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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21-03-16 19:58:16

❶ 宁波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这是05年的管理办法,我看了一下07年的基本和05年的一样,所以就未做修改。其他的可以去市建委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操作流程。

不过据说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很难的,所以大家还是不要抱特别大的希望哦~
先公布申请09年宁波经济适用房的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0分;

2. 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3. 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

4. 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

5. 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

6. 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

7. 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

8. 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 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

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

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四)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3.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

4.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5.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6.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7.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

先假设两个现实中存在的人物:张三,是个80年出生的外地农村成长出来的大学生,于2004年8月份由于大专院校毕业户口迁至宁波老三区。李四,是属于土生土长的宁波人。两个都是1980年1月1日出生。都是06年1月1日结婚。07年生有一子女。两人均无房,张三一家三口租房子住。李四一家三口和父母居住在产权属于父母的69平方的房子里。

按照第一条评分标准:张三肯定是毫无疑问会得分20分。李四呢。这个就要看他按照哪个标准去申请。其实他随便哪个标准去申请都会比张三高出一大截,先假设按照李四和父母的户口是一个户去申请,第一项得分是低一些,按照5人平均得分可以积分6分。但是别忘记了如果是三代后面可以加20分,会比张三高出10分,然后他父母的的婚龄会比张三高出7.5分,户口年限分高出25.2。其他三项会比张三整整高出了43.2分,扣除第一项的少了14分,还是整整高出了39.8分。基本上是40分的差距。
然后我们再假设,李四和父母的户口是分开的,然后他们去按照2代人三个人的标准去申请,那么第一项肯定也是无房户,积分20分。然后后面的户口年限分确比张三高出了整整24.2分。这种情况下他们其他几项的得分基本上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张三的得分情况如下:
房子面积得分:20分
户口年龄得分:4.8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37.3分。
李四的得分情况如下:
方案一和父母同户去申请:
房子面积得分:6分
户口年龄得分:30分
家庭成员得分:20分
婚龄得分:10分
总得分:66分。
方案二单独户去申请:
房子面积得分:20分
户口年龄得分:29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61.5分。

以上张三和李四的名下都是属于无房的,且说拿到37.3分积分的张三还是有一线希望能买到一个属于他们的经济适用房的话。那下面的小张就几乎是绝望了。但是我们土生土长的小李还是可以申请得到。两个都是有房户。

小王和张三的情况一样,唯独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在06年的时候通过朋友亲戚的帮忙按揭买了套48平米的房子。而本地的小李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48平米的房子其他情况也和李四一样。但是他们的评分还是照样的差距很大。

小张的得分情况如下:
房子面积得分:2分
户口年龄得分:4.8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19.3分。只有可怜的19.3分了。

小李的得分情况如下:
房子面积得分:2分
户口年龄得分:29分
家庭成员得分:10分
婚龄得分:2.5分
总得分:61.5分。
还有43.5分。

这个得分还没有考虑到后面的附加分,一般情况下土生土长的小李是绝对可以拿到个什么低保户或特困职工的证什么的,而做外一个外地来的大学生是肯定申请不到这个,他们也不会去申请这个什么低保和特困职工,觉得这些是真正的应该分配给那些又需要的孤寡老人的。但是经济适用房也是他们真正需要的为什么他们就无望呢。

天啦一个有房的土生土长的本地人,得分居然还比一个外地来的大学生无房户的得分还高出了整整6分多。这是什么评分标准。难道经济适用房是一个只帮助本地宁波人而吊新宁波人胃口的鱼饵吗。

从上面的结果你们说这个经济适用房会给谁呢。毫无疑问是我们的土生土长的李四和小李得了哪怕他是一个没有任何文凭,无所事事的小混,我就是可以申请到经济适用房,我申请到了就卖掉,我还有我父母的房屋可以挤一下。你们这些外地来的大学生就继续做你的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春秋大梦去吧。继续过你的租房生活去吧。这就是一个开放的城市,宁波你这样的经济适用房评分标准让我们这些专家为你担忧了。你既然打出了吸引人才引进人才就需要落实到平常的制度中来。不是一句空口号而已。

其实从上面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来看如果真正的宁波本地确实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肯定是支付不了这个房价的经济适用房的。他们一般是拿到经济适用房后就转让名额,然后继续住他们父辈的房子。宁波的经济适用房你这样下去将失去你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以上中的案例都是作为一个行业人在审核资料中实实在在存在的案例。欢迎各位媒体电台转载!也希望我们的政府当局能够早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❷ 宁海县的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问下民政局

❸ 宁波宁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07年的条件是这样的
一、在居民户口。
二、人均居住面积16平方米/人。内
三、人均年收入1。6万元。容
我是第二期的,07年底08年初开始申请的什么的,10年2月份才拿到房子,属于第二批第一期的。听他们说10年年底安排第二批第二期的,也是07年初申请剩下来的人的。
这样看来,第三批不知道什么时候申请了,只有他们通知申请时间到了,才能到他们那里领表格申请的。

❹ 宁海经济适用房

宁海目前已开出三期,现在第四期在造

❺ 浙江省宁海县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残疾人申购条件及优惠政策。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一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十三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希望这个对你有所帮助

❻ 宁海经济适用房五年后取得完全产权需补缴多少费用

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版住房购权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❼ 2016年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经济适用房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符合下面的条件即可去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回城市低收入家答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❽ 宁海县经济适用房的名单公布出来了吗

一般申请之后大概6个月会有一次公告公示,上官方网站,就可以查询了,或者到辖区街道委内员容会询问即可,如果去房管局查房产证是否真实,一般当天查询当天知道查询结果,查询方法如下: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所有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经济适用房申请结果查询非常简单,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

❾ 申请宁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有哪些

自己看看宁海县政府发的具体规定吧。
没实际操作过,不是很清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宁海县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08]3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家庭年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实施工作。
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规划选址、年度用地计划等工作。
县财政、物价、统计、房改、监察、审计、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相关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住房:
(一) 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因土地征用、撤村建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除外);
(二)无房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本县规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平方米(或户36平方米)。
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
第六条 申购家庭的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应核定为现有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非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四)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
(五)其他应核定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面积与销售价格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限定为60平方米左右,设计、建设和开发等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不得突破标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住房保障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正式销售前30日,应将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条件、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物业管理等内容)在本县主要传播媒介上向社会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购家庭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县
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上年度总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住房状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在申购家庭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家庭,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公示后无举报、投诉或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确认其申购资格并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
第十一条 领取《申购证》的户数大于实际可供房源数时,按房源数与准购家庭数1∶1的比例,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以《申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家庭。核发《申购证》的户数小于可供房源数时,可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确定为准购家庭。
经摇号获得准购资格或直接确定具有准购资格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核发《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并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确定各准购家庭可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号。对取得《申购证》未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待下期经济适用住房推出时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准购资格。
获得《准购证》的申购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都有权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举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准购家庭凭《准购证》和住房房号,在销售方案规定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超过销售方案规定期限不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放弃,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十三条 准购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五章 售后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行政划拨”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内容。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五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六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七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购家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申购证》、《准购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6月印发的《宁海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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