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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产生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23 15:33:40

❶ 北极各国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如何做到合理公平

在这块人类以前无法征服的处女地各个强国又开始一场争夺领地的老游戏,但版是需要按照新权规则来玩,
1,大国利益优先,小国权利不能忽视
2,临近国家有开发优先权
3,资源开发成果全球共享,但有某些国家主导
4,主权争议谈判,开发使用权先到先得
仅供参考 呵呵

❷ 海洋专属经济区,原划分的目的是什么

海洋专属经济区,原划分的目的是确定国家开发海洋资源的范围。
专属经济区(英语: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❸ 专属经济区怎么划分离海岸线多远

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❹ 专属经济区怎么划分

关于专属经济区来

专属经济自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❺ 中国如何划分南海经济专属区怎么划界

笔者说:中国没有与邻国谈判确定自己的专属经济区范围。1996年5月15日中国政府曾经宣布了连接西沙群岛的基线。然而国际海洋法表明: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都不能够确定领海基点和基线,自然在这些区域不会有专属经济区存在,尤其是在南沙群岛海域。最近我国渔政船只去了南海南部海域,到了曾母暗沙甚至以南水域,我国有的媒体说这里是中国的专属经济区,然而这种说法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为了避免在南海继续发生不应该有的冲突,我们必须早日与邻国谈判,明确我国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具体范围。至于岛屿主权,我们可以先做出“飞地”化的处理。请参考以下文章:
滋长着的南海争端继续困惑着决策者们。环绕着南海的所有国家一直主张着某些或全部微小的南沙群岛小岛和某些或全部海洋空间以及它的资源,但是所有的这些主张和影响这些问题的国际法原则都具有严重的脆弱性。中国是一个关键性的起作用者,任何问题的解决至少必须得到它的认可。各国意见分歧和争端必须和平解决,都要按照国际法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动。南海南沙群岛争端对实现和平与稳定的目标表现了特殊的困难。这些“岛屿”包括了在高潮水以上的25-35个小岛和许多淹没的礁石。它们从来都没有维持过固定的人口或任何连续的经济生活,但是现在却呈现了紧张的冲突状况。五个国家——中国(包括台湾)、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政府主张所有或部分的小岛及其周围海域。人们认为这些岛群和礁石周围的海底蕴藏着石油和天然气,并且小岛对海路防护、监视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依据国际法分析南海的主张
在南海对陆地和海洋区域的竞争性主张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正在增大着其复杂性。由于国际法原则能够在解决这些争端中起到关键作用,对这些问题分类以致依据国际法对于主张的实力性或脆弱性做出理解是有用的。邻国的主张包括对南沙群岛小岛(Islets)的主张,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能够被分类为“主权”问题。一个国家怎样对一个孤立和基本上无人居住的陆地露头获得主权?什么样的历史主张使该地区的国家拥有这些小岛?这些“主权” 问题本身是足够复杂的,但是由于一块陆地区域的“主权拥有者”——在适当的情况下——能够有资格拥有邻近的海洋和海底资源,它们显得特别重要。支配这种权利的原则能够表征为“边界划定”问题,并且它们需要一个单独的——并同样复杂的——分析。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张
中国主张拥有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土。岛屿主张基于历史的使用。2000年前中国船只曾经在南海航行。在汉朝(公元206-220年)就有正规的航行路线,到唐朝(公元618-906年)船只航行频繁。中国在12世纪到17世纪对它的岛屿作出了“沙滩”的记录。1907年中国派出军事小分队巡逻南海诸岛。1988年3月中国与越南在南沙群岛发生海战,击沉越南3艘船只。 1992年中国在它的领海法中对南沙群岛各小岛周围主张12海里的领海,但是对这些地形周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来没有作出特别的主张。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主张在许多场合一直是强有力地维持着,但中国另外一种主张——南中国海的海域和资源——依然具有不确切性。许多评论者认为,九段线只不过是主张圈围内的小岛主权。中国还没有宣布专属经济区。1996年5月它宣布了连接西沙群岛的基线,但是没有宣布南沙群岛的基线。(笔者注:最近我国渔政船只去了南海南部海域,甚至到了曾母暗沙,我国有的媒体说这里是中国的专属经济区,然而这种说法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为了避免在南海继续发生不应该有的冲突,必须早日明确我国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具体范围。)

❻ “专属经济区”是什么意思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被划为九个不同的海域,除内海外,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不同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养护享有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人工岛屿、设备、结构的建造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三项自由:飞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铺设电缆管道自由,但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管辖的权利。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

许多国家为加强专属经济区的管理和监控采取了很多措施,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自然环境和海洋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专属经济区的监控是一个非常困难而复杂的任务,尤其是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始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专属经济区内经常有冲突事件发生。

(6)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产生与发展扩展阅读:

专属经济区的发展历史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一项在逐步形成中的法律制度。促成这项制度的原因是:各国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床及其底土和海水中的资源开发日益重视,对保护沿海渔业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日益感到迫切需要。这个制度可以回溯到40年代和50年代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为保护其沿海资源所作的努力。

例如,1946年阿根廷提出对“大陆外缘海”的主权主张;1947年智利提出对邻近其海岸的海域的主权主张;1952年,智利、厄瓜多尔和秘鲁在《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中宣布,各该国对其沿海宽至200海里的海域拥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但是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和提出是在1972年,当时中美和加勒比海的一些国家通过《圣多明各宣言》,宣布沿岸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为“承袭海”,受各沿海国的管辖。同年,非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会上提出的“经济区”概念,得到了与会各国的支持。

肯尼亚在1972年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正式提出经济区条款草案,并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1974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举行的第3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出现了赞成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明显趋势。以后,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新制度被订入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使沿海地区的自然资源有效地置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在过去,一些海洋大国的渔船队曾在邻近其他国家的海域滥肆捕捞,严重危害这些国家的渔业利益。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沿海国有权管理沿海渔业、采矿业以及一切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这样就可以有利于这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使其为沿海国人民的利益服务。

但另一方面,如果各国都设立经济区,则世界上的海洋将有1/3划归经济区范围,国家管辖下的海域将有3700余万平方海里,而国际区域只有6700余万平方海里。其结果必然使海岸线长而又面向大洋的国家,以及位于大洋中的一些由岛屿构成的国家,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❼ 论述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专属经济区的大小应与相应的陆地面积成正比,而且不能支持人类长期居住的岛礁根本无权划拨专属专属经济区。

❽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划界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领海国的大陆架是指其内领海以外容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是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❾ 你知道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在划界考量要素上的区别吗

尽管《联合国海抄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未规定具体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考量的要素,但从国际法院和仲裁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以下因素是法院或仲裁庭重点考虑的。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考量的要素主要为:鱼种的分布与存量状况,过去的捕鱼业绩,沿岸的地理、经济和社会状况,等等;而不重视地质、地形要素,只重视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存在、比例等方面的地理要素,以及争端当事国的行为和第三国的行为。而在划分大陆架的界限时,法院或仲裁庭主要考虑的是:地理因素,包括自然延伸、海岸形状、海岸线的长度、岛屿的位置与性质;地质和地形上的要素,包括重大海床形体的改变;矿床的统一性、第三国的利益等因素。可见,专属经济区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经济因素,而大陆架界线的划定主要依据地质、地理和地形、自然资源尤其是非生物资源的结构和构造。显然,其符合设立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初衷。可见,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是并行而独立的制度,不可替换。

❿ 国际法中专属经济区,领海,毗连区的划分

领海是抄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袭以外邻接的12海里的海域;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即总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即实际宽度为200-2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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