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带动农民致富
为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更好地实现助农增收的目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系统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作为工程实施的开局之年,今年各地供销合作社积极行动,迅速推进,引导专业合作社以品牌化建设树立形象,开拓市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取得了初步成果。目前,全国30个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共推选1066家专业合作社作为首批进行品牌化、产业化经营的单位,共发展入社农户99.7万户,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社935户,是全国的6倍(根据农业部统计,全国15万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2360多万农户,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约为157户),平均带动农户2768户。年帮助社员实现销售收入146亿元,专业合作社自身实现利润7.3亿元,在推进全系统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带领农民社员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在实施“千社千品”富农工程中,各地供销合作社积极帮助专业合作社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聘请专家进行讲座和现场指导,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山东滕州市马铃薯生产专业合作社为了解决困扰社员的品种、技术和病虫害防治问题,从山东省农科院购进优质良种,并对社员统一进行测土施肥、病虫害防治,指导社员进行科学生产与管理,专业合作社社员栽培出来的马铃薯光亮鲜嫩,亩产高出近500公斤,平均每亩能够增加收入1000元以上。陕西旬阳县双河镇供销社针对当地蚕农多年的传统粗放式生产模式,组织84户蚕农成立了蚕桑专业合作社,从推广新技术入手,聘请有关专家开展培训13期,培训2500多人次,发放技术资料3000多份。通过科学养蚕,大大提高了蚕茧产量和质量,农民养蚕每张可增收100多元。
二、开展产业化经营,延长了产业链条
以产业化经营为突破口,各地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途径帮助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或者与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对接,通过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延长产业链,增加农民收入。四川大竹县苎麻专业合作社与县供销社金桥麻业公司对接,通过专业合作社,金桥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不但提供种苗、进行技术指导和病虫防治,通过专业合作社麻农还能获取苎麻加工、销售环节增值1%—5%的利润返还。目前已建成了3.07万亩优质苎麻基地,带动农户2.5万多户,苎麻收购价格由以前的1公斤不足2元上升到4元,每年可为麻农实现收入1200多万元。吉林蛟河市黄松甸供销合作社,积极帮助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与蛟河市松山食品有限公司对接,进行食用菌的深加工,并利用公司的“蛟松”牌商标,有效地延长了产业链,扩大了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带动农户700户,预计可帮助农民实现收入240万元。
三、推动与市场对接,拓展了农产品销售渠道
为了解决专业合作社产品销售问题,总社要求系统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对纳入工程的专业合作社免收入场费、管理费。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供销合作社专门出台了扶持政策,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还专门下发了贯彻意见,对进入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产品纳入公司采购系统,在所属连锁超市免收进场费、通道费和促销费,并积极指导按照超市要求改进包装,推进其标准化、礼品化和品牌化。各地供销合作社也按照工程的要求,积极帮助专业合作社产品进入当地的连锁超市和各类市场,推动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大型日用消费品连锁企业进行对接,实现了产品的顺畅销售,增加了农民收入。湖北嘉鱼县潘湾蔬菜专业合作社通过与山绿集团合作,联合组建蔬菜基地,发展订单农业,由山绿集团包销专业合作社的产品,避免了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与损失,每年为菜农增加收入200万元。山东莒南县文幢镇基层供销社帮助农民组织果品专业合作社,成为江苏苏果集团的果品基地。按照苏果提供的标准和要求,组织桃的生产管理、采摘、储运、配送,使合作社的优质桃走向大江南北,价格远高于同类其他产品。
四、引导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增强了带动能力
针对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偏小、实力偏弱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地通过开展“千社千品”富农工程,逐步引导专业合作社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品牌建设,有效地增加了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一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注册。目前,在1066家专业合作社中已经有997家进行了工商注册,占93.5%,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为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二是鼓励社员入股,进行二次分配,逐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为提高专业合作社对社员的影响力,增强社员对合作社的关切度,增加农民社员收入,各地引导专业合作社对社员按交易量或股金进行利润返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入选专业合作社中有601家在年终进行了二次利益分配,有999家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了入股,社员股金总额达6.94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三是树立品牌意识,增强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在入选专业合作社中有519家进行了产品商标注册,占49.6%。通过品牌建设,2005年每个专业合作社平均实现经营额1370万元,利润68万元,平均带动农户2768户。
2. 近年来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的原因有哪些
各地为了加快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相继出台一些好的政策、作法和措施,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种作法:
1、领导重视、部门参与、能人带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虽起步晚,发展不平衡,但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和作用。省委领导罗清泉同志在“全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暨秋冬农业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就是按照“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把农民组织起来,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销协会、产销联合体、经纪人队伍等组织,一头紧连农户,一头紧连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培植多元化的农业市场主体方面,各地要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对已有的市场主体要加强扶持,加快发展。省委领导邓道坤同志在会议上也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创新科技体制,要根据农业区域化布局和专业化生产的需要,改变过去按行政区划设置技术推广机构的办法,依托产业基地、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区域性的技术服务机构。省领导苏晓云同志在省农办调查天门流通协会《报告》上批示:“建议农业厅应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省委秘书长孙志刚同志在咸安考察时指出:“要加快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步伐”。省政府领导周坚卫、刘友凡同志要求省农业厅尽快起草湖北省《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待征求意见后以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文件下发。为了落实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农业厅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合作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荆州市为了推动合作组织的发展,解决产品“卖难”问题,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解决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的主要工作来抓。老河口市委书记刘金元同志一直关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并要求有关部门研究此项工作。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为了加快培育发展合作组织的步伐,各级农业部门和农村能人大户积极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丹江口市农业经济协会联合会,参与理事会的成员中涉及8个部门的人员,其中有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蔬菜办、市科协、市民政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吸纳农村能人80余人,他们都是农村生产经营大户和能手,如农民范启波是十堰市授予“十大”农产品营销大户人员之一。协会联合会挂靠市农委。部门积极支持、参与、吸纳农村能人带动,较好的发挥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
2、出台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在调查中发现,各地为给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宽松环境,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一是免征或减征营业额,只交农业税;二是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信贷支持,会(社)员可凭参与合作组织的会(社)员证贷款,并给予一定的减息扶持;三是实行交通“绿色通道”和治安保障,保证合作组织的产品畅通无阻和安全。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为解决合作组织资金运转困难问题,除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外,允许合作组织按照合作章程,让社员以资金入股,按股分红和吸纳一定社会闲散资金入股,较好地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如松滋、大悟、嘉鱼等县市从税收、资金、信贷、交通、治安、土地征用到信息服务、媒体宣传和吸纳社会资金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有效的培育和促进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健康发展。
3、板块经济建设与合作组织的发展同步规划。从实地调查和有关县市反馈的调查材料看,在板块经济建设中,改变了过去只重面积、产量,不重质量和产后销售及农民的收入问题。其主要作法是:一是在扩大规模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讲求产品质量安全,做到初级产品和精加工产品一起抓,提高单位面积的经济效益和产品的附加值;二是加快了板块经济建设所在地乡镇的农村合作组织组建步伐,并出台优惠政策,采取得力措施,扶持合作组织上加工厂和建立营销网点,从而盘活了板块产品销售渠道,实现了“产、加、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和农民增收的格局,使板块经济建设和合作组织都得到了健康的发展。
3. 当前农村新型经验主体的发展状况如何有哪些新特点,
20世纪80年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兴起并迅速发展。对于农民来说,这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于农业来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总体来看,在市场经济、农业产业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于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有很好的作用。 虽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能发挥的作用被给予了厚望,但由于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了不完善之处。单看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就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产权边界模糊、决策机制不合理、经营机制低效、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有限、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而在外部治理结构上,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外部融资渠道短缺等问题。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其治理结构方面所显示的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所以,如果能解决或者缓解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无疑将会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本文致力于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从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两个方面深入剖析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此外,在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产权理论的指导下,在借鉴发达国家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优化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的措施。
4.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社会主专义市属场经济的要求,创新农村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诸如覆盖面小、发展不规范、缺乏相关立法、政策支持和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要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要立足产业化、倡导品牌化,同时抓好法规建设,引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5.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已有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从事合作思想的研究、宣传。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县等地创办信用、购销合作社。到1935年,农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团体和慈善团体举办,有的是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官办的,多限于流通领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区,除组织换工性质的农业互助组(劳动互助社)外,还出现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如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时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和采用农业新技术,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他们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同时,国家工业化也要求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先后在1951年12月和1953年 1月作出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计划从1953年起,用1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业合作化。当时强调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自愿互利的组织原则和典型示范的工作方法,并肯定了由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步骤。互助组也称“劳动互助组”。有适应农忙季节需要组织的临时互助组和比较固定的常年互助组两种。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组成。互助组成员拥有各自的生产资料,只实行换工互助,其土地仍由各户经营,收获的产品也由自己支配。至1954年全国共建立互助组 993.1万个,参加互助的农户6847.8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58.4%。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是土地私有、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将土地作股入社;耕畜及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一般属于社员私有,由社统一使用,付给适当报酬。社员参加集体的生产劳动。合作社扣除生产费用后的净收入,除缴纳税金、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一部分按劳分配,另一部分支付社员的土地报酬。社员还可经营一定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至1955年全国共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3.3万个,入社农户1688.1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4.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社员入社的私有土地无代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按质折价归社,价款超出社员应交入社股金的部分,作为对社的投资,由社分期偿还。缺少或没有耕畜、大农具的社员,其应摊股份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贷款。取消土地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还可使用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少量自留地。1956年底全国共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万个,入社农户10742.2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87.8%。同时,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也普遍发展,在帮助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解决生产资金不足和生活困难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
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的大国,实现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十分深刻的社会变革。但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出现了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缺点。1958年在许多社还没有来得及巩固的情况下,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见农村人民公社);以后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就使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了严重挫折。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对人民公社经营体制和组织体制的改革,推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形成集体经营与承包户家庭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出现了合作经济发展的新局面(见农业生产责任制)。
建设路径
根据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原则,该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建立应该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路径。但由于完全靠农民自身的力量自发地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组织成一个有凝聚力的团体,难度非常大。因此很有必要由政府出面,扶持并引导农民组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1.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一种具有准企业性质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应与其它企业法人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愿、自治、民主管理的组织原则。确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所在社区党政和经济组织。确立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必须通过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只能选举和聘任,不能由任何单位任命和委派等。从而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证。
2.提供政府援助
为了引导农民走向合作,政府还可以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发展的具体措施。如政府可以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额度的贴息贷款,优先购买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以及给予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物质支持等等。
3.对农民进行培训
合作社的教育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运动指南的七条原则之一。为了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的道路,对他们进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知识的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应利用所有可利用的手段和力量,对农民、农业院校的学生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合作社运动的教育和培训,向他们介绍国外合作社运动的发展情况,分析中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有的内涵,分析该组织与过去的人民公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股份公司的区别,从而提高他们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水平。
6.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对策拜托各位大神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通过对山东省潍坊市及其下辖的寿光市和昌乐县、河南省郑州市和新野县、四川省成都市以及上海市等地的调研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整体实力逐步增强
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44.6万个,比2007年增长了3倍[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建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达到10多万个,只不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这些合作组织、协会需要重新注册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存在。],实有入社农户30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与此同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也由2007的900亿元增长到2011年上半年的5700亿元,增长了5.3倍。
具体来看,山东、河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全国前列,其中山东的合作社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近5万个,占全国的11.2%左右,成员总数48.6万人,出资总额552.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2.8倍和8.7倍。
(二)合作社行业分布广泛,以种养殖业为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技术信息等多个行业,其中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大体占43.3%,从事畜牧业的专业合作社占29.7%,合计达到73%。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最多,并存在跨领域兼营的现象。例如,山东省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有24594个,占总数的49.4%;其次为养殖业16669个,占总数的33.5%;再次为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14249个,占总数的28.6%。
(三)合作社服务领域拓宽,以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为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领域已由过去主要开展信息服务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多个环节。
从山东寿光的调研情况看,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开展服务的合作社占到全部合作社的比重约为53%;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生产资料供应为主的合作社占32%;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12%。此外,一些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
(四)合作联社不断涌现,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势头明显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合作社开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成立使各合作社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提升了合作层次,拓展了合作范围。
例如,2011年7月成立的寿光鑫盟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山东省唯一一家跨地区联合成立,合作社数量最多、社员人数最多、种植种类最全的联合社。联合社吸纳了济南、潍坊、威海、滨州、聊城等地的31家合作社,年产葡萄1500万斤、苹果4600万斤、各类蔬菜6000万斤。该联合社的成立成为促进分散农户连接广阔市场的中间桥梁。
(五)合作社运作模式多元化,以“合作社+农户”类型居多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户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通过合作社把自己的产品销往市场;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该类合作社通常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企业占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社员以劳动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数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四是合作联社+农户,这种组织模式由从事相关行业的不同合作社组成,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体,并在各环节上带动社员和农户。
从调研情况来看,“合作社+农户”是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组成形式。以山东、河南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47.0万人,占全部成员总数的96.8%,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22.7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8.2%;两省的企业单位成员仅为1571个、350个。若按平均1个企业参与1个专业合作社计算,“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类型仅占这两个省合作社总数的3.2%和1.1%。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限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抗御市场风险能力。
从调研情况看,2010年,河南省2.3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带动非成员农户190多万户,覆盖了全省农户总数的16%。各类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单家独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共同组织生产,共同面对市场,使专业生产优势与销售优势得以有机地结合。
(二)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合作社通过将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各个环节,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2.6万个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合作社积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社员带着土地入股。以在山东的实地调研情况为例,昌乐宝石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成了800亩的自属基地,并实行全封闭式的集中生产管理,同时还建立了300亩育种基地,以良种选育与推广为核心,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的技术竞争力。
除此之外,合作联社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域、行业界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配置生产要素,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三)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将经营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按社员的交易额进行分红,促进农民既增产又增收。
例如,山东寿光的燎原果菜专业合作社规定,对于给合作社提供产品的社员,以当地蔬菜市场交易的最高价格给予收购。同时,还探索实施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合作经营模式,实行农场化统一管理和股份制利益分配。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对土地流转的农民保底每亩一年1000斤小麦,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有劳动能力的还可通过务工挣得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社员在经营过程中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的整个流程都需要符合质量标准,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品具备可追溯性。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加工、营销全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对基地内生产的蔬菜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植保员签名制度,最大限度控制蔬菜农残。此外,该合作社还积极推行蔬菜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从播种育苗—施肥用药—检测采收—加工分拣—冷藏运输—客户,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成为了上海世博会的农产品供应商。
(五)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近两年,流通环节过多被认为是引发农产品价格较快上涨的重要推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帮助分散的农民根据掌握的市场信息做出更为理性的生产经营决策,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将一家一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与超市、企业、学校等主体对接,直接进入销售终端,可以大大缩减流通环节并降低零售价格。
从调研情况来看,河南省通过“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引导,800余家合作社与超市或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通过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5亿元。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整体实力仍显薄弱
调研发现,真正上规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合作社为数较少。截至2011年上半年,四川、山东两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入社成员数量为15.4人和9.8人,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社员数仅为7.5人,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5人。另外,合作社的户均出资额也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6月底,山东省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为111.1万元、四川省为124.0万元、上海市为142.1万元、河南省为156.9万元。以户均出资额较高的河南省为例,合作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191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2.2%,100万-500万元的有9765家,占比为31.7%,500万元以上的有1874家,占比仅为6.1%。
合作社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形成产品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等。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二)合作社服务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之外,大多数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更多地是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贩销大户销售服务的层面上,缺少对能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4343户,仅占合作社总数的8.7%。服务面不广、层次较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组织优势的充分发挥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方面普遍面临更大的困难。这类合作社往往是以村为单位,产品总量及市场占有率有限,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并且在信息搜集、技术引进、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都存在较大差距。
(三)合作社融资难,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匮乏
从调研情况来看,流动资金缺乏是制约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合作社虽然是法人,但由于入社农户本身收入较低,出资有限,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其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组织加工、开拓市场的开展。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合作社给予扶持,但限于财力,受惠面较小。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需要,发展后劲有待增强。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利用、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而言,最缺乏的是带头人、财务、经纪人、营销、经营管理五种类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
(四)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内部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一是有的合作组织虽然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做决定,普通社员基本上没有对专业合作社参与管理。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例如,有的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没有按收购量再次返还给社员;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配比例没按法律规定执行,社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个别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五)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待配套完善
首先,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等项目资金,难以与专业合作社实现有效对接。
其次,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主要给予重点龙头企业,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还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三,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多数合作联社只能以社会团体的身份进行登记,由于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合作联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政策优惠受到很大限制。目前,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扶持合作社联合组织发展的政策规定,但对于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合作联社与基层社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还需要由国家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明确。
四、政策建议
(一)促进各类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鼓励和扶持合作联社的发展壮大。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大理事会、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入社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规范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盈余返还等方式,与合作社建立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鼓励金融结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要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体现便捷、灵活特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与此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引导合作社之间开展金融联合与合作。
(三)加强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养
通过开展专家授课、示范指导、技术交流,提高合作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鼓励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发起人的教育与培养。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作用,组织开展合作社各类人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强化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
在农产品优势主产区,项目实施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五)加大对合作社的税费减免
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除政策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之外的农业技术咨询、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减免增值税。此外,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的价格优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任兴洲
(转自中国改革论坛网)
7. 怎样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积极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产生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从实际情况看,当务之急是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对其在农村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科学定位。概括地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把农民按行业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市场竞争的组织者,是农民利益的维护者;是农业科技推广和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载体;是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的依托、农产品产销衔接的中介、农业生产资料采购选用的服务中心;是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信贷的担保主体、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围绕这些定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收益。
扎实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一项长期任务,又是一项紧迫任务;既“慢不得”,也“急不得”。总的看,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明确工作思路,积极加以引导和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牵涉面较广,因此必须坚持科学谋划、稳步推进。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市场发育水平,搞强迫命令,搞形式主义;二是坚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群众自愿、形式多样、自主经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等原则;三是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首创精神,探索符合各地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形式。
8. 现阶段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什么意义如何发展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与时俱进认识农民合作组织
来源:学习时报
新农村建设伊始,伴随着市场机制的深化和农村经济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如同雨后春笋一般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破土而出,在经济发达的江浙农村势头正劲,全国也显示出一种大发展的趋势,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新现象。但另一方面,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分散的、低效的小农经济,及其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弊端,明显成了横亘在新农村建设道路上牵动面宽的“瓶颈”,迫切需要构建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新型组织载体,担当起建设新农村的历史使命。
弄清农民合作组织(农合组织)的现状
目前,活跃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农民自己创办的新兴组织,一般发育的时间并不长,比较早一些的专业合作组织也不过十几年之久,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第1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文简称为“农合组织”)。农合组织是农民群体以农业种植、养殖、初加工等专门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在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下,依据《章程》和民主管理程序,通过入股形式自发将利益联结起来的“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数量较多,涉及产业项目较广。目前全国农合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其中各类专业协会约占65%,专业合作社约占35%;参加农合组织的正式农户成员达到2363万户,占2.5亿农户总数的9.5%;农合组织的非正式农户成员3245万户,两项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帮助农民致富是农合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有的地方将这个组织称之为“╳╳专业合作社”,如西瓜专业合作社、禽类养殖专业合作社,个别地方称之为“农民╳╳股份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村经济联社”;也有的地方称之为“╳╳╳专业协会”,如蔬菜协会、金银花专业技术协会,个别的还称之为“╳╳技术服务协会”、“╳╳产销协会”、“╳╳╳产销联合会”等。
尽管这类农合组织在称谓上有着明显差别,行政审批的部门各有不同,但本质特征决定了它们都属于比较典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是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最需要、与农民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农民积极参与的呼声最高的农合组织。这类农合组织应该是我国农村中农民自办的自我管理组织的主体。
厘清新的历史条件下农合组织的本质
中国“三农”问题根本来说是农民问题。我国农村特有的社会结构及其亲缘性、地缘性、业缘性的社会基础,决定了新农村建设必须构建以农民为经济主体、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新型组织模式。历史上,我们曾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以生产队组织模式去组织广大农民,换来的结局是贫穷,实践证明根本行不通。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推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元的土地承包制,给农村带来天翻地覆的巨变,但是要应对WTO条件下全球竞争,小规模的家庭组织模式与大市场的新矛盾就凸现出来。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模式能够在家庭生产经营单元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担负起城市化、工业化和全球化条件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富于创造精神的中国农民探索了自己组织起来的组织方式。
作为农民自办的群众组织,农合组织的性质是“民办、民营、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无论是我国创办初期的供销合作社,以及国际上农合组织无不如此。首先,农合组织由农民自愿入股形成紧密型所有者利益关系,而且限定股份数额,防止发生大股操纵。其次,农合组织一般都是以当地某特色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为内容,帮助农民获取生产经营以外环节的利润。再次,农合组织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共同富裕,为组织内全体成员服务。第四,农合组织遵循国际合作社通行规则进行内部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制,并且设有监督机制。最后,农合组织奉行独有的向农民返还利润的分配形式,所有组织成员都享有这份收益。
廓清农合组织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载体作用
在培育和发展农合组织上,最具借鉴意义的是大家公认的邻国日本、韩国。日本农协组织是在法律保护、政府支持和农民拥护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属于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法人,对日本战后濒临崩溃的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简要讲,日本农协有三项主要职能:一是服务农业,包括进行农业生产指导,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统一收购和销售农产品。二是信用合作,以独立于商业银行的方式开展信贷和保险业务,为农协会员服务。三是社会共济和福利,包括农村医疗、婚丧嫁娶、文化娱乐等项事业,减轻农民负担。无独有偶,韩国农协具有非盈利的法人组织的法律定位,同样是在国家法律保护、政府推动和农民自愿的条件下创建发展的。韩国农协担当着“发展农业、银行业务、争取权益”三项主要职能,它们既是颇具影响力的“新村运动”的主要担当者,也是韩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
那么,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合组织发挥那些基本功能呢?1、发挥农民经济组织的功能,服务“三农”,带领农民持续增收,创建和谐社会。2、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功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应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及定价权。3、发挥反映农民意愿的功能,协助党和政府制定农村政策。4、发挥农民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维护农民权益。5、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载体的功能,承担政府委派的工作任务及其福利事业。6、发挥农民的民间组织的功能,参与国际间交流对话,尤其是解决农产品市场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
为此,要在新农村建设中规范发展农合组织,可采取的具体对策有立法保护、规范管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创新政府对农村管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等,在操作策略上,首先应该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其次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合组织管理体系;再次,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适度控制以“维权”为主的农会社团,并且通过发展农合组织引导一些地方的农会纳入到法制轨道。(吕占斌)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及现状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内体所有制的容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行政机构在农村基层的延伸或者是中介类的机构。
这些组织对全国农产品有比较准确、及时的统计,为下一步农作物的种植提供比较详实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持。
10.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国外发展
苏联和东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社道路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这一过程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的。最初出现的农业公社,实行一切生产手段、生活资料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按需分配”。这种组织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间得到一定发展的共耕社(也称协作社),其生产工具为社员私有,但共同使用,并进行共同的耕种和收获,产品也归社员所有。这种组织形式后来又被农业劳动组合所取代。后者的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产品按劳动日分配,其成员可有少量的宅旁园地和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劳动组合发展成为苏联农业合作经济的基本形式,即集体农庄。5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通过合并、集中,规模显著扩大,其数目和总的土地面积则急剧减少。其中不少已改组为国营农场。6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的按劳动日分配制逐步改变为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固定工资制);其生产条件、计划制度等也渐与国营农场接近。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改变,从而增大了集体农庄可作为超计划农产品处理的比重。生产管理上则推行承包责任制。同时,集体农庄之间及其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单位联合和农工商一体化等,也有发展。
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农业的合作化大多是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和分配方式上的差异,农业合作经济有 3种形式: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手段私有,完全按社员所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收入的合作社;除土地以外的基本生产手段公有,社员收入大部分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小部分按土地进行分配的合作社;土地和基本生产手段全部公有,收入全部按劳动的数量、质量进行分配的合作社(如苏联的集体农庄)。第三种形式在许多国家已占主导地位。自60年代以来,这些合作社在按劳分配、农产品交售、经济核算制度等方面也有许多发展变化,并出现了各种经济联合体。在波兰和南斯拉夫,个体农民仍占主要比重;但波兰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较为发达。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合作社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和美国已有出现。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有较快的发展。现在,在法国、美国、日本和一些北欧国家,农产品商品生产者加入各种形式合作社的已占很大比重。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合作社也有较大发展。但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组织,主要限于流通领域以及农业产前、产后的各种服务。其中以共同进行农产品销售和农用物资购买的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发展较早且较普及。以后,共同进行农产品加工、运输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等也渐发达。农业生产合作社则为数极少。它们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目的在于克服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困难以及减少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一部分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合作经济组织除通过供销活动控制了很大一部分农产品的销售和生产资料供应外,还控制了部分农业生产,同时经营工业、运输业、信贷、保险和国际贸易等,发展成为相当庞大的农工商综合体,并有雇工经营;有的已打破了地区限制,向国际市场发展,形成国际性的企业集团;并同工商业资本家共同经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以至化肥、农药、农机的制造等业务,实际上已丧失了原来的合作社性质,发展成为另一类型的垄断资本。
(以上资料出自:华南农业大学“农业经济学”本科课程教学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