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购买拍卖的经济适用房要办什么手续
一般来讲,法院要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你及时注意这方面的消息,到拍卖回公司报名答取得竞买权(举牌子权利),这个阶段没有什么过多得手续办理,应当向拍卖公司出具能够证明以身份的证件,这是你第一个“?”;关于拍卖价格要看现场竞买的情况,这是你的第二个问题;第三关于你听说过的10%综合地价由谁出的问题,拍卖公司会把这个情况告知竞标人;其实,如果你在拍卖公司获得了最终的竞标成功,您买下这个房子与法院没有更多的关系,可能法院和拍卖公司要出具相关的程序性文件,你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就可以了……
❷ 经济适用房因可以查封或者拍卖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❸ 法院拍卖未满五年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吗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可以上市买卖的,否则会被房产部门收回或把房物转让的差价收缴的,只有购买五年以上的经济房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3)拍卖过的经济适用房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根据《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政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政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 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❹ 法院拍卖的房子经济适用房,如何交税我在鲸拍房看了好几套法拍房想买
法院拍卖的房子,如果你想买的话,你尽管去买好了,这样也挺好的呀,对你来说版也是就像捡权漏一样比较实惠嘛。而且法院法拍的房子价格也不会特别的高。最起码他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区间。交税的话,你到房地产管理中心去咨询,他们会告诉你该怎么去交的。一些相关的手续怎么办理,他们都会告诉你的。
❺ 交易过的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怎么写
经适房是有资质要求的。
办理经适房房产证,是依照申请手续的登记人名字来定,不能更改和增减名字。
❻ 司法拍卖房产里有经济适用房吗
司法拍卖房产多样化,有写字楼,别墅,商铺,住宅,公寓,当让也包括经济适用房
不过司法拍卖房产多数都是有纠纷的,你可以找拍卖平台来拍,
比如 北京法拍网,他们可以给你进行清房,解决纠纷,调查房子情况等,并帮助你以更低的价格来拿下房子
望采纳
谢谢
❼ 法院可查封拍卖经济适用房吗,法院可查封拍卖经济适用
经济适用房因为在产权上有一定的限制,即购房人不享有完全的产权,而且回具有社会答保障性,所以,一般情形下这类房屋不能查封或拍卖。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