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临平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每个地方申请的条件都不一样,但都是大同小异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在满一定年限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补当年房款差价后即可上市交易----参考资料来自楼盘网
2. 余杭区的房产可不可以通过杭州房管局查到
可以查到。
余杭区去的房子请到余杭区查询,百丈、黄湖、、径山、瓶窑、良渚附近去瓶窑房管所,仁和、塘栖、崇贤附近去塘栖房管所,老余杭、仓前、闲林附近去老余杭房管所,主城区附近去临平房管所。
需要满足一下条件之一才可以查询:
申报材料:
1.房产权利人查询:
①办理产权证遗失查询: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查询。
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查询: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
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查询。
2.户口迁移出具房产情况查询:
申请人应持《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查档申请表》(派出所领取),申请表上家庭人员必须派出所确认盖章,提供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房管所查询。
3.律师查询:
查询房屋所有权信息的,提供上述查询条件中规定的相应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查询。
4.银行查询房屋状态:
银行应提交介绍信及查询清单(清单须加盖银行公章并注明产权人,产权证号,他项权证号和房屋座落)、经办人身份证 、他项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查询。
5.申请银行住房贷款查询:
提交经贷款银行审查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并注明购买房屋具体地址的房产信息查询函,查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所查询。
6、申请经济适用房查询:
申请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查询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余杭区房管处档案室查询,申请余杭区经济适用房由余杭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供查询清单集中查询。
7、限购查询: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起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购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码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必须在外网将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好提交审核后将相关资料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购房人未通过经纪机购购买二手住房的,直接由购房人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并提交上述资料。
对符合购房条件并且提交资料齐备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否则不予出具。
8、以上查询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载明查询事项及其内容的授权委托书。
收费情况:依据浙江省国家档案馆档案利用服务工本费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
3. 余杭区那个房产性价比高
余杭区那个房产性价比高?性价比还要看自己的喜欢与方便
4. 想申请杭州经济适用房,应该要到什么单位申请的啊
如果你是农业户口,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5. 外地人在杭州申请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为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交易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六、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七、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定期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销售: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十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十九、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核定。
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收取。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血亲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三、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和批地建房,现有或已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
二十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三)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户籍所在地房产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
二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实行轮候制,并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受理:
(一)采取确定受理周期、限定可受理申请人年龄段的方法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周期及年龄段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杭州日报》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告明确。
(二)申请家庭经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盖章后,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户口所在区建设(房管)局,并领取受理单。
(三)区建设(房管)局将初审后的申请家庭资料交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四)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将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的资料退回区建设(房管)局,并附退件单;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受理先后顺序进入轮候。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
(一)根据房源数和受理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人员名单,并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选房人员名单、选房时间和地点等。
(二)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并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凭受理单到指定地点换领《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准购证》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参加选房。
(三)申购家庭凭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和《准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四)选房结果在《杭州日报》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告。
二十八、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缴纳契税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及相关内容,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中注明划拨土地。
三十一、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限制交易年限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房屋采取以下处置方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买受人无房产的,交易时可减免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二、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十三、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并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执行。
三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三十五、市建设、房产、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以下行为依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处罚或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在依法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由市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
(五)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改为普通商品房建设及销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三十六、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可采取以下措施追回已购住房:
(一)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购房人拒不退回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由建设单位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解除合同,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
三十七、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收益擅自转让的,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十八、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十、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建设仍按照招标文件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建设项目合同的规定执行。
6. 您在百度知道的问题:持余杭区人才居住证有什么优惠政策
近段时间,在开发区某企业工作的张先生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儿子读书的事情终于办妥了,张先生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逢人就说还是余杭的人才政策好。
张先生是去年来余杭区工作的,属柔性流动的人才,没有转档案和户口。今年,他的儿子到了读小学的年龄,可是由于他的户口不在本区,小孩读书按有关规定要交一笔不少的借读费,张先生一家收入并不丰,又计划着在临平买房,真把他急坏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先生上余杭人才网发现了一项“人才居住证”的政策,于是他马上同区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人事局负责同志详细地向他介绍了办理人才居住证所需的材料及程序。了解情况后,张先生马上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上报人事局,人事局审查后,只用了两天时间就为他办好了人才居住证,凭人才居住证,张先生的儿子就可以同余杭人一样读书了。
近年来,为引进更多余杭急需人才,用好现有人才,留住优秀人才,余杭区陆续出台了一些人才政策。如《杭州市余杭区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余杭区工作或创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办理《余杭区人才居住证》,享受余杭区市民有关同等待遇;出台了《关于选拔余杭区十佳有突出贡献科技人才的通知》、《关于选拔余杭区十佳重才单位的通知》、《杭州市余杭区对企业引进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购买住房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引导企事业单位重视人才,激励人才,每两年组织一次双“十佳”和企业引进人才购买住房奖励活动;针对科技人才安居存在的困难,积极实施安居工程,建立廉租房制度,以房等人,以低价出租给科技人才,并着力做好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记 者 董 媚
通讯员 叶光胜
新闻链接
《余杭区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余杭区人才居住证》是非余杭户籍人才在余杭享受有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凡外地人员以不改变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形式在余杭区工作或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依据本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并属于余杭区急需或紧缺专业的人员。
(三)持有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工种中具有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员。
(五)个人在余杭区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工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三)本人身份证;
(四)在本区的居住证明;
(五)本区直属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开业的相关证明。
持有《人才居住证》人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一)参加本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或登记。
(二)在规定范围内报考本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申报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四)安排子女在本区就读。幼儿教育及义务教育阶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居住地就迁安排学校就读;高中阶段,参加全区统一的招生考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条件的学校就读。
(五)在本区参加国家职业培训考核鉴定。
(六)按规定参加区基本养老保险。持有《人才居住证》的人员,在余杭区就业后,参加本区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按规定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区时,本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八)按规定在本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本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区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九)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7. 临平经济适用房多少钱一平米
杭州临平宾馆 标准房(宽带免费) 166
经济型
距杭州临平汽车南站2.1公里。位于杭州市临平东湖中路,距离临平汽车北站1.7公里,约5分钟车程。
8. 余杭农民多高层公寓分房政策 公示
关于学习《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回迁安置工作经验介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来源:区住房保障办 点击率:492
各有关单位:
回迁安置是我区民生事业中的大事,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目前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已进入大规模回迁安置阶段,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过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共同努力,顺利完成2013年回迁安置工作目标任务,为今年我区回迁安置工作起了个好头,为全区大规模回迁安置起到参考借鉴作用。现将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总结的农民多高层公寓回迁安置工作经验予以下发,请认真学习。
附件: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回迁安置工作经验介绍
2013年9月13日
附件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
回迁安置工作经验介绍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08年实施区域征迁以来,在外过渡人员数量较多,涉及12个社区,共13967人。随着安置房的逐步交付,回迁安置工作面临着重大考验。去年,依托区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相关镇、街道的经验介绍,开发区结合实际,在摸爬滚打中探索规模化安置的可行道路,从试点先行到推广实施,成功安置小林、建富、庄里三个社区共1271户,安置面积达61万方。在此基础上,今年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细化方案,6月下旬安置南公河社区139户;8月中旬,民情较为复杂的上环桥社区七组、八组共85户顺利实施分房活动,提前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据统计,截止目前,开发区已安置1495户,安置面积70余万方。
由去年的控“量”,到今年的控“质”,开发区回迁安置工作也经历着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困难、有弯路,但体会最深的还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回迁安置工作的全力支持以及广大安置户对于“回家”的热切期望。这是我们工作的基础、信心的来源。
围绕回迁安置分房过程,结合区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开发区的实际做法,下面做一简单交流。
一、开发区分房过程分析
根据工作的前后顺序,分阶段小结:
(一)中远期工作重心
回迁安置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工作。“仰望星空,脚踏实地”,围绕回迁安置工作远景计划,踏实做好当前工作。
1、安置房建设
开发区为保质按期推进安置公寓建设,始终坚持“5个抓”:
(1)抓进度。充分运用项目化管理手段,编制科学的、可操作性的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进度目标化控制,全面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努力化解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2)抓质量。从源头上抓好钢筋、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管理,重点是抓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抓好关键节点(工艺),特别是对容易引起投诉的地下室裂缝、屋面窗台渗水、墙地面开裂等质量通病,以纪要或通知的形式督促代建、监理单位对其相关的施工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行为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
(3)抓安全。始终坚持“重安全,保质量,促进度”的理念,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安全与质量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4)抓保障。建立开发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协调安置公寓建设事宜,严把项目质量关,优先保障安置房建设用地,确保资金到位。
(5)抓廉政。着眼“阳光工程”,制定出台《余杭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及细化项目前期、招投标、合同、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引入跟踪审计制度,并在施工全过程实行联系单变更和联系单报告制度,确保工程“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2、组织体系建设
开发区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思路,及时成立了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的开发区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回迁安置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9个具体工作小组,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
(二)分房前工作重心
这一阶段主要为分房前几个月内,根据住房保障办关于工作流程的指导,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工作重心主要分为下列步骤:
1、相关会议布置
(1)相关责任落实到员
征地拆迁后的社区或组,甚至回迁户中,多少会存在遗留问题。针对回迁安置工作实施计划,责任人员提前参与,暴露问题,全面分析,提前解决,为回迁安置工作奠定基础、创造环境。同时,在安置目标社区加强引导,把复杂的分房政策、办法简化成“房源到村、打包到组、分房到户”三步走等通俗易懂、便于传播的概念性口号,使得安置观念深入人心、广博民意。
(2)召开各级各类会议,如:社区班子会议、组长代表会议、户主动员会议等等。告知分房办法及各环节,排摸不稳定因素,造好声势。特别是调动、提升社区班子工作积极性,将回迁安置工作当作社区班子提升战斗能力的一次考验。
2、宣传资料印发
在实施回迁安置前,开发区及时编印了《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高层公寓回迁安置工作政策汇编》,并落实专人,或现场办公,或入户宣传,认真开展好回迁安置群众思想动员和政策解释工作,做到回迁安置政策家喻户晓。
3、登记造册
各被拆迁人凭《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户口簿、身份证、新增加人口结婚证、身份证和独生子女证等办理登记手续,由开发区回迁安置办公室确认。
4、安置资格审查
(1)会同派出所核准户口性质,安置人员迁入(出)时间及家庭安置人员身份证号等信息;
(2)核准自然增加人口数量及时间;
(3)核准安置对象是否经享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住房福利政策;
5、发布公示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过程透明、结果公开。
(1)安置人口调查登记日期及安置资格截止日期的公示;
(2)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户型选择进行公示;
(3)安置房源分房走向方案公示。
6、组织看房
组织组长、代表、党员、安置户分批次、有秩序进行现场看房,解答相关疑问。
7、发放分房书面通知
由社区、组长或开发区工作人员挨家挨户上门发放分房摇号书面通知,告知其时间、地点、需携带证件及注意事项。
(三)分房日工作重心
开发区分房日举行的摇号活动围绕 “高效、有序”要求,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分房无小事”,各工作岗位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到每件事情有交接、有落实、有反馈。对前来参加活动的安置户真诚面对、微笑服务,即使聊聊家常,也能平复其心态、稳定其情绪。现场工作一般分为7个小组:
1、联络组:主要由机关、社区干部组成,以电话、上门等形式负责安置户按时到达现场;
2、登记组:主要由机关、社区干部组成,负责核实身份、登记接待;
3、政策组:主要由熟悉业务的机关干部组成,负责现场答疑、政策解释;
4、摇号组:主要由机关干部、公证处、中介公司组成,负责引导入座、实施摇号、结果确认;
5、秩序组:主要由综治力量组成,负责以有效方式保证场内、外秩序;
6、看房组:主要由熟悉业务的机关干部、社区、建设方及物业公司组成,负责在房源所在地接待摇号结束前来看房的安置户;
7、后勤组:主要由机关干部组成,负责后勤保障。
(四)分房后工作重心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分房活动之后十日内及后续物业管理期间。
1、分房后十日内工作
基于维护现场秩序的重要性,开发区将资金结算、签订协议、交房入住等工作放到分房结束后几天内实施。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结算组、后续管理组,专门负责安置户的资金结算、交房等工作。结算时,以户为单位,收支两条线,先收后付,整组结清。安置户认为房屋有瑕疵的,按“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工作要求,由后续管理组负责物业、维修人员及时上门处理。
2、物业管理
探索物业管理办法,认真听取社区及回迁居民意见,充分发挥社区班子力量,鼓励创新、勇于尝试,从“社区+小区”的现状出发,根据区级相关部门拟定文件精神,先行采用不同小区不同管理模式来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由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科室对各新建小区的物业单位进行后续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并对工作业绩、居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视考核结果优胜劣汰。
(五)分房办法的具体介绍
关于分房办法的客观与公正,不同的实际环境会有不同的工作考虑。在实施回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开发区围绕实际情况,注重思路与实践创新,提出了“房源到村、打包到组、摇号到户”具体回迁安置办法。
“房源到村”是指同一安置小区内,按房源走向,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各社区的排列顺序。“打包到组”是指同一社区内,按房源走向,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各村民小组的房源排列顺序。“摇号到户”是指同一小组内,按各户型“ABC三档”打包相对均衡原则,通过自行摇号的方式确定各安置户的具体房号。
通过指导回迁社区起草《摇号决议》,并在社区代表大会、户长会上一一通过而作为分房办法的依据。在公证处监督下,围绕“房源到村、打包到组、摇号到户”等步骤,将矛盾逐一分化,使回迁户的观念从“要我分房”转为“我要分房”,大大提高回迁户参与安置的积极性。
二、几点体会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回迁安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顺利推进该项工作,除了需要责任科室的努力,更离不开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相关科室及社区的大力配合。对此,开发区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的工作原则,及时成立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安置工作协调会,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做到思想再统一、责任再明确、任务再落实。与此同时,开发区也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三副班子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回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人力资源保障。
(二)“三公”原则是基础。回迁安置是不折不扣的民生工程,涉及辖区拆迁户的切身利益,稍有不公,就容易引起不满、上访等诸多问题。对此,开发区始终将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贯穿于回迁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让拆迁户舒心,更让拆迁户放心。自启动回迁安置工作以来,开发区严格落实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及户型搭配、安置房源、房源走向、打包到组房源、摇号到户结果等“六公示”,确保回迁安置工作公开、透明实施。同时,以开户长会为抓手,针对打包到组、摇号规则等具体回迁安置实施办法,充分听取拆迁户的意见和诉求,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三)创新方法是关键。开发区回迁安置工作面临安置人员多、涉及社区广、安置房建设周期长等自身特点,创新回迁安置实施办法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开发区在制定出台有关回迁安置实施办法时,先后多次赴相关地区学习取经,并开展广泛调研,听取民意,经多次修改完善,创新提出了“房源到村、打包到组、摇号到户”三步走回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选择条件成熟的区块进行回迁安置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稳步实施其他社区回迁安置。实践已充分证明,开发区回迁安置实施办法是合理且有效的。
(四)宣传发动是保障。回迁安置工作的宣传,说到底是为了让回迁户充分获得知情权,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为回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此,开发区在实施回迁安置工作中,编印了《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高层公寓回迁安置工作政策汇编》,同时,根据回迁安置活动进程,分别对户长会现场、回迁安置摇号现场、安置房小区、社区等地,制定实施氛围营造方案,切切实实营造好拆迁户高高兴兴住新房,开开心心领钥匙的喜庆氛围,为回迁安置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原文链接: http://www.yuhang.gov.cn/index/gwsj/201309/t20130913_873957.html
9. 临平市民中心办理房产加名流程
结婚后,来女方要求在自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具体的程序是: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办理手续费也不贵,住宅收取房屋登记费为每件80元,属经济适用房的减半收取;非住宅收取房屋登记费为每件550元,另外,如果是婚前购房,婚后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那么需要收取每平方米6元的交易手续费。
10. 杭州余杭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三言二语说不清,自己看细则吧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z2007?{9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四、余杭区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镇乡、街道、管委会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各有关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七、在我区范围内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本办法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八、区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区房改办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十、区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和项目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管委会负责选址及拆迁工作。
杭州余杭区经济房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我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主体,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规定。
十一、区房改办根据年度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及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组织申购: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政府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经区房改办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与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十九、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缴的费用以外,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有关部门收费时,必须填写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二十一、购买面积在核准保障面积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保障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改办参照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超面积部分差价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成员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二十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区内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 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审核时区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二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属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十五、家庭房产面积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农村居民多(高)层公寓或批地建房,现有或三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房产面积。
二十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本办法二十五条中所核定的房产面积将在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中核减。
二十七、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二)申请家庭持有的由区民政局核发的《余杭区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提供区内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证明或公、私有住房承租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分房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房改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现为(或曾为)农业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批地建房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证明。
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按“一副三组团”空间布局确定申请范围,供应实行轮候制度,并逐步建立以房等人体系。
二十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按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请并公示,镇乡、街道、管委会、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区房改办审批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三十、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区房改办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申请区域范围、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项目介绍、社区公示时间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指定的申请地点领取、填写《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交镇乡、街道、管委会初审,无异议的由镇乡、街道、管委会盖章后统一交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集中将材料交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对房产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部门)盖章后返回区房改办。
(三)区房改办将审定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房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