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人权
中国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
中国当代人权思想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三)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四)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我国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
(六) 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七) 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八) 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中国提出开创国际人权事业新局面五项主张(2006年6月)
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应从五个方面促进人权发展(2006年11月)
蔡武:创新人权理论 切实增强我国人权领域话语权(2007年5月)
⑵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是什么
(1)中国政府承认并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人权与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各国应将国际人权文书所确定的人权普遍性原则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才能有效地促进和保护人权。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两类人权相互联系和依存,国际社会应予以同等重视。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全面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3)人权的实现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渐进过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义务采取既积极又务实的措施,不断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评价一国人权状况应坚持全面和发展的眼光。
(4)各国由于政治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千差万别,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认识和分歧是正常的。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妥善处理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5)保护人权与尊重国家主权是一致的。如果国家丧失独立和主权,任何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将失去保障。国际社会的干预主要适用于由外国因素造成的或构成国际罪行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情势,并应尊重有关国家人民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
⑶ 究竟“人权”该怎么理解
人权是美国拿来说事,被说的说是俺们内政的东西!
近些年来人权成为类似于100年前叫做“自由”的东西!
⑷ 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阐述我国在经济发展同时注重社会道德建设
高度的社会肉体文化,需求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指导广阔人民大众停止长期的、内自学的建立。社会肉体容文化建立,必需以马克思列宁、思想和建立有中国特征社会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根本道路和根本方针。
必需坚持两个文化一同抓的战略方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充沛认识社会肉体文化建立的战略位置,同时要对社会肉体文化建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具有足够的思想准备,要使肉体文化建立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而且要做到常抓不懈。
(4)社会经济发展我国人权理论的要求与预见扩展阅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为第一性,社会意识为第二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有巨大的反作用。
违背社会发展要求的落后、腐朽的社会意识,阻碍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先进社会意识,促进社会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原理。
⑸ 简述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全面贯彻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我们不仅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科学内涵,而且要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使其得到切实遵行
第一,要进一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实施。只有宪法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执政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党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执政行政,公正执法司法,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依法打击各种侵权犯罪,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维护好、发展好。 第三,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要创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使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要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民主法制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正确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深入人心,使每个公民在思想上全面正确地认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在现实生活中做到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第五,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对外介绍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和实践,吸收一切有益于中国的经验和成果,取长补短。
⑹ 如何理解人权
对于人权,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理解有所不同,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人内权不仅包容括政治权利和自由,最根本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如果连生存都成问题了,还谈什么民主权利!而西方国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民主制度比较完备,更看重政治权利和自由,这也是美国一直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症结所在,当然美国这样做的目的不是帮我们改善人权,而是借此分化、西化中国!一己之见,仅供参考!
⑺ 试述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要内容
(抄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地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今天中国所焕发出的蓬勃活力,是我国人民拥有广泛自由、民主和人权的生动写照。
(2)我们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但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
(3)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有13亿人口,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努力,必须从这个环节入手,否则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
(4)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把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统一起来加以推进。
⑻ 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8)社会经济发展我国人权理论的要求与预见扩展阅读
宪法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⑼ 什么是人权如何正确看待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如何看待人权
---读《人权是什么》的思考
徐品飞先生在《人权是什么?----三种阐释与一个回答》(以下简称《徐文》)一文中,首先从人权的价值论、人权的规范论及人权的事实(实证)论来阐释人权,以求展示人权的不同侧面。在人权的价值论中,考察了人权的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并揭示了人权价值内含的三个信念:人的共同性与多样性、人与人的平等、个人自治理念;在人权的规范论中,分析了人权的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对人权内容的分析,主要借助于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框架;在人权的事实论中,从人类学的角度,考察了人权现象作为一种事实在人的生理与心理上的内在基础。最后,基于对人权的上述理解,反驳了关于“人权谎言论”的观点,揭示了人权的人性关怀与对现世的意义,从而又反过来深化了对人权的理解。《徐文》从三个视角来阐释人权,意图把人权的一幅生动画面展示给读者。同时,徐品飞先生回应一项对人权最为经常的指责,以此来揭示人权的深层意蕴。该文对人权从不同视角进行了阐述,让初涉人权话题的笔者对人权有了一个立体的认知,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当然这些所谓的思考,完全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之上,只是从人性的视角,结合自己对社会的感知,站在经验的立场上谈谈感想而已。
一、对人权的价值论的思考
当人权已经被写入宪法,当我们的社会是如此地关注人权的时候,我们就没有理由还停留在“口号人权”的理解上,我们必需理解人权的价值论,从相反角度而言,就是我们为什么需要人权。
《徐文》认为,对某种东西是否具有价值的判断依赖于我们具体的人,从当代解释学出发,每一个具体的人都具有某种“成见”,历史性是其首要的前提。对人权的价值肯定同样也取决于我们的态度,尤其是最终依赖于一个社会中我们所认同的正义观念。在正义观念的影响之下,人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一,对“对个人自由与尊严的道德信念”,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其二,对民主宪政与经济福利保障的追求,这是一种手段性价值。对于目的性价值,又有消极性自由,和积极性自由。具体言之,消极性自由,即体现自由与尊严,也就是柏林所说的“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1]诸多人权都要求不受外部的强制与干涉,从这一角度说,人权无疑促进了一个人的消极自由。因为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一个人所享有的消积自由也愈广。积极性自由,即第二代人权,主要指人们获得工作、劳动、资源等事物的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关系极为复杂,比如没有一些积极式自由,可能会导致人们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消极自由。在这一点上,这两种自由是互补的,但人们一般主张这两种自由的冲突。不过,从时间的动态维度来看,这两种自由可以将冲突转化为相容。笔者认为,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无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如果这些范围被逾越,个人将会发觉自己处身立世的范围,狭窄到自己的天赋能力甚至无法作最起码的发挥。而惟有这些天赋得到最起码的发挥,他才可能追求、甚至才能“构想”,人类认为是善的、对的、神圣的目的。这应该是作为人的最基本要求与要件,否则人就没有任何生存下去的内容和目的,甚至也可以认为是作为动物的“丛林林规则”中的必备,是维护自身的与他人共同生存的“尊严”,一起活动的空间,同时构建了个人活动范围,所以只有在此范围内,才能说人的存在与人权。就像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所言,“每一个生命都应该成功而不被浪费,每个人都应该有成功的一生”。[2]不能以大多数人的名义牺牲或剥夺少数人的人权,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是不能以任何名义牺牲。笔者完全赞同《徐文》反对功利对待人权的观点。我们不能用功利主义来对待人权,功利原则可能导致一种不能忍受的结果,使某些个人成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的牺牲品的危险境地。“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3]人权体现的正是这样的价值观,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对于手段性价值,《徐文》从三个方面对其具体表现作了介绍,即对公权利的制约、提供合法性、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笔者认为,从权利制约而言,哈耶克的观点对我们深有启发,“此前有这样一种错误观点:即先有社会,尔后社会为自己立法。……我们认为,只是由于个人遵循某些共同的规则,一群人才能够在那些被我们称为社会的有序的关系中生活在一起。因此,法律源出于权力”[4],也就是说,人权不是公共权力的自觉赐予,相反,它是对国家权力的索取,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施,用于对抗。即法律不是授予人权,而是对人权加以确认,成为权利保障书,以权利对抗权力,防止公权力侵犯人权,从而赋于公民以对抗国家机关的法律保障。从提供合法性而言,人权的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人权概念的日常化,使人权话语进入人们的生活世界,从而形成“社会认同”。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权为具体的国家制度创新奠定了价值基础并指出了发展方向。法治与民主则为具体国家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形式保障。现代社会,政治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合法性而不是强制性的依赖愈来愈强,哈贝马斯认为,所谓“合法性”就是“指的是一种政治秩序值得被人们承认。”[5]一种政治秩序总要求人们把它当作正确的正义的存在物加以认可,而合法性意味着它有着充分的理由这样去做。由此我想到了当今我们某些经济落后地方的强权统治现象。其理论是:在经济落后的地方,要想搞活经济、发展经济,就必需动用非常手段,用“强人手腕”、人治集权,其他都是工具的方式谋求经济的发展。这是以牺牲人权,谋求经济发展的政治形象。带来的是什么呢?带来的不是生活的安宁与舒适,相反是精神上的强制与生存的失落,没有自尊、没有个体,在这里你只是一枚棋子,人是手段工具,而不是目的,任何人不能自主的安排个人的行动,只能服从无休止的行政操作,更可怕的是以“人权”、“法治”来作政治秀。
《徐文》揭示并让我们坚信人权价值内含的三个信念:人的共同性与多样性、人与人的平等、个人自治理念。这让笔者想起了犹太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富人有捐助穷人的义务”,穷人得到的救助是权利,而不是接受别人的施舍,穷人不需要去感激富人。富人的钱收取设立基金,穷人从基金中获得帮助,而不是去感恩戴德某个人。这不正是建立在人权价值信念之上的最好例证吗?这种互助成为社会的调节器,富人不捐助不行,义务必须履行,而得到救助是权利,应该享受。我国缺乏人权信念,所以同样的救助,我国社会就有另类的心态。捐助者是恩人是施舍,施舍是权利,得到救助者要报答恩人。所以我们接受了人权信念,我们也该改改陋习,接受救助者不应再背负着恩人的压力,富人也不应再持有施恩图报的心态或功利色彩,在一个伸张人权时代,不再是适用“丛林规则”,而应该是“优者胜利,劣者生存”、“优者发展,劣者生存”、“适者生存,不适者也生存”。人权的本意就应当是这样而不是其他。
二、从普遍性与特殊性视角对人权的规范论阐释的思考
《徐文》从人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出发对人权进行了阐释。主张个人和集体均享有人权;人权的客体,就是关乎人的尊严的某种基本自由或利益;而人权的内容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与变化处于相对不确定中。
笔者认为,《徐文》中对人权的主体界定是不完备的,应该还包括法人主体。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过程,即“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从生命主体到人格主体”,“从个体到集体”[6]。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巴黎夏娃宫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它确立了每个人均享有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即“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语言、政治或其它见解、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法人能否享有人权?一些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条约在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确立了法人的人权主体地位,也就是人权主体从以生命为特征转变为以人格为特征,凸现了现代社会人权制度化的过程。赋于法人人权主体的理由:法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与自然人有同样活动能力的实体,法律所拟制的人格与自然人一起构成现代社会的主体要素,虽然近代人权宣言对团体曾持以敌意,然而在今天的社会,自然人的个人利益性已经有了不同的变化,法人迎合自然人发展的需要而产生,自然人通过法人的活动来满足自己、发展自己,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有一种基本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法人作为自然人的手段而存在,给予法人人权主体地位还是为了保障自然人的人权。集体人权中,民族自决权是最早和最广泛地被接受的一项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为了保障个人人权而从个人人权中推导出来的权利。相对于个人人权而言,集体人权仅是一种手段性权利,集体并不是集体人权所包含的利益最终指向的对象,真正的受益者、作为目标而存在的人权主体永远是而且只能是个人。集体人权与法人人权在权利的性质上是有不同的:集体所要求的人权与其所要保障的自然人的人权之间有一种连带的关系。而法人,作为拟制的人,则直接享有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但其范围仅限于非只能由肉体享有和行使或其利益非只归于自然人的人权。此外,人权的主体,我们还应该考虑特殊的人权主体,如弱势群体、公权利人主体、边缘主体等等。
在对人权的客体阅读中,笔者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人权的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徐文》主张,若用抽象的方式来概念人权的客体,那么简言之就是,关乎人的尊严的某种基本自由或利益。那么,我们如何去认识人权的个人目标与集体利益呢?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有可能为他们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进一步说,只有权力当局,包括人民之多数的权力当局,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的限制的时候,这样一种系统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并得以维持。个人自由,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人们普遍尊重这样一些原则的结果,尽管这些原则从未在宪法性文献中得到充分的阐释。自由(人权)在历史中得以维护,是因为人们默会且隐约认知到的原则始终支配着公众意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在力图保护个人自由,并使其免遭政府侵犯的过程中所诉诸的各种制度,当被移植到这样的传统未占支配地位的国度里的时候,则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言的技术容易模仿,制度不能模仿,因为不存在适用制度的生存环境。在自由的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够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为了追求自己的目的,个人能够参加那种使他能够参与多人协调行动的组织,实际上也是他自由的一部分。“只有遵循原则才能维续自由(人权),而奉行权宜之策则会摧毁自由(人权)”。所有的改进在很大程度上讲都是以点滴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这些分立的步骤不是被前后一贯的原则所指导,那么其结果就仍可能是对个人自由(人权)的一种压制。个中原由是:人权(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为不曾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所提供的机会。维护人权,必须坚定地不断地否弃那些为了确保特定结果而似乎必须采取的措施,而否弃那些措施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它们与一般性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二是我们往往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不遵循这种一般性规则会付出何种代价。因此,对人权的成功捍卫,必须是以坚守原则为基础的,而且绝不能向权宜之策做出任何让步,即使在那种除了已知的有益影响以外无力表明对人权的侵犯所会导致的某种特定且有害的结果的情势下,亦须如此行事。只有当人权被公认为是一项在适用于特定情势时亦无须证明的一般性原则的时候,人权才会占据优位之势。
关于人权的内容,《徐文》运用霍菲尔德理论对人权内容进行分析,从霍菲尔德把广义的权利概念分解为狭义的权利或要求、特权或自由、权力、豁免四种。然后从法律利益即广义上的权利表现为权利、无义务、权力和无责任或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和无权力四种形式,展现了人权的内容。实际上,人权的内容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与变化本身也处于一个相对不确定之中的。
由此,笔者思考了人权的普遍性与人权的特殊性问题,或者说地域性问题。哈耶克说,在一特定的文化中成长起来的每一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身上发现规则的影子,甚或会发现他是依规则行事的-----而且也能够以同样的方式辨识出他人的行动是否符合各种各样和规则[7]。当然,这并不能够证明行为规则是“人性”中一个永恒的或不可变更的成分,也同样不能够证明它们是天生就存在的,而只能够证明它们是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这种文化传统很可能是相当恒定的,尤其考虑到这些行为规则没有以文字的方式予以阐明从而也未受到探讨或有意识的考察,这种传统就更具有恒定性了。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个人都会遵循某些规则,其原因是他们的环境以相同的方式展示于他们,他们也会自发地遵循一些规则,这是因为这些规则构成了他们共同的文化传统的一部分;但是人们还会被迫遵守另外一些规则,因为,尽管无视这样的规则可能会符合每个个人的利益,然而只有在这些规则为人们普遍遵守的时候,他们的行动得以成功所须依凭的整体秩序才会得以产生。据此,人权肯定有本土化的影响,极端的人权普遍主义是可怕的,也是不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因为人权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关联的价值标准,其存在是有现实条件的,另外人权是逐步实现的。我们可以把人权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规则,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特殊性。一个具有一定抽象牲的秩序之所以能够对目标不同的人都有助益,乃是因为追求不同目标的人们能够接受一个多目标的工具,而这一工具则有助益于每一个人实现其自己的目标。所以正如唐纳利先生所说,允许特定人权的形式和解释中的有限文化差异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必须坚持其根本的道德普遍性。人权是相对普遍的。[8]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人权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统一,是二者的结合体,是不可分离的。
三、人权的人性解读
《徐文》从人权的事实论阐释,把人权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来考察,从社会--心理学的框架内阐释人权形成的内在机理。把人权这个原本形而上的先验概念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客体,从经验的角度来分析它。徐先生认为,事实上,人权概念的产生或是出于一种偶然,也许是一个人一时的假想,但是一种主张若能形成思想,得以长存于世间,并在历经几个世纪之后,成为全球性的主流话语,且在世界的诸多地区形成制度化的规则体系,那么可以肯定的说,这种思想的形成与人本身的结构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对人权的内容进行解构,我们可以发现,人权是人的内在需求的反映,利益是人权的直接内容,因而人权具有现实上的指向性,通过道德等规范的调整之后,体现为具体化的利益要求。这种利益的表现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人权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在个人彼此之间、群体彼此之间以及个人、群体与社会(甚至包括国际社会)之间存在的利益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中,一定的权利主体(包括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在利益上的理想追求、合理分配和实际享有。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毫无意义的。无论是在一国内还是在国际间,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与斗争,都同一定权利主体的利益有关。在这个角度上,人权又总是以利已的、自私的、个人的方式存在,它是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实际上任何一项人权,无论其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建立在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结构之上。从人类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在研究某项价值体系产生的因果性时,若忽视了人的本能需求结构,则很难对此有全面和深刻地理解。需要(就是说个体幸福及群体的生理延续所必不可缺的条件)引发反应。而归根结底,需要始终是心理性的或机体性的,并且集中于个体身上,但反应本质上始终是集体性的。个体的需要求不仅产生了社会组织,而且也蕴育了各种思潮。“个体有他自己的生理需要和心理过程,是所有的传统、活动和组织化行为的最终源泉和目标”[9]因此,徐先生认为,在这个角度上,人权的产生也必然是功利的,利益的“需要”是它的母亲。马林诺夫斯基对此指出,“任何关键的行为体系如果不和人类的需求及其满足直接或间接的相关联,都不可能继续存在,……不论这种需求是基本的,即生理需求,还是衍生的”。[10]在此,人的需求的多样性便表现为人权内容多样性。人权中的健康权、环境权、生命权、自由权、和平权等无一不是人的基本需求的反映,根本就不存在离开人的需求的权利形状。同时,在“基本需要被满足的时候,反应就产生了其它次生需要的复杂模式,它们也必须得到满足。”[11]基本需求经过家庭或政治组织化后,产生了衍生需求。如恐惧产生安全的基本需求,于是人必须与他人合作,结成团体。接着就又有了要进行对这个团体调控的衍生需求。从这一角度出发,政治权利大多源于衍生需求。因此,我们可以猜测,当人类产生了一种新的需求的时候,不管它是基本的还是衍生的,完全有可能产生出一种新的人权类型。但人权所体现的利益有着两方面的道德要求,即它既是利已的,又是无害于人的。并不是每一种生理与心理上的需要都可以被纳入到人权中。一种利益的需求要转化为人权,必须经过系统的考察,建立在人道主义的内在精神之上。否则将违背人权的内在本质。如一种虐待欲,其不仅是非道德、非人道的,而且是非普遍的。
据此看来,在人权讨论中,利益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卢梭哀叹“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枷锁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那就是利益。因为人的本性就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具体来说,由于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均离不开利益,所以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是在为利益而战。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首先是满足生存的需要,一旦这个界限被突破,发展和享乐的需要便成为事实。逐利,成为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牲和行为准则。人类文明的进步,在任何历史阶段,任何国家和任何地区所产生的法律、道德观念,不是一般地限制这种追求,而是发展这种追求。人们组成社会和国家,正是为了保护和追求利益。正如洛克所言:“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持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同时,利益又具有驱动功能,它一方面驱动个人为了利益而活动,另一方面也驱动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以协调和保护利益。“所有的法律,没有不为着社会上某种利益而生,离开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观念的存在。”[12]利益具有尺度功能,它能衡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当然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只有为了协调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制定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因此,“法律的真正缔造者并不是别的什么,而是利益。正是人们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才造成了法律的产生,正是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才制定和颁布了各种法律。利益是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根据,是法律的真正缔造者。”[13]所以说,人权应该是一个人人都应该满足的基本需要,必须体现为对人类的关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老话,应该是中国对人权的一个注解。
四、如何看待人权
《徐文》用一句话作为人权的总结:人权乃是一项道德律令!但如果一定要说人权是一个谎言,那么它也必是一个真实的谎言。我们该如何看待人权呢?站在人性的立场上、让个体与自我进行对话,让我们给予人以终极关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是我们直观的体验人权了。我们不知道什么理论,但我们心中自有人权的内涵,我们有不同的国界、有不同的意识形态、有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有不同的经济水准,但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渴求,那就是自由。不管是为了生存,还是为了发展,都不能让此作为借口剥夺我们的自由,我们是自己的主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今天在说人权的时候,它已经不是一个理论,而是一个信念,是人类对需求的追逐,是一个经验式的生命体验,是一个人对生存的态度,是对尊严与自主性的思考,只有此我们才进步,只有此我们才会活得更好!
⑽ 我国政府的人权观点和主张
第一抄,更加重视发展权,使人人共享经济全球化成果。国际社会应更加注重生存权、粮食权、健康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推动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更应履行在资金、技术、减债、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承诺,为切实推进发展权的广泛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更加致力于消除歧视,构建和谐世界。国际社会应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移民工人和土著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积极推进《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效落实,在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切实执行对种族主义“零容忍”政策,不以任何理由为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第三,更加重视消除政治化与对抗,维护国际人权领域对话的良好气氛。各国应充分利用联合国平台,以建设性方式讨论和解决人权问题,避免政治化、选择性和双重标准。一味指责、施压、制裁无益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反而会挑起对抗,加剧紧张关系。对于各国间的分歧,应通过合作与对话的方式加以解决。
王民大使最后指出,今年以来,中国多个地区连续遭受了多场重大自然灾害,中国政府本着执政为民、以人为本、重视生命的理念,努力做好各项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有力促进和保护了人民的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