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头分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目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有14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的组织资源。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与功能?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与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组织功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其组织功能作用十分明显,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成员进行生产与销售,促使农业生产由行政管理过渡到由合作经济组织协调管理;二是根据国家产业规划以及市场信息,组织和协调农户进行专业生产;三是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把分散的专业户、专业村,通过专业合作,组织起各种类型的专业农协,以参与市场竞争;四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组织农业劳动力有序地流动到二、三产业,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奠定基础。
2、中介功能。大公司、大市场不可能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同样,分散经营的农户,也不可能直接加入大公司的经营序列或纷纷进入大市场销售农产品。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农户为避免自然与市场风险,需要“合作经济”这一中介组织。同样,公司(企业)也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以节约交易成本,无论哪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都需要一个中介组织,使公司与农户、市场与农户对接。
3、载体功能。所谓载体功能,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单纯的组织功能、中介功能中“跳”出来,逐步向产前和产后延伸,兴办各种经济实体。逐步将自身的组织演变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
4、服务功能。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有效服务,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必不可少的手段。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扎在农民之土壤中,因此它对农户的服务最直接、最具体,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不可取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各环节得以稳固相联并延伸的生命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入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形成劳动者约定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专业合作社在东部地区较多,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极少。山东省莱阳市就是以这种类型为主,有专业合作社420多个,基本社员17万户,占全市总农户的80%。
(二)股份合作社 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基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山东、北京等省、市都有超过3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这种形式。
(三)专业协会 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入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贰』 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户,包括农村经纪人、专业生产经营大户等均可以发起设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起时至少有5户农民自愿参加。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机构、专业服务组织、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及基层供销社等单位,也可以与从事某项专业生产的农户共同组建联合体性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要以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主体。 (2)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织起来,在购销、加工、储运、技术、资金及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等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本组织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3)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章程决定组织的发展方向,规范组织的运作程序,是办好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要件。各地兴办和发展经营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可参照《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制定。 (4)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营要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初期的初始资金,根据成员个人与合作经济组织的预计交易额在组织内部成员中筹集。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一般以现金入股,也可以以经营要素折股或以其它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本组织的活动经费。
『叁』 谈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近年出台的3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在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肆』 如何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实践表明,农来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源济组织是保障农民的经济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我国《农业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为了引导、规范、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该法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伍』 现阶段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什么意义如何发展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与时俱进认识农民合作组织
来源:学习时报
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同雨后春笋一般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破土而出,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但另一方面,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分散的、低效的小农经济,及其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弊端,明显成了横亘在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牵动面宽的“瓶颈”,迫切需要构建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新型组织载体,担当起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使命。
弄清农民合作组织(农合组织)的现状
目前,活跃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自己创办的新兴组织,一般发育的时间并不长,比较早一些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过十几年之久,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第1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文简称为“农合组织”)。农合组织是农民群体以农业种植、养殖、初加工等专门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下,依据《章程》和民主管理程序,通过入股形式自发将利益联结起来的“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数量较多,涉及产业项目较广。目前全国农合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其中各类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参加农合组织的正式农户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2.5亿农户总数的9.5%;农合组织的非正式农户成员3245万户,两项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帮助农民致富是农合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有的地方将这个组织称之为“╳╳专业合作社”,如西瓜专业合作社、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个别地方称之为“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村经济联社”;也有的地方称之为“╳╳╳专业协会”,如蔬菜协会、金银花专业技术协会,个别的还称之为“╳╳技术服务协会”、“╳╳产销协会”、“╳╳╳产销联合会”等。
尽管这类农合组织在称谓上有着明显差别,行政审批的部门各有不同,但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们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最需要、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农民积极参与的呼声最高的农合组织。这类农合组织应该是我国农村中农民自办的自我管理组织的主体。
厘清新的历史条件下农合组织的本质
中国“三农”问题根本来说是农民问题。我国农村特有的社会结构及其亲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的社会基础,决定了新农村建设必须构建以农民为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新型组织模式。历史上,我们曾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以生产队组织模式去组织广大农民,换来的结局是贫穷,实践证明根本行不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推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土地承包制,给农村带来天翻地覆的巨变,但是要应对WTO条件下全球竞争,小规模的家庭组织模式与大市场的新矛盾就凸现出来。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能够在家庭生产经营单元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担负起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条件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富于创造精神的中国农民探索了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方式。
作为农民自办的群众组织,农合组织的性质是“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无论是我国创办初期的供销合作社,以及国际上农合组织无不如此。首先,农合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形成紧密型所有者利益关系,而且限定股份数额,防止发生大股操纵。其次,农合组织一般都是以当地某特色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帮助农民获取生产经营以外环节的利润。再次,农合组织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共同富裕,为组织内全体成员服务。第四,农合组织遵循国际合作社通行规则进行内部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并且设有监督机制。最后,农合组织奉行独有的向农民返还利润的分配形式,所有组织成员都享有这份收益。
廓清农合组织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载体作用
在培育和发展农合组织上,最具借鉴意义的是大家公认的邻国日本、韩国。日本农协组织是在法律保护、政府支持和农民拥护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属于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法人,对日本战后濒临崩溃的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简要讲,日本农协有三项主要职能:一是服务农业,包括进行农业生产指导,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统一收购和销售农产品。二是信用合作,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开展信贷和保险业务,为农协会员服务。三是社会共济和福利,包括农村医疗、婚丧嫁娶、文化娱乐等项事业,减轻农民负担。无独有偶,韩国农协具有非盈利的法人组织的法律定位,同样是在国家法律保护、政府推动和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创建发展的。韩国农协担当着“发展农业、银行业务、争取权益”三项主要职能,它们既是颇具影响力的“新村运动”的主要担当者,也是韩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
那么,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合组织发挥那些基本功能呢?1、发挥农民经济组织的功能,服务“三农”,带领农民持续增收,创建和谐社会。2、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及定价权。3、发挥反映农民意愿的功能,协助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4、发挥农民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农民权益。5、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载体的功能,承担政府委派的工作任务及其福利事业。6、发挥农民的民间组织的功能,参与国际间交流对话,尤其是解决农产品市场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
为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规范发展农合组织,可采取的具体对策有立法保护、规范管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创新政府对农村管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等,在操作策略上,首先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合组织管理体系;再次,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适度控制以“维权”为主的农会社团,并且通过发展农合组织引导一些地方的农会纳入到法制轨道。(吕占斌)
『陆』 国外有没有人研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的也可以
在国际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了150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1995年,在英国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用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进入90年代后半期,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于是在北美地区首先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
与传统合作社原则相比,它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和增加参加者产品的附加价值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宗旨,而传统合作社的原则是为参加者服务,提供合作机会。二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入社资格是承购大量的股金,把贫穷农民排除在合作社门外,而传统合作社对任何人开放,主要是出于人们的自愿。三是新一代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服务量是同参加者在合作社内投入的资金成正比,而传统的合作社却没有特殊的规定,采用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新一代合作社作为一个股份制的企业来操作,而传统合作社是作为一种社员共有的自治自助性质的共同组织。
中国还没有对合作经济组织作出内涵和外延的法律规定,我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是一项新生事物,因此,合理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与原则,对快速、健康地发展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无疑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但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市还未得到全面发展,故目前应更多地借鉴国际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待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有条件的合作组织可尝试进行股份化改造,即更多地借鉴国际新一代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按此思路,我市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则。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在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这样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不会动摇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反而会在新的层次和意义上深化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市在引导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不得指令,不搞“一刀切”。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同时,还要明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关系,使合作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二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来培育和发展的原则。我国过去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发生和发展的,不存在经营问题。而今天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发生和发展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它们直接面对市场进行生产和经营,是建立在分散生产、统一服务和平等交易基础上的经营联合体。因此,我市在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围绕主导产业、特色产品和重点区域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互兼容、互为促进的发展局面。
三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我市在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在民办上,要突出农民为主体的指导思想,尊重农民意愿,使其独立自主、进出自由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和营销合作;在民管上,应尊重“一人一票”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办法,使社员享受到真正的经济实惠,同时也要考虑组织不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既要防止放任不管,又要防止管理过度,坚持“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准则。
四是坚持尊重农民创造性,鼓励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目前,我市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尽相同,在其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不宜强求统一的模式。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的经验与原则,但绝不能简单的照搬,应该因时和因地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鼓励大胆探索和开拓创新,积极扶持其发展,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当务之急是如何尽快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的竞争。在此基础上,再按照“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引导。
五是坚持联合与发展的原则。单个的合作社由于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和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等有限,所以我市还必须鼓励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联合。即可以是本地区间的合作,又可以是与其它地区或者上级的合作,通过横向和垂直的联合,以进一步增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涉能力。待条件成熟时,我们还可借鉴北美新一代农业合作社的运作方式,引导农民发展类似于股份制企业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适应我国农产品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要求。□
『柒』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社会主专义市属场经济的要求,创新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发展不规范、缺乏相关立法、政策支持和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要立足产业化、倡导品牌化,同时抓好法规建设,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对策拜托各位大神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通过对山东省潍坊市及其下辖的寿光市和昌乐县、河南省郑州市和新野县、四川省成都市以及上海市等地的调研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整体实力逐步增强
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44.6万个,比2007年增长了3倍[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建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达到10多万个,只不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这些合作组织、协会需要重新注册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存在。],实有入社农户30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与此同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也由2007的900亿元增长到2011年上半年的5700亿元,增长了5.3倍。
具体来看,山东、河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全国前列,其中山东的合作社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近5万个,占全国的11.2%左右,成员总数48.6万人,出资总额552.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2.8倍和8.7倍。
(二)合作社行业分布广泛,以种养殖业为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技术信息等多个行业,其中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大体占43.3%,从事畜牧业的专业合作社占29.7%,合计达到73%。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最多,并存在跨领域兼营的现象。例如,山东省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有24594个,占总数的49.4%;其次为养殖业16669个,占总数的33.5%;再次为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14249个,占总数的28.6%。
(三)合作社服务领域拓宽,以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为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领域已由过去主要开展信息服务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多个环节。
从山东寿光的调研情况看,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开展服务的合作社占到全部合作社的比重约为53%;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生产资料供应为主的合作社占32%;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12%。此外,一些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
(四)合作联社不断涌现,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势头明显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合作社开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成立使各合作社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提升了合作层次,拓展了合作范围。
例如,2011年7月成立的寿光鑫盟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山东省唯一一家跨地区联合成立,合作社数量最多、社员人数最多、种植种类最全的联合社。联合社吸纳了济南、潍坊、威海、滨州、聊城等地的31家合作社,年产葡萄1500万斤、苹果4600万斤、各类蔬菜6000万斤。该联合社的成立成为促进分散农户连接广阔市场的中间桥梁。
(五)合作社运作模式多元化,以“合作社+农户”类型居多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户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通过合作社把自己的产品销往市场;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该类合作社通常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企业占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社员以劳动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数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四是合作联社+农户,这种组织模式由从事相关行业的不同合作社组成,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体,并在各环节上带动社员和农户。
从调研情况来看,“合作社+农户”是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组成形式。以山东、河南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47.0万人,占全部成员总数的96.8%,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22.7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8.2%;两省的企业单位成员仅为1571个、350个。若按平均1个企业参与1个专业合作社计算,“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类型仅占这两个省合作社总数的3.2%和1.1%。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限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抗御市场风险能力。
从调研情况看,2010年,河南省2.3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带动非成员农户190多万户,覆盖了全省农户总数的16%。各类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单家独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共同组织生产,共同面对市场,使专业生产优势与销售优势得以有机地结合。
(二)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合作社通过将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各个环节,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2.6万个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合作社积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社员带着土地入股。以在山东的实地调研情况为例,昌乐宝石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成了800亩的自属基地,并实行全封闭式的集中生产管理,同时还建立了300亩育种基地,以良种选育与推广为核心,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的技术竞争力。
除此之外,合作联社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域、行业界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配置生产要素,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三)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将经营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按社员的交易额进行分红,促进农民既增产又增收。
例如,山东寿光的燎原果菜专业合作社规定,对于给合作社提供产品的社员,以当地蔬菜市场交易的最高价格给予收购。同时,还探索实施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合作经营模式,实行农场化统一管理和股份制利益分配。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对土地流转的农民保底每亩一年1000斤小麦,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有劳动能力的还可通过务工挣得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社员在经营过程中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的整个流程都需要符合质量标准,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品具备可追溯性。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加工、营销全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对基地内生产的蔬菜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植保员签名制度,最大限度控制蔬菜农残。此外,该合作社还积极推行蔬菜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从播种育苗—施肥用药—检测采收—加工分拣—冷藏运输—客户,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成为了上海世博会的农产品供应商。
(五)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近两年,流通环节过多被认为是引发农产品价格较快上涨的重要推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帮助分散的农民根据掌握的市场信息做出更为理性的生产经营决策,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将一家一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与超市、企业、学校等主体对接,直接进入销售终端,可以大大缩减流通环节并降低零售价格。
从调研情况来看,河南省通过“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引导,800余家合作社与超市或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通过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5亿元。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整体实力仍显薄弱
调研发现,真正上规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合作社为数较少。截至2011年上半年,四川、山东两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入社成员数量为15.4人和9.8人,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社员数仅为7.5人,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5人。另外,合作社的户均出资额也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6月底,山东省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为111.1万元、四川省为124.0万元、上海市为142.1万元、河南省为156.9万元。以户均出资额较高的河南省为例,合作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191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2.2%,100万-500万元的有9765家,占比为31.7%,500万元以上的有1874家,占比仅为6.1%。
合作社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形成产品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等。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二)合作社服务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之外,大多数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更多地是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贩销大户销售服务的层面上,缺少对能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4343户,仅占合作社总数的8.7%。服务面不广、层次较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组织优势的充分发挥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方面普遍面临更大的困难。这类合作社往往是以村为单位,产品总量及市场占有率有限,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并且在信息搜集、技术引进、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都存在较大差距。
(三)合作社融资难,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匮乏
从调研情况来看,流动资金缺乏是制约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合作社虽然是法人,但由于入社农户本身收入较低,出资有限,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其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组织加工、开拓市场的开展。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合作社给予扶持,但限于财力,受惠面较小。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需要,发展后劲有待增强。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利用、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而言,最缺乏的是带头人、财务、经纪人、营销、经营管理五种类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
(四)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内部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一是有的合作组织虽然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做决定,普通社员基本上没有对专业合作社参与管理。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例如,有的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没有按收购量再次返还给社员;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配比例没按法律规定执行,社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个别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五)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待配套完善
首先,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等项目资金,难以与专业合作社实现有效对接。
其次,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主要给予重点龙头企业,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还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三,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多数合作联社只能以社会团体的身份进行登记,由于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合作联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政策优惠受到很大限制。目前,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扶持合作社联合组织发展的政策规定,但对于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合作联社与基层社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还需要由国家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明确。
四、政策建议
(一)促进各类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鼓励和扶持合作联社的发展壮大。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大理事会、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入社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规范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盈余返还等方式,与合作社建立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鼓励金融结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要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体现便捷、灵活特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与此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引导合作社之间开展金融联合与合作。
(三)加强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养
通过开展专家授课、示范指导、技术交流,提高合作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鼓励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发起人的教育与培养。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作用,组织开展合作社各类人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强化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
在农产品优势主产区,项目实施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五)加大对合作社的税费减免
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除政策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之外的农业技术咨询、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减免增值税。此外,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的价格优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任兴洲
(转自中国改革论坛网)
『玖』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哪些扶持政策
(1)增加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省、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专的资属金,作为贷款贴息,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2)依法减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税收。经登记成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其成员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免征增值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收购免税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收购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属第三产业的,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按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本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为农服务活动等社会性支出。
(3)支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棉花和农资经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开展化肥、农膜、农药等自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
『拾』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了哪些主要经验
1.浙江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主要经验
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全力探索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1)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和搞活土地流转并举,夯实农业集约化生产基础。一方面,以土地确权登记为重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另一方面,以土地流转为重点,创造规模经营条件。
(2)坚持职业农民培养和家庭农场培育并举,促进农业专业化主体提升。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力量。注重内培外引,在开展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提升青年农民能力的基础上,突出大学生农业创业行动。注重发挥家庭经营优势,在引导专业大户发展基础上,突出培育家庭农场。
(3)坚持主体联合与产业链接并举,推进农业组织化经营。农业的组织化需要主体间的横向联合和产业链的纵向链接。在主体联合上,突出抓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在产业延伸上,突出抓全要素产业链打造。
(4)坚持公益性依托和市场化运作并举,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在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相辅相成、互促互进。把健全公共服务平台放在首位,同时,把农业服务业作为主动力产业来抓。
2.江苏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累的成功经验
近年来,江苏各地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积极探索“统”与“分”的最佳结合点。大力发展专业合作,探索生产经营的统合,不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指导服务力度,不断加大股份合作力度,探索生产要素的统合:一是探索开展农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二是探索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三是探索开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全省农民合作社已有一定数量基础的前提下,江苏省更加注重规范发展,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和质量。工作导向突出“四个分开”,工作重点强化“四项措施”。其中,“四个分开”是指:推进农民合作社与牵办主体财务分开、管理分开、经营分开和项目分开,理清产权关系,开展自主经营,单独建账核算,独立承担财政项目。“四项措施”是指:深入开展示范创建。强化名录建立使用。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坚持实施分类指导。
3.上海市对现代农业组织化经营专项奖补试点采取的措施
(1)对符合条件的本地承包农户,由市、区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亩100元的专项补贴。承包农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农户;二是农户必须出具书面流转委托书,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且委托期限须在3年以上。
(2)对通过考核的村委会,由市、区县财政各给予每亩15元的工作奖补。村委会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农户委托的土地应集中流转,发展粮食、蔬菜等适度规模经营;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主,种植面积须在100亩以上,并与自身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蔬菜生产的经营主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园艺场等为主,种植面积须在30亩以上。二是流转合同及农户委托资料须报乡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流转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三是流转的土地不能出现搭建窝棚、改变农业用途、掠夺式经营、违规使用禁止性农业投入品、恶意拖欠侵占农民土地流转费,以及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影响农业农村综合治理的违法违规现象。
4.河南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河南省坚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抓手,努力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一是制定政策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设立了农民合作社发展基金。开展了示范社评选活动,形成国家级示范社28家、省级示范社500家、市县级示范社4800家,示范社体系基本形成。二是加快培育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坚持把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作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集约化水平的重点,在政策、信息、技术和信贷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种养大户给予重奖,引导和鼓励规模生产。三是打造农业产业化集群拉长产业链条。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每年拿出2亿元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贴息和补助。按照“基地支持、龙头带动、流通服务、特色高效”的原则,着力打造一批“全链条、全循环、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