给予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城市综合配套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3.人防建设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4.免征旧城改造费。
当用于解危解困的住房达到建房总量80%以上时,所建住房可全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七条
住房困难户由唐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确认,并建立住房困难户档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属于住房困难户:
1.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家庭;
2.现住房已被列为危房的家庭;
3.婚后无住房的家庭;
4.居住在复建期间安置性平房的家庭;
5.子女在学龄以上的三口之家,现住一室住房的家庭;
6.两对夫妇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7.三对夫妇住一套住房的家庭;
8.有13周岁以上异性大子女住两室住房的家庭。
单位申报住房困难户应张榜公布,并取得职代会的同意。定分配对象的可在开工前办理减免税费手续;没有确定分配对象的,应照章交纳各种税费,待分配对象确定后,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税费减免或退还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五、六条的规定提出,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实行物业管理,在建设阶段应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唐政发(1993)16号文件《唐山市关于用房改资金建设住房的暂行规定》及配套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❹ 眉县太白新城小区二手房
可以关注房产交易中心,也可以通过各大二手房网站,当地的中介公司查找合适的房源。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❺ 我是甘肃户口,在杨凌上的大学,现在眉县上班,缴纳社保超过一年,能不能在不过户的前提下在西安买房
从地理上来说,眉县还没有划到西安管辖,但是杨凌已经是了,要是在西安买房的话,工作应该是在西安才对,主要是经济适用房。西安的首付最低30%左右。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