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邯郸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流程
http://fgj.hd.gov.cn/item/hdsfgj/downloadList.aspx?columnTag=bgxz这个是邯郸市住房保障局的网址,好像是每年5、6月份到你所在的居委会办理,专填表格属啥的,步骤很麻烦,得有耐心!想办你只能等到2013年的6月份了,最好到你户口所在的居委会问一下!
Ⅱ 邯郸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贷款条件
邯郸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过去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Ⅲ 邯郸市经济适用房百家乐园具体在什么位置,房价多少钱一平方
具体位置在前进大街和联防路交叉口南行几百米路西。2800一平。
希望对你有帮助,呵呵
Ⅳ 邯郸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购车有什么规定吗
邯郸政府对经济实用住房和廉租房有什么规定?定点住房和住房和租房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不许买卖
Ⅳ 经济适用房查询网站92220171103131
资料齐全的话是可以抄的
申请材料袭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Ⅵ 申请的经济适用房说通过了,等着分房子,我想知道大概的等多久呢我是河北邯郸市的……还有就是申请的哪
P|O|S|机|。刷|卡|机|。。。。硬是一种态度。
Ⅶ 2010年邯郸市经济适用房在哪申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2-09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大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力度,本着统筹规划,分步解决的原则,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逐步由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四)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六)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方式
保障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
实物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采取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和购买符合标准的存量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不包括水、电、暖、煤气、物业等费用。
(七)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1.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5.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市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再从一般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专款专用。
(八)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当年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并核实情况,答复意见。
4、审批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同其签订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房屋维修责任;
(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8)其他约定。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廉租住房房源按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状况,由低向高安排,同等条件摇号确定。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确定的住房在所在居委会(社区)二次公示。
5、监管
城市低收入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拒绝接受上述规定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九)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十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必备条件是:
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过去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房改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三)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和年度用地计划情况,分年度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要的前期准备后,逐级报省建设厅审批。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前期准备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前期准备报省建设厅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招标。
招标文件应包括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质量、销售价格等。招标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确定。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法人资格后,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中标业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达到开工建设条件时,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凭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办理开工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土地后变相搞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否则,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印发之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5平方米(含)以下。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单位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
(十六)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须将经济适用住房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理销售。
(十七)严格监管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八)严格执行供应对象审核程序,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所在居委会(社区)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情况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4、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经审查或复审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购房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可持准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轮候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当申请户数多于所能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时,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安排。同等条件时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
(十九)改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房人从2007年5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理,以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和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二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1、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未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4、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一)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环境脏乱差、乱搭乱建的旧住宅小区进行治理,对旧住宅小区内的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服务设施、环境卫生实施改造工程。治理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争取用三年时间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二十二)强力推进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程。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造。主城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纳入旧城区片和城中村改造范围,由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坚持政府部门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在改建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开发项目,也应根据实际,实行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房,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拿出实施方案。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城中村改造时,要统筹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房屋。
五、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十四)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障土地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应达到上年度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10-1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满足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由规划、国土部门优先安排。
(二十六)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均按不少于总量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由规划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总体需求,进行统一安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二十七)加快制定各种配套文件和规定。市民政局要抓紧制定《邯郸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五、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二十八)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在市住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住房联席会议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指导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招标方案等由市住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及各县(市)、峰峰矿区要整合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 2007年底前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事宜。市编办要督促抓紧落实编制。
财政部门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市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十九)编制并认真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城市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应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比例结构,要与全市住宅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分年度落实建设指标。
(三十)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十二)本意见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其他县、市和峰峰矿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Ⅷ 邯郸市经济适用房百家乐园小区,15号楼什么时候交房
“百家乐园”项目是邯郸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由邯郸市仁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属发建设,投资4.2亿元,总建筑面积54万平方米,该项目2009年动工,至少需要3年时间来完成。
15号楼估计也在明年年底前交房吧。
Ⅸ 邯郸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单位
邯郸市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