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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城市

发布时间:2021-03-14 02:15:13

『壹』 军队人员买了地方的经济适用房还能买部队的统建房吗

可以的,作为军队人员来说,
你买了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是没有产权的,
所以可以买部队的统建房。
这是政策允许的。

『贰』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退出在其它城市再享受吗

东沟貌似就是部队的

『叁』 军队的经济适用房可以办全产权证吗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也就是说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因此部队经济适用房也是完全产权的。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部队经济适用房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
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和个人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一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肆』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在地方房产网上能查到吗

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不能在地方房产网上查到,因为部队的房子只能分配给部队官兵购买,有安全方面的考量。

『伍』 三十一个城市军队经济适用房都在哪个城市

中央军来委批准在广州、杭州、昆源明、武汉、成都、南京、西安、青岛、济南、沈阳等10个大中城市选定18块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统一调配、经费统一筹措、工程统一建设、房源统一配售、资金统一管理”的模式,启动京外首批安置住房区域统建试点项目。目前,相关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工程建设即将展开。
一是统住了地。征地统一归口,军用土地统筹使用,打破单位壁垒,充分发挥土地的集约保障效益。
二是把住了房。统筹区域需求,统一参建资格,统筹房源配售,解决单位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三是管住了钱。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统一筹措启动经费,不再占用单位经费。
四是聚合了力量。整合专业人才队伍,把部队领导从建房管房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打仗。
总之,从此前试点成效看,军队安置住房保障由各单位分散自建向区域统筹统建全面转轨,是创新住房保障机制、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回应官兵期盼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力纠治过去军队住房建设管理中各自为政、苦乐不均等问题。

『陆』 想购买有产权证的军队经济适用房,可以吗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也就是说部队的经济回适用房与地方的经济适用答房在性质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不过是部队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土地的管理权是总部房管局,而地方国有土地管理权是地方房地产管理局,因此部队经济适用房也是完全产权的。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部队经济适用房在办理军队房改售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按规定收取登记费,需要重新勘测的可收取相应的测量费,不再收取其它费。
军产住房向个人出售,需要对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变更和个人分户产权登记,由部队统一到当地产权监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时只收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登记费。

『柒』 一个家庭能够同时拥有地方的福利分房和部队的经济适用房么

您好,这是不可以去,但是你可以让你子女申请。但是不能在同一户口名下。
具体情况要相信解读当地的政策法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满意,请采纳哦!

『捌』 我是一个正在部队服役的军人,想要在城市里买一经济适用房。但我是农村户籍,想这种情况应如何申请购买

先咨询当地申请适用房的条件,估计你的条件不合适,部队工资明显高。经济适用房是给工资低的人卖的吧。

『玖』 我们是外地的我老公是部队的问一下可以买经济适用房么/怎么买

现在各地的经经济适用房规定基本相似,现把北京市申报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文件供你参考:
一、 京政发[2007]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 1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
- 2 -

第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第九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三章房源筹集
- 3 -
第十条 市建委根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收购计划。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对部分房源不足的区县,市建委可以适当调剂。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
第十二条 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
采取配建方式的,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入市交易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保持合理的开发规模,户型设计控制为中小户型,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委制定。
第十五条 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节能省地的原则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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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通过竞价或政府审核方式确定或调整。有关竞价方案或价格审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建委等部门办理。

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 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建委。
(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建委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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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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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上述由政府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上市交易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和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已经由市建委备案的申请家庭,在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市国土局处理。
(二)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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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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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9 - (全文结束)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建住〔2007〕112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
其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
二、2007年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三、各远郊区县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并颁布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收入、
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2、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表1: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696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15万元及以下
2人 1392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23万元及以下
3人 2088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0万元及以下
4人 2784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38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34800元及以下 7.5m2及以下 40万元及以下
注:人均580元/月

附表2:
北京市城八区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

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家庭总资产净值
1人 227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4万元及以下
2人 36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27万元及以下
3人 453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36万元及以下
4人 529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5万元及以下
5人及以上 60000元及以下 10m2及以下 48万元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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