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陈塘货场铁路职工经济适用房 通过了吗
核实信息后估计就要交房款了
⑵ 沈阳铁路经济适用房,房子是交钱了,不知道怎分,80多岁老职工有照顾政策没
估计啊,不知道准确不,如果够数的话,就直接抽签,先抽一次抽签序号然后再抽版房子,或者按照抽签权序号选房。如果要的特别多,不够数,就先抽有或者没有房子。80岁肯定不会有优惠的,估计你是以父母的名义给自己要房子吧,这次只要是铁路职工都可以要,符合条件都想要经济适用房啊,竞争比较多啊,不过这种事向来都有一些事儿在里面,所以看吧,祝你好运了
⑶ 铁路职工能否提取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房
关规定,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借款人及所在版单位已权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人及配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归还完毕;
(2)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并具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5)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
(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采用公积金贷款,首先要看项目是否具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另外就是开发商方面是否在达到条件之后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果项目可以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选择,还需要购房者也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您首先咨询您所看中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⑷ 铁路经济适用房,如果在房子到手后辞职离开铁路,房子会收回去吗
hehe,应该不会收回去。要区分你是否有房产证。房改制度施行后,铁路现在已经没有了福利房,你所说的经济适用房是各铁路局为了解决自己的职工住房问题而在铁路局内部集资建设的住宅房,一般价格较市面上的要低得多。对于这类房子一般是购买者具有使用权和有限的所有权,有房产证,但是只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而且要求买卖房子只能在铁路内部进行交易,即优先卖给铁路内部没有房子的职工。所以只要你已经买过了铁路建的房子,有房产证,说明你有房子的产权,铁路不会轻易的收回房子的。
⑸ 大连铁路局什么时候还能有经济适用房,没分了,希望各位能够给予解答!(我是一名工作2年的铁路职工)
你是什么段的
⑹ 有报名沈阳铁路局经济适用房后悔的职工吗
应该没有吧,其实还有更多更需要这个房子的人,而且可能连首付都拿不起…………无语,经济适用房(#`′)凸
⑺ 重庆铁路职工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下来可否立马交易,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渝铁家苑
不能立马交易,要5年以后才行。
⑻ 铁路职工如何购买铁路经济适用房
有房子就出钱买。
⑼ 沈阳铁路局经济适用房被清退工友进来~!
对照《沈阳铁路局沈阳地区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办法》和《关于明确清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的通知》(详见附件2)以及2011年12月5日发出的《沈阳铁路局关于开展清理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对象“回头看”的通知》(详见附件3)分析了一下后,发现各文件前后很矛盾,也很霸王条款:
1、在2009年下半年开始向全体有意愿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员工集资伊始,就将此任务摊牌到沈阳铁路局所属各单位审查报名职工是否符合认购条件,根本无需在使用完集资款后再“回头看”,再重新清理。从《合同法》角度讲,《预售办法》的发布是沈阳铁路局的要约邀请,经资格审核通过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按《预售办法》规定缴纳了预购款是要约,铁路局收了预购款并开具了收据就是承诺。交款购房的职工与沈阳铁路局之间已构成事实的买卖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若沈阳铁路局按照《清理通知》的思路执行,即构成了单方面违约,按照市场原则惯例,应返还的也不仅仅是预购金及利息,而应是双倍的预购金,因为预购金具有定金的法律属性。
2、假设铁路局及所属单位对认购职工是否符合认购条件的审查是否准确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即卖方在此可完全免除责任,依据《预售办法》第五条售房政策第5款 “交预购金的职工,在购房前放弃购买权的,按活期存款利息返还本溪。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交款职工,一经核实全额退款,不支付利息”。为何在《清理通知》中又与《预售办法》矛盾,对被清理出的不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又全额退款并支付利息呢?若心中无愧疚之心,谁会这么做呢?
3、《清理通知》中明确异地调入职工符合认购条件,但必须交回原有住房。然而在《预售办法》中只提及异地调入职工符合认购条件,并未要求交回其原有住房。如此苛刻的条件是可以在双方合约达成一致后随便加入的么?作为铁路局这样的代表国家掌控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是否还有社会公信力可言?此外,铁路职工的原有住房为房改前的福利分房,后经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补缴款额已为个人产权,而本次集资购房并不是福利分房,是职工出资购买的私产,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可相提并论,不具备可比性,更不能相互置换。即便是调入后又调出也是沈阳铁路局及下属各单位的行为,是铁路局或所在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的颠沛流离、与家人两地分居,作为职工最应依靠最信任的对象—铁路局局机关和所属企业不但没有给职工额外的补偿,反而是剥夺其经济适用房的认购权,即便取得了认购权又要交回原住地的房子,那家里的妻儿老小怎么办?沈阳铁路局此举不能不让职工寒心。在交纳预购款的同时,房子的归属权已经定性,已为认购职工的私产,无论职工去留产权所有者不能变更,所以该房产不能等同于异地工作期间职工的临时宿舍,随职工的去留而变更。
4、沈阳铁路局的集资款,每个认购职工是18万元,这笔款项是专款专用,取之于职工用之于为职工谋求福祉,应该本着谁付出谁获益的原则,已认购了住房的职工因为满心欢喜地认购了让自己丝毫不怀疑的沈阳铁路局集资所建的经济适用房而即便在房地产价格相对理性、涨势平缓的2009年、2010年也不去考虑购买商品房,这里不无对沈阳铁路局较之房地产开发商更为信任的因素,当然因交了18万元预购款(铁路工人收入微薄尽人皆知)也没有能力再去购买其他商品房。而在集资筹建的经济适用房竣工分配将至之际,突然被告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了,自己拿了毕生的积蓄去给别人做了嫁衣,去圆了别人的住房梦,最后被让自己信赖的沈阳铁路局推到了绝路上,无论如何都无法让人接受。拿着退回的18万元在现在人民币大幅缩水的今天到楼市去购买商品房还可能么?错过了最佳的购买时机谁为此负责,即便能够买得起商品房,谁为等待从期房变为现房这段时间负责。有道是安居才能乐业,沈阳铁路局的做法言而无信、过河拆桥、卸磨就杀驴,把职工迫害到了无价可归的地步。职工被逼走到了这一步,谁又去为铁路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呢?
5、《“回头看”通知》中第1条,“各单位要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自查自纠为主。”既然已经提到了“自查自纠“,就说明这次集资行为无论对与错责任均在于铁路局一方,沈阳铁路局的当权者为何不敢用于承担责任而将灾难性的后果推给本已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底层工人一边呢?作为一个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尚且要为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偌大一个铁路局及身居高位的局领导们呢?第2条,由领导班子成员与每位退房职工谈话,讲清政策、化解矛盾。政策还用讲清么?政策就是09年6月下发的《预售办法》,认购的职工均已无条件遵照执行,且超标准执行,在《预售办法》约定之外又追加6万元集资款及实际工期较计划工期无理由推迟一年,职工二话没有就是最好的例证,充分体现了沈铁职工善良、朴实的优良品质。铁路局对下属单位及职工的管理向来是半军事化管理方式,向来是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什么时候与职工进行过一对一面对面的谈话,什么时候这么民主过?若不是自己内心有愧疚、若不是沈阳铁路局一方违约,其能对待职工如此的和蔼可亲、礼贤下士么?沈阳铁路局此次集资的初衷是为了照顾被强行分流道异地的职工,职工们也认购了。但你们又出尔反尔,置国家与职工利益于不顾,合并站段后又“回头看”决策是否正确,发现不对现在又重新组建,又把职工们撵回原籍,恢复原来的编制,劳民伤财,使财务入不敷出,使职工的精神饱受折磨,使职工无法过上正常人家人团聚共享天伦的生活。18万元在沈阳铁路局的手上被无偿使用了两年多,在工程竣工的今天又开始“回头看”了,真是太伤这些任劳任怨、脚踏实地工作的职工的心了。
以上就是沈阳铁路局从09年6月开始组织集资建房至今所发生的怪现象,恳请社会媒体、各级党政机关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品评是与非,给广大铁路认购经济适用房的职工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