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发区有没有行政执法权
开发区只有经济上的特权~
2. 经济开发区是什么行政级别呢为什么总是和区县并列
经济开发抄区不算行政区,一个行政区,它必须有区委、区府、区人大、区政协四套领导班子,而经开区,它一般只设一个管委会来管理该区的经济和发展问题,有时会设一个公安分局维持地区的安全治安问题;不过经开区特别的是,它的经济直接归市里面管,不必受它所属的行政区指手画脚,意思就是它在经济上享有和行政区相同的独立权。
你说的天津滨海,上海浦东,开始的时候也仅是一个经济开发区,不过后来被设成了行政区了,重庆现在的两江新区也只是一个副省级的经济开发区而已,以后会不会改成行政区就不知道了……
3. 为什么开发区的环保局没有独立行政权力
你的“独立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吧。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而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的正式决定和编制部门的执行决定,即“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是设立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依据。按照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资格的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依法行政。开发区环保局是否有独立行政权力,要看各地的具体操作,但是一般是不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
具体实践中,由于对开发区环保局有无执法资格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各地在开发区设立环保局的做法也不一样,归纳起来有5种类型:
一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委托开发区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下文,将本机关的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由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三是由地市级人民政府下文,将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
四是由省级人大授予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是直接由开发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的经济管理机构。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应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项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于国务院对开发区管理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有关条例,授权的组织更谈不上;如果有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那么就应该告知当事人更换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三种意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隶属任何一个行政部门,而直接由县政府的领导,等同于县政府的一个部门,介乎于企事业单位之间性质,但它又不是经济实体, 以县人民政府作被告主体较为妥当。
笔者认为,经济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它是政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经济技术发展,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区和经济建设的示范区的经济管理机构。人民法院应该告知更换上级人民政府为被告主体,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更换,执意坚持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话,立案受理是应该的,至于业务庭最后如何处理是审理的事情了。
“开发区”是国家机构改革中的新产物,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有关开发区管理条例的类似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公布,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1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就明确说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条第2款又规定“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由于该处理决定没有得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那么本起诉讼的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只有列县人民政府才较为恰当。
5.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地位
1、肯定不能视为一级政府。
2、实践中开发区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有权机关的授权或委托
3、发生法律问题应以设立开发区的机关或委托开发区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6. 级经济开发区,在行政职能上属于什么级别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除了部分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外,大多数开发区有以下级别:回
1、政府部门答正职级别,比如有些经济开发区与下属的市、县、区级别相同,
2、政府部门副职级别,比如有些经济开发区与下属的市、县、区的副职级别相同,也就是副市、副县、副区级别。
3、大多数经济开发区一般都是经济管理同权,无全部职能部门。
7. 问一个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不是独立行政主体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
法律没有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授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设立它的机关所作出的行为。
8.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没有行政管理权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隶属市政府的处级单位,因此,是县级编制,拥有行政权的。
9. 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执法权可以下达告知书吗
不具有执法权不等同于不具备下达告知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