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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1-02-23 18:06:09

A. 仪征保障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2、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上至3倍。3、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2)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3)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6、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B. 仪征现在房价多少政府现在对购房有没有补贴

您好!
查到的有关新闻,希望对您有用。
2月3日上午,从市长办公会议同意通过仪征市房管局提交的《关于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的意见》。本意见实施的开始时间为2月8日,也就是农历大年初一。这条房地产利好消息,将有效释放购房需求,加速房地产开发企业消化库存,对相关产业链快速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去年,中央、江苏省召开经济工作会议,针对房地产市场情况,提出要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加快仪征市房地产去库存,仪征市召开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商量去库存对策。同时,仪征市房管局外出调研、学习经验,并结合该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起草《关于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的意见》。

意见核心内容是围绕如何有效释放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加速去库存,制定了个人购房、政府补贴的阶段性购房优惠政策,时间为半年。具体来说,就是从201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对在仪征市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购买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房款6%的购房补贴;购买单套面积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给予房款4%的购房补贴。房款以开发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计算,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的价款。按照目前我市城区毛坯商品房每平方米5500元的均价来计算,购买面积90平方米商品房可补贴2.97万元,购买面积144平方米商品房可补贴3.16万元。

制定该政策的初衷,主要是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因为这种刚需类的人群购买力有限,他们在选择面积上,应该以小户型为主。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能够买得起房、住得起房,仪征市对于小户型的面积有所倾斜,力度相对高一点,达到了最高补贴的6%。这个政策并不是所有房子都给予补贴,第一,必须是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商业、办公以及二手房不予补贴;第二,在政策实施前已经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政策实施期间解除后,本人及配偶重新购房的不予补贴;第三,已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化补贴的不再享受政策优惠。此外,本意见实施时间为半年,为提高补贴效率,在执行补贴政策截止日期后30天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也不予补贴,希望购房人及时申请补贴。

这个政策不仅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对于购房者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消息。下一步,仪征市将加大对文件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频率,通过多种途经和有效形式,确保向广大市民和所有房地产商宣传到位。同时,积极做好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加强部门间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望采纳,谢谢

C. 仪征朱年华江苏省仪征市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10月23江苏省第九届民代表务委员第三十二议通)
第章 总则
第条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事合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补偿、安置应遵守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
第三条省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民政府关部门应依照关律、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关律、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关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列程序:
()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与拆迁或者拆迁与拆迁及房屋承租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间应自拆迁公告公布起少于三十华侨其居住(境)外员拆迁应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间拆迁间应相应延
第五条拆迁申领房屋拆迁许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拆迁案应包括列内容:
()确切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实施步骤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临渡措施落实情况;
(五)拆迁式、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证应附详细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挪作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发放房屋拆迁许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
第七条拆迁房屋列情形由拆迁提补偿安置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实施拆迁:
()产权明或者产权纠纷;
(二)产权落明
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案施工企业负责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应依照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规定拆迁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式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拆迁权选择补偿式列情形除外: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作产权调换由拆迁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与房屋承租解除租赁关系达协议拆迁应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素房产市场评估价确定拆迁房屋进行房产市场价评估应遵守本条例第四章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与拆迁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所调换房屋应进行房产市场价评估并应遵守本条例第四章规定
拆迁应提供符合家质量安全标准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安置应性安置
拆迁渡期限自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腾空房屋起般超十八月拆迁、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应遵守渡期限协议
拆迁责任延渡期限逾期月起除事另约定拆迁应按照列规定给拆迁或者房屋承租增付临安置补助费:
()拆迁或者房屋承租自行解决渡用房延间十二月内增付倍临安置补助费;延间超十二月自超月起增付二倍临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提供渡用房延间十二月内按标准付给临安置补助费;延间超十二月自超月起增付倍临安置补助费
拆迁应协议约定或者规定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安置补偿费拆迁拆迁产电移机费、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起至拆迁许证颁发止满五拆迁拆迁应拆迁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由设区市民政府另行制定增加补偿比例低于补偿金额百十五
第十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公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住宅房屋拆迁与房屋承租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部补偿支付给拆除房屋所其余部支付给房屋承租
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及用于公益事业非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拆迁应依照关律、规规定办理
拆迁、校舍或者幼园应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校入作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停产、停业由拆迁给予补偿具体办由设区市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拆迁仅处住房且获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低标准拆迁应按照拆迁补偿低标准拆迁予补偿拆迁补偿低标准由设区市民政府参照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户型面积经济适用房价值等素确定
拆迁按照前款规定获货币补偿仍力解决住房由设区市、县(市)民政府该拆迁提供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拆迁房屋进行房产市场价评估应由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级房产评估资质房产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每向社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拆迁选择
第十六条房产市场价评估应遵循公、公平、公原则
第十七条同拆迁项目评估评估机构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拆迁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串通事损害另事利益
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综合考虑与拆迁房屋相关列素:
()区位: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及房屋周边环境、交通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素县级各级民政府每应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房屋所权证书标明用途准所权证未标明用途产权档案记录用途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应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权证书载明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于土使用面积区位补偿面积应按照土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结合装潢材料档、价格、折旧限等素视每自间同情况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拆迁房屋进行房产市场价评估机构由拆迁拆迁共同选定;拆迁拆迁能达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符合条件评估机构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抽签前三拆迁点公告抽签间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拆迁房屋进行房产市场价评估费用由拆迁承担
第二十条拆迁或者拆迁评估结异议评估结送达起五工作内要求评估机构作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五工作内作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异议持异议拆迁或者拆迁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与原评估结允许误差范围内原评估结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承担重新评估结与原评估结超允许误差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专家库抽签选定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重新评估鉴定费用由重新评估委托重新评估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重新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相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市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拆迁应评估结束五内拆迁点公布评估结
第五章 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律、规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三万元罚款;造伤亡事故应依承担民事责任;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直接负责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由其所单位或者级主管部门依给予处;情节严重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岗证并处千元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拆迁事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符合条件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事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拆迁房屋房产市场评估价评估结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五万元罚款;违所并处没收违所;情节严重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给造损失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关部门工作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事合权益直接负责主管员直接责任员由其所部门或者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土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市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实施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安置办由设区市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1月1起施行199012月19江苏省第七届民代表务委员第十八议通199612月31江苏省第八届民代表务委员第二十五议修订《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废止华民共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公告办》已经200110月18土资源部第9部务议通现予发布自20021月1起施行

D. 仪征市农村户口可以买一手经济适用房吗

农业户口不可以申请该项:
1、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回,申请答当地的经济适用房的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2、当事人属于“农业(村)户口”的,是不能申请该项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看如下:

《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E. 我儿子在仪征购房我的公积金可以提取给他吗

可以提取的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F. 2015 仪征经济适用房有公示名单吗

仪征人民政府住抄房保障主管部门袭会公布通过名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G. 仪征经济适用房2014下半年申请什么时间公示

去咨询相关部门

H. 我想知道江苏扬州仪征市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拆迁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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