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经济适用抄房的出卖分为袭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❷ 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当地对经济适用房限定了五年之内不能买卖的,
那么以此房为标的物的房屋买卖版合同无效,
也无法过户权,
如出售者隐瞒事实,购房者已付定金的,
可据此要求出售者返还双倍定金,
如果购房者举证有其他损失的,可据此要求赔偿。
❸ 购买经济适用房卖方主张合同无效赔偿怎么定性
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版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权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
❹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仅有一种情况是有效的,如下: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❺ 是否有效,如果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何
哪些情形不能办理房产证?
(一)开发商的原因:
1、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版证或没有缴齐土权地出让金;
2、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3、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4、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5、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办理楼盘的大产权;
6、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7、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8、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产权”;
9、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0、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❻ 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五年,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满五年合同是有效的。
由于经版济适用住权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住房加以处分。根据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
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❼ 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后法院支持溢价吗
经济适用房复买卖制合同效力的认定:
1、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一)条也明文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国务院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❽ 法院裁判观点: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合同是否有效内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❾ 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有效吗
无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❿ 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1、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关于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是否有效问题,有的当事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规定是国家七部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十一)条也明文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该意见属于国务院法规,效力高于国务院部委的规章,且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在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3、从近几年来北京(如大兴及顺义)、黑龙江、河南省等地法院的判例看,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多以私下交易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无效。也有个别案例认定,涉案房产交易时(2003年)没有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是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均无对购买年限及购买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而且,违反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最终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有效。
4、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政府并无明确的细化规定,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议,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有效;经济适用房在满五年后出售,但在交易中出于避税目的,将交易价格做低,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但是应纳税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补缴税款,并缴付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