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好处与坏处
购买经济适用房优点是便宜,居住成本一般也都要比新建的商品房低。
缺点是一般质量不好,位置比较偏,交易手续麻烦。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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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房的发展:
经济适用住房"这一提法可追溯到1985年,当时国家科委蓝皮书"城乡住宅建设技术政策要点"中曾提及,"根据我国国情,到2000年争取基本上实现城镇居民每户有一套经济实惠的住宅"。
1991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住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中提出了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方案,开始了以安居工程为主要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1998 年,中国面临亚洲经济危机的冲击,对外贸易形势恶化,国家力图扩大内需来刺激经济增长,住宅产业受到广泛重视。同年7月,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至此,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城镇住房问题以国家政策的形式被确立下来。建设部颁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是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纲领性文件。
1998年进行的房改,对于全体中国城市居民继而是全体人民都成了一项具有历史性转折的政策。房改政策取消了过去的福利分房,取而代之的是名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初衷是:城市中的大部分家庭都由政府为他们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所建造的商品房约占供应总量的10%~20%。23号文旨在强调房屋公共产品特性,同时强调政府在其中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一方面,以住宅为主导产品群对上游及下游产业多个物质生产部门具有极强的关联度,可带动国家经济增长。在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了12年后的今天,可以明显感受到就是现实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供给比例和目的已与23号文的初衷相距甚远了。
2008年11月,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央推出了在未来3年增加4万亿元投资的财政刺激计划,其中9000亿元是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占6000亿元,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一项最让人民心里有保障的民生工程,确实能为中低收入者排忧解难。
作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担负着解决我国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任务,在住房供应市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价格的合理性关系到能否解决大多数家庭住房问题的关键。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给体系,也是我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Ⅱ 我想去欧洲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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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经济适用住房是纯公共产品吗为什么
自去年年初以来,公共租赁住房成为社会议论的一个热点。2009年国家已开始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2009年北京、常州、厦门、重庆等少数地方城市已开始实质性的启动和尝试。2010年1月出台的“国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各地应把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本地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当前,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覆盖全部的中低收入群体,存在“夹心层”现象。另外,在外来人口较多、房价较高的上海等一线城市,散乱、无序的住房租赁市场,无法满足各种社会群体对于租房居住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有别于福利分房时代的全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已变得越来越急迫。但是,当前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对于如何制定公共租赁住宅政策存在很多疑难问题,而民众在理解和期望方面有些混乱。最需要思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属性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属于公共产品,是否应划入住房保障范畴?经济学中,把所有物品分为四种: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公有资源和自然资源。划分的标准是物品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排他性是指可以阻止非购买者使用的特性,所有私权或收费的物品都具排他性;竞争性是指一个人的使用会减少其他人的使用。如果简化性分类,也可把所有物品(包括服务)分为公共品和私人品两类。私人产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共产品既无排他性、也没竞争性。显然,所有住宅都有竞争性,一个家庭住进去某套房子后,其他家庭就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也搬进去。因此,所有住宅都不是公共产品。从排他性来看,农村宅基地和福利化分房时代的公房,基本上没有排他性;凡是私有产权的住宅都有排他性——也包括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目前只有廉租房无排他性。以此衡量,则全部的住宅都不算上公共产品。 严格定义上的公共产品,包括灯塔、国防、广播等。事实上,现实社会中“纯公共产品”并不普遍,倒是“准公共产品”——或者说广义上的公共产品更常见。学校、公园、高速公路、博物馆、医院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对于住宅产品而言,目前我国只有廉租房算得上“准公共产品”,经济适用房和其它商品住宅皆不属于。 人生来拥有居住的权利,这是文明社会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联合国宪章中也有相关约定。然而,针对住房,还须明确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弄清楚政府该承担什么职能,市场又该扮演什么角色。 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用来增加多数人经济福利的。由于容易产生不用付费即可享受的“搭便车”现象,有盈利诉求的企业都不愿提供公共产品,所以必须由政府出面做这种事。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也可以在政府协调下,让企业参与生产和经营,比如收费的高速公路,可由企业投资并由其经营一定年限。 作为准公共产品的那部分住宅,惠及的对象是无法通过市场解决居住问题的弱势群体,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不能转化为私权,而只能作为公有或集体所有物品,动态地让居住困难群体享用。廉租房正是这种准公共产品。所谓“动态”,是指某套住房的使用权不能永久地为某户家庭所占有,正如公共厕所不允许某人一直霸占着一只马桶。廉租房既属于准公共产品,又属于住房保障体系;而经济适用房虽然属于住房保障范畴,但由于其产权基本属于私有(虽然是有限产权),所以不属于准公共产品。 从上述意义分析,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应该向准公共产品靠拢,也即由政府投入一定的资源,让一定的社会人群受益,而且受益权是必须是能够流动的,如果租赁权固化,则就沦为实质上的私有产品。 从住房保障范畴看,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组成。社会救济是对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就是属于此范畴。社会福利一般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我国房改以前实行的就是福利化分房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既可以以社会救济为主,也可以以社会福利为主。二战以前的社会保障只是保证居民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二战以后福利国家纷纷出现。与之相适应,欧美国家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战之前偏重于社会救济,二战后带有更多的社会福利色彩。当然,国别不同,程度有异。如瑞典突出社会福利,美国注重社会救济。 总而言之,我国将要实行公共租赁住房最多算是准公共产品,政府不必“打肿脸充胖子”,非要给民众画饼充饥,而民众也不要奢望公共租赁住房将他们重新带回到福利化分房的老路子上去。
Ⅳ 现在的年轻人买不起房国家怎么不给福利政策呢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相关政策
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1979~1985年)、提租补贴(1986~1990年)和以售带租(1991~1993年)等改革阶段,以及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1994-1997年)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该文件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而房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则是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该文件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再往后,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提出:各地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
应该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而为,但除此之外,还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内在动因。这主要是,在当时旧的福利分房制度条件下,由于租金低廉,无法维持正常的房屋维护,而且使政府背负着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与此同时,为了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配以收入分配调整政策,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而住房货币化的登台,正好可以成为拉动内需的最好办法,启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结构。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一)过度地赋予了住房的经济发展功能
我国房改从实施开初就在某种程度上担负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明确提出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各地,“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的增长模式。地方政府热衷于批租土地,包括农地征用用于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依靠房地产投资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并通过土地收益、房地产税费来直接填充地方财政。一些地方政府将房地产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过于功利性地重视房地产对“经营城市”的贡献,经营土地成为投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的重要法宝。其主要行为包括:一是大搞形象工程、“造城运动”,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人为制造需求旺盛、拉动房价;二是炒卖地皮,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地,转手高价出让,卖地越多,财政收入越多,甚至少数地方政府暗中操盘,唆使开发商哄抬地价;三是对房价求高弃低,一些政府官员视房价高为经济发达的标志,将本地房价与其他地区盲目攀比,一些城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弃而不建,而把兴趣用于批建高档住宅上,导致当地房价居高不下。
在这种政策和利益机制导向下,全国各地房地产投资持续高涨。从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来看,2000年开始急剧增长为21.5%,2003年为30.3%,2004年为29.6%,2005年中西部地区增长,高达33%以上。国际上公认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一般是在10%以下,但我国从1998年开始,这一比重稳步上升,2004年为18.78%,2005年为20.98%,2006年1-4月份为22.93%,远远超过10%的国际警戒线。另外,国际公认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比重不能超过5%,但国内房地产投资占GDP的比重从2004年就已经达到9.6%,一些城市甚至于高达50%以上。如果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并将其推向极端,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尽管表面上会出现暂时的繁荣,但中长期困境和问题定会随之而来。
(二)市场化过度,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
从国际的视野来考察住房制度,可以发现各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往往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物资、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技术力量有限,私人没有足够的储蓄,很难独立建造和拥有自主住房,这时公房比例往往较高(我国建国以来至市场经济改革全面推开以来,公房占绝对比重也印证了这一点);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尤其是当整个社会出现较大的中产阶级,也即社会结构呈现橄榄型形态,住房市场化和私有化就具备了条件,此时,私有住房的比重往往较高,如现阶段的美国、西欧国家。当然,土地资源的丰缺状况也是影响住房私有率的重要因素,例如,日本和英国即使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在伦敦和东京,也保留了较大比例的公房。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要求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
然而,我国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却把住房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产权私有化上,把住房市场化简单地等同于住房产权私有化,直接把“居者有其屋”变成了“居者有其产”,改革认识上存在较严重偏差。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按成本价出售存量住房,还是供应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房,在住房产权的保有形式上,基本上都是在强调住房产权的私有化或自有化。我国2005年仅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消费就达1.42万亿元,居民私有住房的比例已经达到72.8%。根据加拿大丰业银行Bank of Nova Scotia的统计资料,加拿大房屋私有率为67%,美国近年来拥有独立住房的家庭也刚过60%,而欧洲一些国家的住房私有率则在40%左右。相对于私有化特征显著的西方国家而言,中国却拥有最高的住房私有率。
作为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发199823号文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国发200318号文则进一步提出“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所体现的市场化程度更浓。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土地供应的总体情况而言,要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不仅超越了客观经济条件,似乎也是政府摆脱住房保障职责的隐含体现。
(三)货币化分配不能到位,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与市场房价严重脱节
住房补贴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两项基本制度。这两项制度的相继建立,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其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住房实物分配的格局,通过长期性支付能力的积累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支持,使住房消费变成一种个人选择性的自主行为。两项制度的实质是将职工工资收入中本应包含的住房消费部分,通过不同的政策渠道还原给职工个人。
在多数城市,职工住房补贴建立的依据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受制于各地财力的限制,各地出台的住房补贴标准所依据的房价都大大低于当时的市场房价,有的地区甚至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拒领住房补贴的现象。而且从补贴标准的设计来看,现行的补贴标准是根据政策设计当时(大多数城市为2000年以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制定的,远落后于市场形势的变化。因此,住房补贴政策从其实施开初,在住房货币消费上,国家和单位就对职工欠了一大块账。而对于广大的企业职工来说,由于劳动力市场整体供过于求,劳动工资常常被压低,工资中住房消费的含量更是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支撑其在市场上购房、租房的需求。所以从总体上说,目前住房补贴实施很不到位,货币化补贴举步维艰,完全到位更是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制度不能完全建立起来,旧的路又一下子被堵死,造成政策断档,大量弱势群体的住房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发挥的住房金融支持效能甚微,没有真正发挥其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例如,我国的公积金存贷利差高达2.87个百分点,而新加坡的公积金存贷利差只有0.1个百分点,台湾地区的也在0.2个百分点,相差10到20倍。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成员所获得的公积金贷款也就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其首付门槛,从而使得公积金政策无法真正起到政策性金融的“雪中送炭”的扶助作用。从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十分之低,截至2004年6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306.7亿元,累计提取额2060.9亿元,个人贷款总额2817.2亿元,贷款余额1854.2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余额达1959.2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5.5%。
(四)没有有效区分住房政策和房地产政策,基本住房保障严重缺位。
从政策属性上看,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它归根到底主要着眼于市场效率;住房政策则属于社会政策范畴,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诉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市民居者有其屋。多数国家的经验证明,住房既要靠市场手段,也要依靠大量的公共政策手段。住房政策的根本目标是让人们各得其所,基本努力方向:一是建立“便于进入”的市场,一是帮助中低收入者获得“能够支付”的住房。
然而,我国住房改革没有把住房和房地产这两个表面相似而实质属于不同范畴的事物区别开,没有把住房和房地产、市场和保障予以有效区别。政府忽视了普通民众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住房保障职责缺位,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滞后;在土地供应、市场监管、住房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政府所应发挥的功能也严重缺失。而一个健康的住房政策的合理政策导向应是,对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和供应,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手段,严格根据住房需求,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而房地产市场(例如高档商品住房、别墅等)则属于完全市场化的范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市场决定供应和需求,以达到均衡价格。
目前,我国94%的住房开发定性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只占6%,其性质却是微利“商品房”,而廉租房制度根本就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仅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北京迄今为止也只总共建了14000多套廉租房,相对1400多万人口来说,不足1%。全国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占总数的近1/4比重)根本就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五)住房分配体制转换造成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极大失衡
住房改革初期的重点在出售公有住房。就多数地方而言,当时实施的改革主要特点有:一是停止单位自建住房,并相继出台了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改分房子为发补贴;二是以大大低于市场的房改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基本不考虑级差地租因素。
从实际执行来看,这种按房改价出售的存量住房基本上都是以事实占有为基础,事实上固化了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差距。很多单位职工购买住房获得了各种各样的补贴和折价。特别是在房改初期,住房价格机制没有到位,很多住房都是以大大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水平转到私人手里。采用行政性的福利分配办法,以实际占用为基础的出售,实际上是以产权的形式将既得利益予以固化,是国家对社会一部分群体的“送礼”行为,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平。特别是在单位制明显的时代,使得不同单位职工住房差距相差悬殊。其次,以统一的房改价格购买不同状况、不同区位的住房也导致福利得失严重失衡。
在公共部门领域,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单位制的特征明显,单位之间苦乐不均情况相当严重。同样为国家公职人员,住房资源丰裕的单位职工与房源短缺单位的职工住房待遇差距相当大,有的获得了一套以上的房改房,有的则成为了无房老职工,造成了分配上的极大不公平。
另外,原有实物住房分配“只售不租”的政策需要反思。“只售不租”政策,这是对既得利益的承认和巩固,而对未得利益群体考虑不够,拉大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公房已经出售完毕,总体上出售率达到95%以上,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无房老职工,其住房问题则无从解决,成为体制改革下的利益“牺牲者”。
(六)土地出让制度存在较严重的缺陷
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都基本归地方所有,造成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益。例如,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高达5505亿元,占同期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092亿元的1/3还强,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或明或暗地支持甚至助推房价上涨,这是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重要因素。
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把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疑抬高了住房消费的门槛。而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所谓的“招、拍、挂”等方式哄抬地价,获取巨大收益,且美其名曰“经营城市”。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7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实质上是本届政府透支了往后十几届政府的收入,寅吃卯粮。在目前这种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房价和地价。地方政府在房价轮番上涨中,通过土地净收益和各种名目的税费获益很大,但却没有将这部分收益还原于社会,特别是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上。
(七)房改推进过程中形成了极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体制
改革以前,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主要通过计划、财政、土管、建设银行等部门按基本建设计划来组织实施,同时也包括20世纪80年代“放权让利”之后各单位、企业自行安排的住宅基建并向职工分配住房。总体上说,在当时,公共部门统管了整个房地产融资、开发建设和分配的全过程。房改实施后,在取消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住房供应主要依靠市场来提供的背景下,我国形成了基本上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体制。房地产开发商以运用土地和资金进行房屋建设、商品房屋倒卖为主,是一种基本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的企业模式,实质是房地产中间商、皮包商(曹建海,2006)。到2004年底,我国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法人企业已达5.9万家,已经形成一个异常庞大、整体性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利益集团(在中国房地产服务业里面,开发商所占利润和销售额占到90%),而且在政府政策决策中取得了越来越重要的话语权,左右甚至“要挟”政府决策行为。
现今中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式并非上世纪80年代初创时设想的“建筑+金融”模式,既不实施建筑安装活动,也不提供金融服务,惟一进行的只是房屋建设的组织和销售。在开发资金来源方面,如果没有银行的信贷、建筑企业的垫款、消费者的预购房款,开发公司将无从运作。所以,中国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它们通过垄断房屋开发的组织管理功能,攫取超额利润,而这些功能本应由政府或者由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来承担。
另外,多年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土地的级差地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等的客观原因而形成的,并不反映任何个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而批地私人开发却将这些级差地租集中起来转移到极少数开发商手中,导致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制度性的官商腐败。
(八)经济适用房制度定位模糊,管理监督失控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免交土地出让金,限制开发成本与价格的砖头补贴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特殊政策。经济适用房中包含了大量的政府补贴,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售,带有明显的收入转移因素。从理论上看,有助于弥补因低收入群体支付能力有限所造成的购房困难。但是,这个政策存在很多先天的缺陷,不仅仅体现在政策本身,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首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标并不明确。政策中所规定的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但是这个界定没有跟政府补贴的能力挂钩。住房是带有不可分割性的,经济适用房把大量的政府补贴凝固在每一套住宅上。考虑到补贴的金额,基本上没有哪个政府有能力以这个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更不要说包括中等收入群体。模糊的受益面必然导致供不应求甚至诱发黑市运作。
其次,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过程失当、失控的情况严重。由于政策执行面的模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并不能与政策初衷相吻合。在一些城市,经济适用房的受益群体收入上限规定过高,例如,北京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年收入可达6万元,明显超出社会中低收入水平,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反而成为商业炒作的对象。在实践中,政府很难有效地核实购房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实际的结果往往是,政府针对经济适用房的补贴被中高收入群体截获。一些家庭在获得经济适用房后,将其出租或上市交易(REICO工作室的调查报告《经济适用房政策评价》显示,2005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自用率仅为51.34%,出租率高达40%以上),将从政府通过住房所转移的利益迅速变现。显然这是再一次违背了利用经济适用房解决无能力购房者的住房困难的初衷。
再次,以地生财的观念和以GDP增长率论政绩的干部考核体系也使得地方政府对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严重缺乏积极性。特别是在不少地区,地方政府甚至以冲击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为由,明令禁止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也阻止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划拨土地。据统计,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就开始出现负增长,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的6.1%下降到4.6%。2005年一季度,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投资60亿元,同比下降13.8%,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2.6%。1998年到2003年,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只累计解决6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由于大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建设标准、购买对象等的把关不严等问题,且还不能肯定地说这600万户家庭均为中低收入家庭)。所有这些因素,使得经济适用住房客观上并没有发展成为供应主渠道。
很显然,各级政府的卖地财政提高了土地价格;为了消化高价土地,发展商就抬高房价。这似乎很合乎经济逻辑。多少年来,人们所听到的似乎也只有经济学家的声音,那就是供求关系。但供求关系已经很难解释今天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了。很简单,如果求大于供,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大量的空置房了;如果供大于求,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买不起房了。那么,在供求关系之外,还出了什么问题呢?
供求律以外的因素
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形成当然有很多原因。但依笔者看,最大的因素莫过于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主导思想的严重失误。简单地说,在中国,房地产被视为仅仅是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而非社会政策的一部分。因为把房地产视为经济政策,其GDP功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被凸现出来,而其社会功能(社会成员对住房的需求和人们的“空间权”)就被忽视。因为商品房兼具投资和消费价值, 人们对其价格上涨有预期。开发商利用这样的社会预期去囤积土地和新房,购房者也会迫不及待地去卖房。从而一步一步地把房价逼向新高。要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就要扮演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但在中国,政府不仅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恶化这个局面,使得人们对房产价格的上升的预期牢不可破。地方政府无视住房的社会功能,而只强调住房的财政功能,即“土地财政”。土地转让金普遍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许多地区60%到70%的基础设施投资依赖土地财政。除了一般商品房的大幅涨价之外, 住房的社会功能的缺位,更体现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供给的极度缺乏。
房地产从一开始就被认定为经济增长的一个最主要的来源。或者说,房地产是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GDP主义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在GDP主义的指导下,房地产成为生产(建设)性投资,而非社会性投资,从而剥夺了房地产的公共性。房地产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产品,因为其直接关切到社会成员的空间居住权。同时,房地产也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和和谐。但在GDP主义构架内,房地产的唯一考量是利润,而非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这样,无论哪个角色,政府、发展商还是投资者,都想从房地产那里获得巨额的利益。正因为这样,在中国房地产投资过程中,带有极大的投机性。一些投资者甚至仅仅是为了投机。当房地产被投资者或投机者所操控时,其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就没有了任何关系。(类似的情况也表现在投机性金融经济和实体经济毫无关系上。)应当指出的是,中国的地方政府也是这个过程中的投机者。 不管地方政府投机的动机(如地方财政考量)的理由如何,在制造房地产泡沫方面,地方政府和发展商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际上,大量的泡沫是地方政府和发展商利益共同体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对房地产投机的巨额利益,也正在促使中央国有企业大举进军这个产业。
GDP主义盛行,有关方面就很难推出有效的房地产发展政策。这些年来,面对社会的不满,尽管也有一些政策出台,例如“廉租房”和“廉价房”,但远不能解决问题。截至2006年,政府支出中用来解决住房问题的资金只占财政支出0.17%,这只能是杯水车薪。更重要的是,抑制房价政策结果刚好是政策初衷的反面,就是说,每出台一个控制房价从而帮助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就把房价推到一个新高点,从而又一次为低收入家庭雪上加霜。原因再也简单不过,无论是发展商还是地方政府都有巨大的动力来扭曲政策,从政策“寻租”。
中国房地产成为资本的“游戏物”
正因为房地产的唯一目标是“钱”而非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需要,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呈现出过度的开放性和投机性。在剥夺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居住权的同时,中国各地的房地产不仅向国内的“炒房团”开放,而且更向国际资本开放。很大程度上说,中国房地产已经成了国内外资本的“游戏物”。从技术上说,要遏制炒房和投机并不难,例如可限制购房的数量、规定住房居住的最低年限、收取房产税(即是在宣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美国也是征收房产及其房产继承税的)等等。问题在于,所有这些可以非常有效的举措并不符合发展商、投机者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利益,没有人会使用这些技术来限制房地产。进而,如上面所说,房地产也绑架着中国经济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动力真正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尽管它们也面临社会的压力。毕竟,在这个体制内,对有关部门来说,经济利益大大重要于社会利益。
很显然,就房地产而言,中国政府面临双重的挑战。一方面是房地产泡沫。房价泡沫一旦破灭,总体经济就要遭殃。另一方面是社会成员的居住权。在各种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下,大多数中国人非常认同居者有其屋这一说法,年轻人普遍并认为幸福和房子息息相关。这两方面的后果都会影响社会政治的稳定。最严峻的是,尽管这样的压力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面临过,但中国没有其他国家解决房地产问题的动力和制度机制。在西方国家,房地产从经济政策演变成为社会政策是有强大的社会运动来推动的。在强大的既得利益的面前,中国的房地产政策似乎已经山穷水尽。一定也要有强大的社会运动来促使房地产政策的有效转型吗?人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Ⅳ 买经济适用房要注意什么没有北京户口可以买吗二手的和新的都一样吗
决定买房,实在是一件高兴的事情。但是,从下定决心到买到满意的住房,可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经济适用房无疑是购房者的首选,那么,买经济适用房要注意哪些事?今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有什么特点?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经济适用房等众多问题有可能会难倒一些购房者。
持续放量
继去年经济适用房井喷上市之后,北京建委开发办称,今年北京经济适用房建设依然保持开工300万平方米,竣工200万平方米的放量。
在300万平方米的新开工面积中,老牌经济适用房项目回龙观、天通苑力争实现新开工100万平方米;在建项目瑞海新城、芍药居、朝阳新城、翠城和三环新城等实现新开工150万平方米;三个新项目百子湾、绿戎家园和定福家园力争开工60万平方米。
200万平方米的竣工面积主要指天通苑、瑞海新城竣工100万平方米,回龙观、朝阳新城竣工50万平方米,莲花晴园、西府景园、玉景苑等竣工50万平方米。
据北京建委开发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1月,本市一共审批了51个经济适用房项目,完成投资326.14亿元,累计开复工面积1450万平方米,累计竣工948.29万平方米,预销售面积1140万平方米。9.6万户城镇居民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决了住房困难,特别是危改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市政工程拆迁居民,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得到了安置。
重点南移
提起经济适用房,几乎无人不知道回龙观、天通苑。因价格便宜,这两个老牌经济适用房项目成为许多北京人买房的首选。但是,从去年开始,经济适用房集中在北部的局面被逐步改变,瑞海新城、世纪风景等项目的出现,为住在南城的老百姓提供了极大的选择空间。
据统计,去年上市的22个经济适用房项目,11个在南城,占总量的50%。同时,朝阳区有4个项目,昌平区有3个项目。
据北京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开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重点将移至南城,主要集中在四环外。
品质提高
几年前的经济适用房因为建得远,虽然价格便宜,但业主们还得在城里就医、消费、娱乐,非常不方便。而如今的经济适用房,从规划开始就考虑到了配套建设。如世纪风景就利用了周边的成熟商业氛围,为业主解决了后顾之忧。而朝阳新城则在规划初期,就考虑到小区业主的生活、医疗、教育、娱乐等多方面需求,在170万平方米的规划面积中,规划了相应的设施。
在景观及绿化方面,经济适用房也有了显著提高。位于西红门的瑞海新城绿化率达到了36%,比原有的老经济适用房的绿化率高出了6个百分点以上,而世纪风景销售负责人焦阜英告诉记者,该项目不仅要建大型的中心花园,还请专家设计了具有老北京风格的老街坊果园;在户型结构方面,三环新城项目全部是4层到29层的板楼,容积率为2.6%,进深10平方米,做到了“明厨、明卫、明厅、明卧”四明;此外,瑞海新城还推出了“三居加二居”的连体式亲情居
“变则通,通则久”,城南的居民有福了,城南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马路拓宽、绿化升级、地铁线开建,这一切的一切都标志着在不久的将来,北京这种南北失衡的局面将彻底得到改变。
长期以来人们印象中的南城多为贫民生活区,是“下风下水”之地。生活配套方面,没有高档商业区、高等学府、著名医院……而市政建设方面,这里的水、煤气、供暖的开通都相对滞后于其他区域。事实上,近几年南城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为该地区的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过去南城的项目大多卖到每平方米两三千元,而现在大多都在每平方米四五千元,这说明城市化程度提高了,周边基础设施改善了,使得整个产品的价值受到市场支持,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尤其是中轴路、两广路的扩建,地铁线的通车,大面积的拆迁使得城南的房子品质提升,房价也自然水涨船高,想买房,要趁早哦!
买经济适用房按步骤走
人物素描:马成,40岁,有一个女儿。夫妇二人均是工薪阶层,月收入加在一起不超过4000元,面临拆迁。
慧眼房经:类似马成夫妻这样的情况在北京不知道有多少,他们还好,两个人都赚钱。北京消费高,尤其供养子女花销更大,所以通常积攒不了多少钱。拆迁能够给一部分补偿金正好可以作为购房资金。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买经济适用房要需注意按以下步骤走:领取审核表、填表审批盖章、办理购房登记。首先,申请购房家庭应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也可以从北京建设网下载。
如实填写核定表后,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但像马成夫妇这样的拆迁户是不需核定家庭收入的,因为由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核表,并持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之后再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的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
另外,购房申请人须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
个体小业主买房重精装
人物素描:关先生,35岁,木樨园附近商品城的个体小业主。
慧眼房经:南三环木樨园一带聚集着很多江浙一带的个体小业主,他们一般都是拉家带口过来做生意,一直以租房为主,赚钱不少,但居无定所,现在他们成为买房的主力军。由于这部分人群赚钱颇多,而且人口多,常常可能一起买几套房子。由于没有时间花很长时间去装修,在家呆的时间也不长,所以最好买精装修的房子。而买精装修的房子应该注意的地方很多,不要被开发商精美的样板间所迷惑,消费者在考察样板间时往往会被样板间里面的陈设吸引,开始驻足欣赏这些陈设的细节。殊不知,这正中开发商的“下怀”。因为这样一来,存在的问题就会被忽略了。所以在看样板间首先要关注整体。业主应该把户型图、沙盘与现实进行对比。寻找图纸与实物不相符合的地方。比如一些卫生用具的品牌、厨房设备的品牌等。
除此之外,买精装修房最重要的就是收房。收房时要注意细节,第一,隐蔽工程。隐蔽工程主要分成这样两部分:一个是上下水;一个是配电。首先,应该检查上水,打开龙头看一看水流的大小、流速,和我们的生活经验是不是存在差异。同时检查水质情况,因为曾经出现过业主入住很久以后水管里面流出来的水依然带有水锈的问题。检查下水也很简单,把卫生间里的洗面盆以及浴缸加水(面盆加满最好,浴缸三分之一即可),然后按照正常使用那样开始排水。我们检查排水的速度,以及排水是否存在堵塞现象。配电问题,进行验收是很困难的。但是一些简单的手段也可以达到初步检查的效果,比如反复开关照明灯具、用台灯检查插座。如果有设备就可以检查电视、电话、宽带线路是不是存在问题。第二,检查样板间的饰面工程。饰面工程的检查很多人都会有一个常识,比如墙砖、地砖是否存在空鼓,达到什么程度;墙纸是否存在接缝不好的问题;地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居室门安装得是否方正垂直;窗户是否推拉自如;油漆是否有气泡、“流泪”现象。这些通过仔细观察都可以进行检查。第三,检查样板间的安装工程。精装修住宅里面的安装工程很复杂,卫生洁具、厨房设备、门窗及开关插座面板、空调设备等等。建议准业主首先应该检查安装的牢固程度,同时检查安装是否周正,然后检查这些设备是否存在表面硬伤、划痕以及缺陷。眼下正是冬天,住在有或没有阳光的居室里,感觉一定大不一样。如果家中有老人、小孩或病人,需整日在家居住的家庭,在买房时要同时考虑房子是否向阳,采光、日照是否充足。
初次置业问题颇多
人物素描:林伟,28岁,IT从业者,月收入5000元左右。
慧眼房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