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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经济开区区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1 17:37:52

『壹』 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高汛

合肥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政务区 ,这些行政区划都属于蜀山区! 新站区、新站综合试验区,行政区划都属于瑶海区! 滨湖新区,行政区划属于包河区!6401

『贰』 合肥那个到底是蜀山区还是经济开发区

合肥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蜀山经济开发区、政务区
,这些行政区划都属于蜀山区!
新站区、新站综合试验区,行政区划都属于瑶海区!
滨湖新区,行政区划属于包河区!

『叁』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要详细的)

一、新的企业所来得税法实施后,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政策已基本取消;
二、根据国办规定,国家级经开区原则上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职权。
三、中西部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财政部贴息。
四、国家级经开区可以单独组卷报国务院审批有关国土事宜。
五、国家经经开区融资不受现行政府性融资平台的限制,属于鼓励贷款对象。

『肆』 杭州萧山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区政策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全面行使开发区的行政专管理职能,对项目审批属、工商登记、工程建设、职工招聘等实行一条龙服务,手续简便,办事高效。区内还设有海关、商检、金融、保险等服务机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开发区实行国家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享有各方面的优惠。

『伍』 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将有别于传统的高新区和专经济技术开发区,属按照“高起点规划、高品质建设、高水平承接、高强度投入、高效率服务、高效益产出”的原则,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主动承接东部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大力发展房地产、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园创业服务功能;积极培育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注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改善民生,创新体制机制,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优势明显、商业配套完善、区域环境优美、园区管理高效的区域合作典范,全面打造“产城一体、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临港新城,园区是合肥市“1131”空间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徽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确定“3+5”合作共建园区之一。
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为正县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组建及人员的派驻将以蜀山区为主,各项证照手续正在办理。这样大的一个园区在蜀山区的历史绝无仅有,这种合作共建模式在安徽省也是头一次。

『陆』 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的年度起免缴所得税两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免减税期满后, 凡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再延长3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若当年出口产品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减半按0.7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
5、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它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6、 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增值税。

7、 企业的产品允许内销。

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按投资规模和资金到位情况每亩可下浮1-5万元,经省、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地价可下浮3-6万元。

9、 企业可按银行规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资金,可优先贷给。

10、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招聘和解聘职工,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惩、津贴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

11、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优惠待遇;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所有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其所投资企业中就业,户口关系可迁入开发区。

12、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柒』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捌』 蜀山经济开发区的投资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实际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该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含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当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省审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起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及文教卫生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直接再投资于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含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前五年免收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的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免收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时,免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外地勘察设计费。减半收取施工图保证金、城市规划管理费和设计施工质监费。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机器、设备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一般5—7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五年。在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择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校办企业、科研院所、军工企业的优惠待遇。

『玖』 合肥经开区跟蜀山区什么关系

合肥有四个区四县一县级市,分别是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
经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是属于蜀山区管辖的,希望我的回答能为你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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