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经济开发 > 垄断对我国经济发展

垄断对我国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24 23:53:52

A. 私有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

从总体来看,外资的大量涌入对我国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内影响。1.积极影响1.1促进经容济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1.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1.3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1.4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1.5增加就业总量。1.6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消极影响2.1形成对某些行业和市场的垄断,造成大量民族品牌流失。2.2削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2.3通过不正当经营或转移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2.5加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2.6产业同构现象比较严重。

B. 外资涌入我国,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何影响

从总体来看,外资的大量涌入对我国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
1.1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
1.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1.3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
1.4提升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
1.5增加就业总量。
1.6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消极影响
2.1形成对某些行业和市场的垄断,造成大量民族品牌流失。
2.2削弱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3通过不正当经营或转移定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4加剧资源短缺,恶化生态环境。
2.5加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2.6产业同构现象比较严重。

C. 【辩题】在现今中国,企业垄断是否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

你们这个命题容易输啊。这个显然是个伪命题。

但既然抽到了,我来说几专点。

第一,我们国家技术基属础薄弱,用垄断的形式集中力量办大事,才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进而有条件进行各种科学研究和重大的技术创新,并将成果运用于生产过程。(这个最有说服力。多说一点。)

第二,对于不少行业,大规模生产,能够实现规模经济。

第三,有些能实现范围经济。

第四,我们国家的现代企业起步较晚,以垄断的形式可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且在跨国公司不断进入中国的时期,可以更好地生存。

第五,在我们国家,以垄断的形式,国家能够更好地并且以更低的交易费用来分配社会福利,防止两极分化。

第六,可以避免恶意竞争或者过度竞争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这个我放在最后的原因是这个理由虽然有道理,很可能被驳斥,因为垄断和低效很多时候联系在一起。)

祝你成功。

D. 论述反垄断法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囧 你是谁啊?我也找不到这方面的资料.... 同学你是金融几班的....
我给你点现成的:
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绝不能否认,该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历经十余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反垄断法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人乐观的预期,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也必将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但有的人基于中国反垄断法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悲观的认为反垄断法将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宣誓效果大于实际意义。

那么,如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不同的反垄断法“生成环境”

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较高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时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此时,市场机制已日臻成熟与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

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尽管形似,却不“神似”。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它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

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适法问题

目前,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石油、烟草)“垄断”了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自然也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关系也成为法律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独占企业表达了其严重忧虑,要求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对此,反垄断法数易其稿,最终对管辖权限采取了折衷的态度,一方面肯定了其独占地位及专营专卖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其经营活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管制产业和独占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反垄断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留待在今后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这足以说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对此问题需要澄清两方面的误区:一方面,有人认为行业管制(regulation)与反垄断法的适用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如果政府已经对某行业实行监管,则意味着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就是具有独占地位的大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意味着对这些企业的限制甚至分拆。

实际上,管制并不意味着对反垄断的完全排除,在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各国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适用反垄断法,把对竞争损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对竞争的损害。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占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独占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得违反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这种最大限度适用反垄断法的共识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肯定。尽管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的回避态度让人对此心存疑虑,但在立法进程中各方代表角力之激烈,已经足以说明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粗陋的国度,对竞争环境的渴求、对消费者利益的尊重的理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我们惯常所见到的赤裸裸的保护、密不透风的管制相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毕竟,对市场经济的推崇,对市场规律的遵循这一趋势是无法改变的,所谓'哀莫大于心死',和不令人满意的结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过程没有理由不让我们对这部法律的未来充满信心和期待。

竞争文化的缺失与培育

和立法者们对竞争观念的理解相比,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缺失显得让人忧心忡忡。

所谓竞争文化,可以理解为全社会形成的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一种共识和氛围。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商事交易规则的理解运用到经济法律的颁布实施,都在潜移默化地作用于竞争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之间公开进行价格协调和串通如同偷盗一样,是极为'原始'和恶劣的违法行为,在美国,行为人有可能被处以监禁。而在中国,不仅很多经营者对此毫无认识,甚至行业协会都参与引导组织,堂而皇之地进行价格协调与串通,这恐怕就不仅仅是个别企业法制观念薄弱的问题,而正是市场环境中企业竞争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此外,一些政府对竞争观念的无知,在发展经济的思维上不成熟,喜欢站到市场经济的最前沿,满怀好意地指挥企业定价,这种行为也是让人啼笑皆非的。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行是竞争文化培育和建设最为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也将是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竞争意识的培养,也必将推动这部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台的、并不完善的竞争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并不断发展进步,这些都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我们也相信它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总之,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我们绝不能否认,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必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中国市场经济共同成长。

E. 如何评价社会主义国家垄断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垄断经济,竞争没有了,但首先这种产业是有特性的,并非大部分产业都被国家垄回断。垄断产答业一般首先进入市场门槛高(投资,资源等),私人企业很难进入,即使进入,也会成为寡头垄断的场面(管理上面相较困难)因此国家垄断避免了market inefficiency(市场无效率:资源浪费等),继而避免了垄断造成的高价(这是可能的,因为寡头有可能联合)对消费者的剥削。。。总结来说我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垄断是为了减少市场无效率以及资源浪费,这对于中国这样经济发展形式较为特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经济发展初期是必须的。而政府介入一些门槛高的大型产业,对于平衡经济,激发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和稳定经济是有助益的。我是读经济的,不知道你这个问题是为了论文还是只是想讨论一下,这是我大概的看法。

F. 社会主义国家原有的行政垄断对经济发展有什么负面影响

一、社会主义国家原有的行政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行政垄断对我国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比经济垄断所带来的影响更广泛、更持久、更严重。

从本质上来讲是用行政权力抹煞自由竞争的精神,颠覆了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与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理念相悖,其危害性远甚于经济垄断。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开放,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将该地区或该部门隔绝开来,形成地区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性统一和开发市场的形成。

被保护部门和地区,为了争取一个“正当的合法竞争”,不再把精力放在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而是将大量费用用于行贿,以取得相关部门的庇护,是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的社会腐败问题。对于垄断部门的低效率和寻租问题,国外学者早有论述和分析。

二、反行政垄断的政策建议

对于行政垄断,深化改革,加以破除。因为行政垄断的本质在于政府和企业联手利用行政力量占据市场,所以应该实行政企分开,让企业自己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由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来选择企业,就成为打破行政垄断的关键。

1、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我国目前审批制度几乎涉及到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各个方面,要想垄断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为民服务,应该减少审批的范围,简化审批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在审批过程中能够更多考虑公众的利益,例如增加听证会等,因为自然垄断行业很多关系到人民的基本生活。

2、改变激励机制,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应该是社会的服务部门,代表公众利益。而我国中央政府以经济发展作为地方政府好坏的评判标准,使得地方政府单方面追求经济发展,甚至把自己当成了经济建设者,弱化了自己的公共服务职能。因此,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激励机制也应该从政府的公共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体系以及投资环境改善等方面衡量地方政府。

3、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是行政垄断的微观基础,政府控制和分割市场正是通过国有企业。因此,培育国有企业竞争力,把国有企业真正推向市场是政企分离必不可少的环节。首先在投资权上,应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即在某一具体企业内部实行混合所有制,并逐步加大公众资本的比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能,加快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

4、设立反垄断法规制政府行为。

虽然国内存在多种形式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但是存在很多弊端。

首先,法律、法规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列举以及规范、处罚仍不完整,没有足够的权威性。

其次,缺乏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现在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是国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这个部门本身就是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和物力都受到政府的牵制,若对造成行政垄断的政府部门进行规制,独立性和权威性显然是不够的,执法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如果要使出台的反垄断法有其意义,应该在以上两个方面有所突破,增强立法的有效性和执法的独立性。从而能真正让某些官员明白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提高其反垄断意识,以正确的方式参与到经济建设中来。

G. 《反垄断法》出台对中国经济有什影响

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绝不能否认,该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历经十余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反垄断法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人乐观的预期,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也必将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但有的人基于中国反垄断法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悲观的认为反垄断法将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宣誓效果大于实际意义。

那么,如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不同的反垄断法“生成环境”

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较高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时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此时,市场机制已日臻成熟与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

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尽管形似,却不“神似”。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它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

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适法问题

目前,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石油、烟草)“垄断”了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自然也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关系也成为法律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独占企业表达了其严重忧虑,要求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对此,反垄断法数易其稿,最终对管辖权限采取了折衷的态度,一方面肯定了其独占地位及专营专卖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对其经营活动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管制产业和独占企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问题,反垄断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将其留待在今后实践中加以解决和完善。这足以说明各方力量博弈之激烈。

对此问题需要澄清两方面的误区:一方面,有人认为行业管制(regulation)与反垄断法的适用是非此即彼、“势不两立”的;如果政府已经对某行业实行监管,则意味着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反垄断法针对的就是具有独占地位的大企业,反垄断法的实施意味着对这些企业的限制甚至分拆。

实际上,管制并不意味着对反垄断的完全排除,在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各国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适用反垄断法,把对竞争损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对竞争的损害。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占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独占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得违反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这种最大限度适用反垄断法的共识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肯定。尽管目前出台的反垄断法对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的回避态度让人对此心存疑虑,但在立法进程中各方代表角力之激烈,已经足以说明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粗陋的国度,对竞争环境的渴求、对消费者利益的尊重的理念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深入立法者的思维,和我们惯常所见到的赤裸裸的保护、密不透风的管制相比,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毕竟,对市场经济的推崇,对市场规律的遵循这一趋势是无法改变的,所谓'哀莫大于心死',和不令人满意的结果相比,充分博弈的立法过程没有理由不让我们对这部法律的未来充满信心和期待。

竞争文化的缺失与培育

和立法者们对竞争观念的理解相比,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缺失显得让人忧心忡忡。

所谓竞争文化,可以理解为全社会形成的维护竞争机制、尊重竞争规则的一种共识和氛围。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消费者的观念、企业的行为到政府的职能定位,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传播、商事交易规则的理解运用到经济法律的颁布实施,都在潜移默化地作用于竞争文化的形成。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之间公开进行价格协调和串通如同偷盗一样,是极为'原始'和恶劣的违法行为,在美国,行为人有可能被处以监禁。而在中国,不仅很多经营者对此毫无认识,甚至行业协会都参与引导组织,堂而皇之地进行价格协调与串通,这恐怕就不仅仅是个别企业法制观念薄弱的问题,而正是市场环境中企业竞争文化缺失最突出的表现。此外,一些政府对竞争观念的无知,在发展经济的思维上不成熟,喜欢站到市场经济的最前沿,满怀好意地指挥企业定价,这种行为也是让人啼笑皆非的。

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颁行是竞争文化培育和建设最为关键的一步。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对政府、企业乃至消费者而言也将是竞争文化逐步培育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竞争意识的培养,也必将推动这部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台的、并不完善的竞争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并不断发展进步,这些都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我们也相信它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现。

总之,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我们绝不能否认,这部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必将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中国市场经济共同成长。

H. 如何治理我国的垄断现象

根据萨缪尔森对垄断的定义,“垄断”是“单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某一产业”。而 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将“垄断”描述 为“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联合起来,控制 和独占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产品生产和销 售市场”。可见,“垄断”既是指独占市场的 状态,又是指排斥与限制竞争以达到独占 市场状态的行为过程。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散式生产 向集中式生产过渡。当生产集中发展到一 定阶段时,必然会出现市场垄断。从积极 的方面来看,市场垄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 济;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市场垄断会降低 资源的配置效率、阻碍技术进步,同时也 不利于消费者。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同样有 垄断的存在,由于市场垄断具有积极和消 极双重作用,我们对其既要利用又要限 制,这就是对市场垄断的治理问题。 一、我国市场垄断的现状概述 经济学将垄断按其出现原因分为三 种类型:!自然垄断,由生产上的规模经 济导致;"行为垄断,由少数厂商的合谋 行为导致;#行政垄断,由政府限制竞争 的法令和政策导致。这三种垄断现象在我 国市场经济中皆有体现。 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产品的成本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别 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总和更低,这个企业就 是自然垄断的。一般认为,电信、电力、铁 路运输、自来水和燃气供应等基础设施产 业是自然垄断行业。这些行业在我国一直 处于垄断地位。 行为垄断是指由少数厂商合谋,通过某种形式的行为来控制某种产品的生 产和市场销售。垄断的形式可以是垄断协 议,例如!$%% 年中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 的几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限制产量;也 可以是企业联合,现在我国企业合并的现 象比较多,有些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能够使 企业对市场的支配能力增强,继而排斥竞 行政垄断。指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或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排斥市 场竞争。在我国,各行政机关制订对其辖 区范围内有强制力的地方性规章、命令、 决定等方式,或以管理和维护市场秩序等 方式来实现对竞争的限制。我国的行政垄 断已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二、对我国市场垄断的治理 根据经济学上的“可竞争理论”:由于 存在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威胁,使得在一个 市场上,即使一个生产者控制了$’(甚至 $)(以上的市场,潜在的压力仍然可以使 垄断者像竞争性企业一样做出竞争反应, 从而使该行业产品保持低价并实现有效 率的生产。因而,行为垄断的危害仅是一 时性的。同样,自然垄断条件下,虽然行业 内实际竞争者的数量被限制了,但如果市 场是完全可竞争的,潜在竞争的压力仍会 迫使垄断企业提高效率,并确保价格与平 均生产成本相一致。因此,在一个完善的 自由市场中,由自然垄断和行为垄断而产 生的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可以由市场来 解决。治理这两种垄断,其根本途径是保 证市场的自由性。而唯一能对经济发展造 成损害的垄断应是无法通过市场解决的 垄断,就是行政垄断。 对自然垄断的治理。自然垄断是经济规律导致的,其对经济有正面影响也有 负面影响,而自然垄断的产业基本上是公 共基础设施产业,这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 的重要地位使得政府必然对其进行治 理。对自然垄断的治理问题理论界已经有 比较深入的研究。其中著名的施蒂格勒的 “规制失效”理论认为:政府规制企业的初 衷是善意的,即提高生产与市场效率、保 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福利。但是,规制 失效最终会造成规制程序和结果偏离这 一初衷。这一点从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 治理实践中就可以看出。 上世纪$’ 年代以来,我国对自然垄 断产业进行的治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阻止非规模经济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 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部分公用事业的 产品或服务滥用经济优势,制定垄断价格 的行为;#避免了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 剧烈波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在对自 然垄断的治理机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 改革论坛万方数据 要表现为政企不分现象依然存在、政府定 价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使价格管制流于 形式、治理的法律框架不完善等。 要治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所带来的 弊端,最根本的解决思路就是打破垄断、 引入竞争。实践表明,在电力、通信和运输 等领域引入竞争机制非常有效。我国“十 五”计划明确了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 垄断行业要引入竞争机制,正是认识到竞 争的作用。 就治理的机制来说,我们要改进旧的 政府治理机制中的过分严格、不合理之 处,同时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机制。 这是一个放松和重建并行的过程。 针对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放松规制首 先要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政企 分开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过度干 预。转变职能是要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要对自然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 进行调整。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有利于 将竞争引进自然垄断行业。加入!"# 政府放松准入管理势在必行,这是政府行为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由于放松准入 规制事实上是削减了行政审批机构的权 力,必然会受到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 碍,这是一个痛苦但必经的过程。同时要 注意,要放开市场,也要引入竞争。日本的 电信业改革就是因为放宽进入却未引入 竞争因而日本始终未能培育出世界性的 电信企业。 自然垄断行业中的某些业务是可竞 争的。要将竞争性业务和垄断业务区分开 来。对竞争性业务,政府要放松规制,而对 垄断业务要采取强化规制,这样也可以提 高社会效益。 我们要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同时健 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政府对自然垄断行 业进行依法治理,使政府治理行为有法可 据,并有明确的实施程序。 对行为垄断的治理。治理行为垄断,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完善的市场法制体 系,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反垄 断立法执法经验。德国以及欧共体的反垄 断法从几个方面对于垄断行为进行了限 制:!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将限制竞争行 为分为两类,对于部分限制竞争协议,根 据其订立时的时间、地域、国家相关产业 政策等具体情况可以适用“合理原则”;对 于三种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在 法律中列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对 其进行限制;#禁止违法的企业兼并;$ 成立专门的垄断管理机关。 针对我国的现状,参考国外的经验, 我们要加强市场规范: 首先,要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工 作。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垄断 法。反垄断法律规范主要分散体现于《反 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 法》、《电信条例》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这 些规定比较零散,不能形成制止垄断行为 的合力,而且对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明确。反垄断法应主要对目前存在的行 业垄断、地区封锁、企业间限制竞争协议、 国内大企业和外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等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其次,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我 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否则 其行为就必然受地方政府权力影响。反垄 断执法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强专业知识 的执法人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定,由价格部门监管价格垄断行为,由商 务部门监管外资企业垄断行为,行业主管 部门监管有关行业企业垄断行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监管一般垄断行为。执法主体 不统一,分散了执法力量。我国在确立反 垄断执法机关时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保持 执法机关相对独立和统一。 对行政垄断的治理。在我国,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行 政垄断是我国目前力求彻底根治的目 标。根据官方对部分垄断行业在 年之间收取的各类非法费用的估算,中国的行政垄断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 损失,甚至超过了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可见,治理行政垄断是我 国市场垄断治理的当务之急。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在进行中, 法治化程度不高,而且行政权力过大,地 方和部门对各自的行政利益均持保护态 度,这些都是造成我国行政垄断泛滥的原 针对行政垄断的成因,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来对其进行限制: 第一,强调依法行政。法定垄断的一 个重要成因就是地方政府和各政府部门 对行政权力的滥用。首先要加强立法,使 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职权。同时 我们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职能及 其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 督。要建立完善的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核 制度,同时加强行政违法救济,建立行政 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垄断的 责任。我国现行的反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最 重要法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治 理行政垄断的法律大部分位阶不高,由国 务院及其部委发布,权威性不够。而且法 律制裁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规定,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责令其改正”的处罚。这 种制裁手段未对违法行政机关作根本上 的利益触动,因而难以起到警戒作用。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像德国法一 样,以专章列举的方式,明确行政垄断行 为的各种形式。同时要建立专门管理行政 垄断行为的独立的监督检查机关。要发挥 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最重要的 是要建立起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体 系。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大量垄断现象会阻 碍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我国要充分研 究我国市场的特征和垄断现象的成因,并 制定出对策,有效对垄断进行治理,以保 证我国经济高速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特区经济

I. 如何全面评价社会主义国家垄断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垄断经济,竞争没有了,但首先这种产业是有特性的,并非大部分产业都版被国家垄断权。垄断产业一般首先进入市场门槛高(投资,资源等),私人企业很难进入,即使进入,也会成为寡头垄断的场面(管理上面相较困难)因此国家垄断避免了market inefficiency(市场无效率:资源浪费等),继而避免了垄断造成的高价(这是可能的,因为寡头有可能联合)对消费者的剥削。。。总结来说我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垄断是为了减少市场无效率以及资源浪费,这对于中国这样经济发展形式较为特殊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经济发展初期是必须的。而政府介入一些门槛高的大型产业,对于平衡经济,激发消费,刺激经济增长和稳定经济是有助益的。我是读经济的,不知道你这个问题是为了论文还是只是想讨论一下,这是我大概的看法。

阅读全文

与垄断对我国经济发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