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经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除名
夫妻间进行复更名是不需要交纳税费制的,但是如有未还清的贷款是不可以进行更名的,必须在所有贷款还清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更名!
办理方法是:
双方分别持:
房产证原件 ;
身份证原件 ;
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
结婚证销毁章 ;
离婚证原件等相关手续到建委办理更名手续即可。
2. 广州推出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你会买吗
对于房子,这个一直都是很多年轻人的压力,毕竟想结婚还有发展都要在当地进行买房,但是房价是越来越高,涨的还是越来越厉害,这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但是目前就有了经济适用房,人们会好奇广州推出最后一批经济适用房,你会买吗?我觉得如果我有钱这是可以买的,毕竟可以很好地居住,不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其实不是很好,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尤其是对于广州这样的城市,地铁可以给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如果有地铁的开通当地,这个经济适用房还是很不错的选择,毕竟地铁的速度很快,而且价格很是实惠,目前很多城市也开始发展了自己的地铁,这是很不错的方向,所以综合来看,其实还是挺可以买的。
3. 我是广州的,请问广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吗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回间以购房家庭取得答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4. 在广州父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子女日后能以个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吗
广州梁律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内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容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也是同样的规定。
5. 广州有哪些经济适用房,广州有哪些经济适用房知识
应该可以,但只能以你个人申请。看下面: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回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区域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6. 2019年广州还推出经济适用房吗接受申请吗
《经济抄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2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经济适用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各地略有不同。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7. 广州经济适用房,产权转让
您好,直接过户给您即可,并写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赠与给你,并公证...这样就是属于你个人财产了
8. 经济适用房没得房产证怎样去除共有人名字
经济复适用房的房产证上不制显示共同申请人的名字,但该房屋办理产权证,交完补差款后,可添加共有人。经济适用住房是有限产权住房,其购买对象是根据其本人和家庭的收入和居住环境进行审核的,如果变更了户主的话,就意味着变更购买申请人
9. 广州如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本来住的公租房是否会被回收呢(最好说详细点,觉得满意会加分!)
根据建设部【2010】抄87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你购买经适房后,应退还公租房
10. 关于房屋产权共有人其中一方除名的操作方法!
如果按揭是按你的名字办的,则不可以过户。如果是你女友的,则可以过户。不会对以后办理房产证有影响。
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房屋(继承)正与公证费收费标准: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俺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继承除外)。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0)广州经济适用房除名扩展阅读: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