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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核定价格

发布时间:2021-03-08 00:27:52

㈠ 南京马群文康苑经济适用房政府核定价是多少

直接去南京经济适用房售楼处咨询。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回安排建设的住宅答。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㈡ 经济适用房销售能自己随便定价格吗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经适房政策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二、 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1、 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 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㈢ 房价中的核定基准价格是什么意思如题 谢谢了

来源:东方早报 东方网12月3日消息:最新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土地 将由政府进行直接划拨,同时免去各类配套费用,未来建成出售的房屋销售价格只 由建筑成本、管理成本以及不大于3%的利润构成,这类住房价格将大幅低于周边楼 价。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这一标准的经济适用房出现在近中心城区,快速上涨的房 价有望因此平抑。此前国务院24号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据早报记者了解,上海地区的住房配套保障方案已经基本酝酿成熟 ,将在近期推出。 真正的低价房 新的《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 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 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此外,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 设项目进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这 次新办法中变成了“免收”,过去经适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由建设承建单 位承担的,这部分费用自然会打入建设成本,这次变成了完全“由政府负担”。 房价差距明显 未来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公式将是:(建设成本+管理成本)×(1+不大于3% 利润),真正的低价房供应将成为可能。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高级评论员杨红旭告 诉记者,去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没有免去全部配套费用的情况下,经济适用 房的价格一般比周边房价便宜40%~50%,但上海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 不过,对于上海地区而言,地价高涨已经使得土地成本远远超过建设成本,成为楼 盘开发过程中的最大部分,因此,经济适用房与周边价差将更加明显。 料难缓供求紧张 金地上海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康家东表示,单从整体供求关系来说,经济适用 房以及廉租房加入整个供应结构中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大的影响。按照国家统计 局的口径,城镇低收入者比例在10%左右。由于文件规定必须满足低收入以及住房困 难两个条件,实际收益比例可能有所下降。就上海地区而言,由于此前的2005年和 2006年住宅用地供应量一直较少,使得最近一段时期内上海房地产市场供应不足的 局面至少会延续到2008年。数据显示,今年前11月,上海市场供应需求缺口达到60 0万平方米之多,小部分的需求转移很难改变目前供求紧张的局面。 选址将是关键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战军表示,经济适用房这种物业类型能否真正产 生影响主要看是不是能够形成有效供应,换句话来说,只有在交通成本较低的地区 (一般而言在近城区位置)才可能真正有人愿意购买。康家东表示,如果未来经济适 用房在市中心出现的话,由于形成价格谷底,很可能使得整体房价涨幅得到抑制。 在国家七部门出台的《办法》中,对于经济适用房地址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经济适 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 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求采纳

㈣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是多少!

经济适用房程序。
购买程序
第一步: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以上表格可以按标准格式复印。
第二步:填表领表
1.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2.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3.填写审核表的申请购房人,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是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带上此表和拆迁人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第三步: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如果属于非国有性质并且无行政级别的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等,购房者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律为70平方米;如果购房者的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核定。购房者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超过80平方米的,审核表上除盖单位公章外需加盖人事和组织部门专用章。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审核表上核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并不是购房者可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面积。按照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之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总价标准”,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计算方法为:购房当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2002年底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即:可购面积=[核定面积(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承租和按房改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4000]/所购经济适用房单价。
第四步: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第五步: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
第六步:超标加钱
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注:本购房程序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留学回国人员可凭《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居住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最高总价标准按40万元人民币执行,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10%的综合地价款。

㈤ 请问:经济适用房在没有核定价格,发放准购证之前,需要向房地产开放商缴纳押金吗

申诉的话应该是去房管局吧。开发商很多都是空手套白狼,就算你喊破喉咙版也未必有人能替你做主权,等到价格出来了,证也有了,属于你的房子就没有了,很多事情都很难说的。再说很多小区说是***时候交房,但是都会延期,这点已经见怪不怪了,建议你最好多方面考察一下,开盘之前价格应该公示的,如果没有公示那你就该慎重了

㈥ 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指导价和核定的基准价有没有区别区别在哪里买房签合同应该以哪个价格为标准

经济适用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就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幅度较高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

㈦ 房价中的核定基准价格是什么意思

来源:东方早报

东方网12月3日消息:最新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土地
将由政府进行直接划拨,同时免去各类配套费用,未来建成出售的房屋销售价格只
由建筑成本、管理成本以及不大于3%的利润构成,这类住房价格将大幅低于周边楼
价。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这一标准的经济适用房出现在近中心城区,快速上涨的房
价有望因此平抑。此前国务院24号文(《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
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区、市)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据早报记者了解,上海地区的住房配套保障方案已经基本酝酿成熟
,将在近期推出。

真正的低价房

新的《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

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
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此外,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建
设项目进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这
次新办法中变成了“免收”,过去经适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由建设承建单
位承担的,这部分费用自然会打入建设成本,这次变成了完全“由政府负担”。

房价差距明显

未来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公式将是:(建设成本+管理成本)×(1+不大于3%
利润),真正的低价房供应将成为可能。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高级评论员杨红旭告
诉记者,去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在没有免去全部配套费用的情况下,经济适用
房的价格一般比周边房价便宜40%~50%,但上海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
不过,对于上海地区而言,地价高涨已经使得土地成本远远超过建设成本,成为楼
盘开发过程中的最大部分,因此,经济适用房与周边价差将更加明显。

料难缓供求紧张

金地上海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康家东表示,单从整体供求关系来说,经济适用
房以及廉租房加入整个供应结构中不会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大的影响。按照国家统计
局的口径,城镇低收入者比例在10%左右。由于文件规定必须满足低收入以及住房困
难两个条件,实际收益比例可能有所下降。就上海地区而言,由于此前的2005年和
2006年住宅用地供应量一直较少,使得最近一段时期内上海房地产市场供应不足的
局面至少会延续到2008年。数据显示,今年前11月,上海市场供应需求缺口达到60
0万平方米之多,小部分的需求转移很难改变目前供求紧张的局面。

选址将是关键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李战军表示,经济适用房这种物业类型能否真正产
生影响主要看是不是能够形成有效供应,换句话来说,只有在交通成本较低的地区
(一般而言在近城区位置)才可能真正有人愿意购买。康家东表示,如果未来经济适
用房在市中心出现的话,由于形成价格谷底,很可能使得整体房价涨幅得到抑制。
在国家七部门出台的《办法》中,对于经济适用房地址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经济适
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
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㈧ 为什经济适用房实际价格比政府核定的每平米高一百多

是开发商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开发商以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把地拍得,然后以商品房的价格卖掉,中间即省了投资的钱财,也增加了拿下地的优越性。

㈨ 经济适用房买卖房主买断价格如何核定

你指的取得全产权吗?那就是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这个的看当地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才行。

㈩ 经济适用房买卖要交多少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是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的一项政策,不少符合条件的人都选择了经济适用房,但对于这些拥有经济适用房的业主来说有个困惑,就是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答案是肯定的。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

1、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1)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3)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2、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1)综合地价款:成交价 X10% ,如果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1)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2)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二、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 95 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 2650 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3600×95=342000 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 342000×1.5%=5130 元的契税,以及 342000×0.0005=171 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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