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适用房交易有什么税
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有:
1、卖方交纳:印花税,按照成回交价的 0.05% 缴纳;
2、买答方交纳:
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
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拓展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一类经济适用房是两限房房本。必须满五年以后才可以交易,交易需补交10%的综合地下款。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二类经济适用房指的是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房本未满五年也可以交易,交易是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合同价的3% 交易一次以后,房本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Ⅱ 经济适用房的怎么买卖 税费怎么算
2016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补价后房子就成为一般的商品房,不是经适房,房产证不会再有“经济适用房”字样;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补价是用来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由于购买时政府对房屋有补贴,所以相应的增值部分应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政府,用于后续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至于比例的大小,各市规定的百分比各不相同,而且有的是以差价为基数乘以百分比,有的是以目前的市价为基数乘以百分比。
关于“经适房”买卖和税费,有两个重点:
1、不是所有“经适房”都能买卖,有如下几种情况。
“经适房”属于“限制产权类”房屋,在使用、转让、出售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根据《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有如下2种情况: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2)未住满5年的家庭,可以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所谓“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适房“房产证”的发证时间为准。任意一个时间都可以。
2、除了像“商品房”一样交个税、契税和营业税,“经适房”还要交一笔“综合地价款”,同样有2种情况:
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网签价*10%
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政府优先回购;若不回购,则需缴纳:差额*70%。
其中,“差额”指,原购“经适房”时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之差。
3、另外,“经适房”2015年二手房交易税费中缴纳的3种税与商品房略有不同,详述如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国内居民在进行个人二手房转让时,开始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至今。
同样是这个公式,个税=差额*20%
但“差额”指,“转让收入”减去上次购买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契税、上次购房时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本次交易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上限为15%的装修款和上次购房支付的房贷利息等。
而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房子,是否“满五唯一”是交不交个税的关键要素,即:
转让家庭名下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不唯一住宅的,按照“差额”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家庭名下满五年且唯一住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
唯一的区别在于“是否非普通住宅”,有两种情况:
普通住宅,免征;
非普通住宅,差额*5.6%(远郊区县为5.5.%)
其中,“差额”为此次交易的“网签价”与“原购买价”之差,以“原购房发票”为准。
3)契税
“契税”是根据房子的“网签价”征收,一般是1%-3%之间。影响“契税”多少,有两个要素:是不是“首套房”如果是“二套”,无论面积大小,直接收:网签价*3%。面积多大?根据房子的面积,有以下收法:
1)90平米以下(含),契税=网签价*1%
2)90平米以上,契税=网签价*1.5%
注意,“经适房”跟“二类经适房”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在2015年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时务必看清是哪类。首先要注意这个经适房能否买卖、区别于商品房的“综合地价款”还有其他与商品房的区别。
附:依据3月24日营改增新政,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适用规则: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网签价*5%)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网签价-房屋原值)*5%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Ⅲ 经济适用房如何缴税
经济适用房所交税费: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Ⅳ 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哪些费用交税要交哪些
经济适用房过户条件: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参照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要凭借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尤其是经济适用房过户的业主要特别注意,如果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至于经济适用房在过户中能否带户口及可以带几个人的户口,主要看当地有无这个政策。
经济适用房如何过户及相关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头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300元如果是5年之内的话,购房者就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来购买了。而且购房者买完之后,新房产证上的产权属性还是经济适用房。5年之外的话,购房者就不需要经济适用房资格表了,买完之后房屋产权属性自动变成商品房。
其中有一点提醒:由于现在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话不过5年,出售价格不能高于当时的购买价,所以这卖出价和当年购买价差额的10%的综合地价款就等于没有了。
Ⅳ 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交易税费怎么算
在交易过程中:复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制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Ⅵ 经济适用房五年后过户和需要交纳多少费用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1、契税:<9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90㎡≤房屋面积<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1.5%;≥140㎡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比例为3%。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交易费: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买卖双方平摊;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80元/件;
③印花:每件5元。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6)经济适用房过户交税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Ⅶ 2017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交易税费怎么算
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 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中介费:一般是房款的2%~3%
Ⅷ 经济适用房交易过户按哪个规定交税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例如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购买此套房屋的购房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此套房屋。
出售提醒: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到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上两种情况的出售人都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户口及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其经济适用房所在区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Ⅸ 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是多少
一、取得产权证或者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X10%。
二、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卖方交纳:
1、综合地价款:成交价X10% ,如果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500000 元X0.05% = 250 元;
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在哪里交?
1、税费(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都是在地税局交的。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2、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一起,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