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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1-03-02 19:57:35

❶ 我北碚郊县买了经济适用房,现住的渝北 公租房会被清退吗

现在住公租房想申请经适房,说明你条件具备,可以申请,各地政策也有一些不同。

❷ 大家好 我想请教一下关于重庆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我男朋友是重庆人。他父母现在在北碚区租房打工,以前挣的

户口,还有工资收入的单位证明,还有就是有人帮忙。

❸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山水香延为什么买下的经济适用房变成了安直呢

不是变了 是本来就是 应该是当经济适用房卖而已 区县这种情况很多

❹ 请问重庆正在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有那些地方!! 我在线等~~~~高分

13处经济适用房房源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核定套内基准价 销售时间 销售电话

1 梨树新居 沙坪坝区梨树湾 2710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5372999

2 缙南商城(原富进小区) 北碚歇马镇 2182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8246688

3 欣光家园 沙区凤鸣山4 0号 2703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5206888

4 田野玉竹小区 九龙坡华玉路444号 2327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5250888

5 轻港佳苑 九龙坡轻轨马王场站 2490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8830111

6 紫薇·西城映画 九龙坡上游三村7号 2925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8451177

7 盾安·九龙城 九龙坡中梁山华岩 2605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5250999

8 金立·园丁 大渡口大堰一村 2517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8848999

9 秋实·景苑 大渡口翠柏路99号 2269元/平方米 正在销售 66750887

10 新城大厦 长江二路101—119号 3270元/平方米 今年10月 68811001

11 青青雅舍 江北鲤鱼池三村 3027元/平方米 今年9月底 67740066

1 2 望江阁二期A栋 江北五里店五江路 3226元/平方米 下月中旬 67701333

13 工农坡158号住宅 巴南鱼洞工农坡 2030元/平方米 今年10月 86990555

❺ 北碚文星湾旺德旺城 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才能交房呢谢谢...

拆迁户8月初就交了得。。经济适用房。。。切问物管撒~~

❻ 请问我有条件买经济适用房

你可来以查下自己符合以下条件源么,如果符合就可以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一)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❼ 我是北碚区的农村户口,在重庆租房打工多年,无住房,请问我可以买经济适用房吗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第二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四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由开发区和园区实施住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❽ 北碚歇马经济适用房价格是不是政府定,如果是是用什么标准来定,到时候要怎么知道价格是否合理。价格几时

你可以看看重庆市政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定价 好像是7元/平方米---11元/平方米 北碚的经济适用房在蔡家

❾ 北碚区各乡镇的经济房价格是多少

2008年重庆经济适用房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物价局日前公布了位于北碚、沙版坪坝、北部新区经开园的权一批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价格最高的套内面积每平方米2727元,最低的每平方米1937元。

金鼎名城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北碚区歇马镇,划拨地,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为12543.8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每平方米2142元。园丁梦苑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组团,划拨地,住宅销售套内建筑面积实测为44441.4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每平方米2727元。

❿ 重庆市北碚区的经济适用房契税是怎么增收的

契税征收 90平米以下百分之1 90--140平米1.5 140以上百分之四另外经济适用房还征收百分之一土地出让金,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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