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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发布时间:2021-03-04 00:14:23

1.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物业费有什么区别

1、保障房之中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属于不具备完全产权的房屋,因此不能上市交易。一般来说,经适房和限价房在居住满五年后,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限价房就可以同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了。
2、保障房中的公租房、廉租房按照政策,只提供出租,不出售。因此居住人无法获得产权。
3、保障房的物业收费有当地发改委或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收费不能超过该标准,更不能擅自提价。普通商品房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成本进行核算后,同开发商(前期)或业委会(正式管理期)协商制定标准,物价主管部门不对普通商品的物业费做限价和干涉。

2. 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有标准吗

物业费的起算时间及收费标准一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都有约定,且你也签过字认可的。
一般物业费从公告交房日的次月起计收,与交不交房无关。建设部相关文件中有这方面的规定
收费标准一般均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同意。

3. 经济适用房的物业费怎么收

按建筑面积计算。

4. 经济适用房也可以减免物业费吗

物业费按市场最低价。

5. 南昌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是收多少 ``

不好意思刚那个是物业赚黑钱的
下面这个才是..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有物专业管理吗?如何属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主要是对小区内的房屋、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进行维修、养护、保洁、保安等,目的是为居民营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要让老百姓真正住得舒心、安心、放心。根据《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同类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70%收取。

6.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的物业费有区别吗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的物业费有区别在于:

  1. 经济适用房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内,土地实行容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而商品房土地实行出让,没有收费优惠;

  2. 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受限制,必须是本市城镇居民的中低收入家庭,并经过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进行购买资格审核,而商品房没有此项限制;

  3. 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受限制,需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交纳土地出让金,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商品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即可上市交易,购买次数不受限制,也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

7. 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啥样的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交费主体单一,即为产权人,不存在产权人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的问题,避免了交费主体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2)日常管理服务费用与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分离。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包括房屋及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该费用将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以降低日常管理费的标准。
(3)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公共性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房屋自用部位的中小修属于特约性服务。经过这样区分后,产权人必须交纳的费用是公共性服务费,而特约性服务费用只是在发生时收取,产权人的负担又降低了一部分。

(4)对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特约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8.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标准

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1)交费主体单一,即为产权人,不存在产权人所在单位或售房单位承担物业管理的问题,避免了交费主体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2)日常管理服务费用与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分离。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只包括房屋及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包括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费用,该费用将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以降低日常管理费的标准。

(3)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性服务。公共性服务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小区的日常管理。

房屋自用部位的中小修属于特约性服务。经过这样区分后,产权人必须交纳的费用是公共性服务费,而特约性服务费用只是在发生时收取,产权人的负担又降低了一部分。

(8)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9. 关于经济适用房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国家规定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 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专通告》
文件编号:京发改 (2005)2662号
经济适用住属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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