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宁波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这是05年的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07年的基本和05年的一样,所以就未做修改。其他的可以去市建委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操作流程。
不过据说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很难的,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特别大的希望哦~
先公布申请09年宁波经济适用房的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0分;
2. 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3. 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
4. 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
5. 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
6. 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
7. 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
8. 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 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
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
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6.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7.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
先假设两个现实中存在的人物:张三,是个80年出生的外地农村成长出来的大学生,于2004年8月份由于大专院校毕业户口迁至宁波老三区。李四,是属于土生土长的宁波人。两个都是1980年1月1日出生。都是06年1月1日结婚。07年生有一子女。两人均无房,张三一家三口租房子住。李四一家三口和父母居住在产权属于父母的69平方的房子里。
按照第一条评分标准:张三肯定是毫无疑问会得分20分。李四呢。这个就要看他按照哪个标准去申请。其实他随便哪个标准去申请都会比张三高出一大截,先假设按照李四和父母的户口是一个户去申请,第一项得分是低一些,按照5人平均得分可以积分6分。但是别忘记了如果是三代后面可以加20分,会比张三高出10分,然后他父母的的婚龄会比张三高出7.5分,户口年限分高出25.2。其他三项会比张三整整高出了43.2分,扣除第一项的少了14分,还是整整高出了39.8分。基本上是40分的差距。
然后我们再假设,李四和父母的户口是分开的,然后他们去按照2代人三个人的标准去申请,那么第一项肯定也是无房户,积分20分。然后后面的户口年限分确比张三高出了整整24.2分。这种情况下他们其他几项的得分基本上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张三的得分情况如下:
房子面积得分:20分
户口年龄得分:4.8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37.3分。
李四的得分情况如下:
方案一和父母同户去申请:
房子面积得分:6分
户口年龄得分:30分
家庭成员得分:20分
婚龄得分:10分
总得分:66分。
方案二单独户去申请:
房子面积得分:20分
户口年龄得分:29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61.5分。
以上张三和李四的名下都是属于无房的,且说拿到37.3分积分的张三还是有一线希望能买到一个属于他们的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下面的小张就几乎是绝望了。但是我们土生土长的小李还是可以申请得到。两个都是有房户。
小王和张三的情况一样,唯独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在06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亲戚的帮忙按揭买了套48平米的房子。而本地的小李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48平米的房子其他情况也和李四一样。但是他们的评分还是照样的差距很大。
小张的得分情况如下:
房子面积得分:2分
户口年龄得分:4.8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19.3分。只有可怜的19.3分了。
小李的得分情况如下:
房子面积得分:2分
户口年龄得分:29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61.5分。
还有43.5分。
这个得分还没有考虑到后面的附加分,一般情况下土生土长的小李是绝对可以拿到个什么低保户或特困职工的证什么的,而做外一个外地来的大学生是肯定申请不到这个,他们也不会去申请这个什么低保和特困职工,觉得这些是真正的应该分配给那些又需要的孤寡老人的。但是经济适用房也是他们真正需要的为什么他们就无望呢。
天啦一个有房的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得分居然还比一个外地来的大学生无房户的得分还高出了整整6分多。这是什么评分标准。难道经济适用房是一个只帮助本地宁波人而吊新宁波人胃口的鱼饵吗。
从上面的结果你们说这个经济适用房会给谁呢。毫无疑问是我们的土生土长的李四和小李得了哪怕他是一个没有任何文凭,无所事事的小混,我就是可以申请到经济适用房,我申请到了就卖掉,我还有我父母的房屋可以挤一下。你们这些外地来的大学生就继续做你的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春秋大梦去吧。继续过你的租房生活去吧。这就是一个开放的城市,宁波你这样的经济适用房评分标准让我们这些专家为你担忧了。你既然打出了吸引人才引进人才就需要落实到平常的制度中来。不是一句空口号而已。
其实从上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来看如果真正的宁波本地确实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肯定是支付不了这个房价的经济适用房的。他们一般是拿到经济适用房后就转让名额,然后继续住他们父辈的房子。宁波的经济适用房你这样下去将失去你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以上中的案例都是作为一个行业人在审核资料中实实在在存在的案例。欢迎各位媒体电台转载!也希望我们的政府当局能够早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⑵ 宁波哪些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很苛刻,基本上是符合条件的买不起,买得起的不符合条件,最后房子都去哪里了,那就是天知地知他知你不知……
下面是具体的要求,自己仔细看看吧
[范围]: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这是05年的管理办法,07年及以后的的基本和05年的一样。其他的可以去市建委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操作流程。祝你好运
⑶ 2014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怎么样的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_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宁波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即最低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即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简称其他家庭) o目前宁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具体位置:位于宁波镇海蛟川、骆驼、庄市街道区域的基准价为2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1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位于澥浦、九龙湖镇区域的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⑷ 2010年宁波市镇海区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是什么样的
帮你找来的希望能帮到你
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家庭(人员)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至2004年12月31日,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以上(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仍享受村民建房政策的人员除外);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有(原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满足下列条件:
1、1人户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含22平方米);
2、2人或2人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54平方米(含54平方米);
现有(原有过)住房包括:自有私房和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房;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集资建房、村民建房、货币分房、拆迁安置(补偿)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自购住房以及已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400元以下。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根据房源情况申购房型按下列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控制:
(一)家庭成员为1至2人的,控制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以内;
(二)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控制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内;
(三)带阁楼的顶层住宅,阁楼面积不计入控制标准,但购买时阁楼应按规定计算面积。
第十条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人员)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收入证明、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规定材料一次性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镇)审核,区房委办审批。
经审批具有准购资格的家庭(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属。当已登记轮候的准购家庭(人员)为无房户(人员)可优先购买。
当购房者因房源不适合而放弃购买的,需隔次在房源确定时再重新申请购买。放弃两次后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廉租住房对象在办妥交付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原租金补贴停止发放,原配租住房腾退;仍承租公房、落实政策私房的,在办妥交付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承租公房腾退归还原产权单位,承租的落实政策私房归还产权人。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收益,具体办法另定。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产生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的,经房委办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但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
第十二条为补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经费和公共设施、住房公用部位维修资金的不足,小区物业经营用房的面积可比普通商品房提高一倍比例配置。
第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现住房在列入拆迁范围(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前未提出申请的,拆迁补偿只能按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再适用本办法。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权但尚未实际购买的(以签订《购房合同》为准),自行处理的已购公房和自有私房涉及拆迁时(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选择放弃购买权的,可以按拆迁有关低限政策处理。否则,已取得购买权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国土、民政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⑸ 宁波市镇海区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中那四条是满足其一还是都必须满足才能申请
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才可以。1;你是宁波市户口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水平收入线一下的3: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一下的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⑹ 宁波经济适用房有什么申请条件
基本如下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含)的单身居民
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⑺ 浙江宁波市镇海区第三轮经济适用房房价多少一平米(求详细)总房源有多少套
价格是2800元/平方,总房源具体不清楚滴
⑻ 宁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三类人员可以申购
该办法规定,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其中,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不再实行摇号办法
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不再实行摇号办法,而是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2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经适房属有限产权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该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弄虚作假将受处罚
此外,根据该办法,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⑼ 现在宁波镇海骆驼这块的经济适用房需要多少钱一套啊。。。
我的姨妈的女儿买的镇海五里牌那边 10年买的,4000不到一点,现在可能会涨一点,但是不会太贵,估计少于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