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不要交差价费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3.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4.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四、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B. 经济适用房转让的差价比例如何计算
1、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
3、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5、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有明文规定称拿到产证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低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产证满五年之后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所以,对于开发商声称补缴差价后拿到的就是商品房的说法是很不靠谱的。
(2)经济适用房差价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C. 西安经济适用房补差价是怎么补的
西安市办理经济适用房房补差价的时间和流程:
坐车到西安市西大街南广济街站 西安市房管局
1、持有代办的审核表的业主,到一楼大厅最南端第一位工作人员,找门师傅(女)办理审核表的编号;在2008年新办理审核表的业主不必再办理编号。
2、到709室,有专人核算每户业主应交的房补差价,确定金额数目。
3、不需要办理房价补差的业主可以直接在709室办理购房证手续。
4、到704室财务科,有专人为你开出办理房补差价的交费单据
5、下楼,到西大街南广济街口的东南角,交通银行,抽号排队,持房补差价的交费单据交纳房补差价款。
6、拿银行给你的交款票据,到704室更换正式的交款发票。
7、拿正式的交款发票到709室办理购房证手续。
8、办理以上手续所要带的相关证件:
(1)由本人办理时,需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审核表原件、在小区开出的个人面积补差单据。
(2)由委托人办理时,需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审核表原件、在小区开出的个人面积补差单据。
9、在办理手续完毕后,购房证当时不会发给本人,在办理10日后,到小区物业处领取购房证。审核表只是说明你有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购房证则说明你依据审核表,按相关规定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证上将注明你所买的房屋的所有资料。有了购房证,在交了契税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
D. 据说卖经济适用房要交买卖差价的70%给国家 这合理吗
不合理,这个消息是虚假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专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属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 经济适用房已补缴土地差价款能不能变成商品房
可以。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F. 二手经济适用房补过差价后不够5年能够过户吗
经适房补差价:
1、持有代办的审核表的业主,到一楼大厅最南端第位工作人员,找师傅办理审核表的编号;在2008年新办理审核表的业主不必再办理编号。到有专人核算每户业主应交的房补差价,确定金额数目。不需要办理房价补差的业主可以直接办理购房证手续。
2、到财务科,有专人为你开出办理房补差价的交费单据,到西大街南广济街口的东南角,交通银行,抽号排队,持房补差价的交费单据交纳房补差价款。拿银行给你的交款票据,更换正式的交款发票。拿正式的交款发票到办理购房证手续。
3、办理以上手续所要带的相关证件:由本人办理时,需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审核表原件、在小区开出的个人面积补差单据。由委托人办理时,需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审核表原件、在小区开出的个人面积补差单据。
4、在办理手续完毕后,购房证当时不会发给本人,在办理10日后,到小区物业处领取购房证。审核表只是说明你有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而购房证则说明你依据审核表,按相关规定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购房证上将注明你所买的房屋的所有资料。
5、有了购房证,在交了契税后,才可以办理房产证。不管你是补差价也好经适房只能享受一次,只要购买过一次经适房,还是卖了房再次成为无房户也好,就不能再次申请了限价房的再交易具体政策由各地方政策规定,在北京是需要补土地收益金的差价的。
经适房差价补过后不满五年的过户问题:
1、限价房规定5年内购买后不得出售,非要出售的话,只能出售给政府。
2、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政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回购权。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指导价与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上交土地收益金。
(6)经济适用房差价扩展阅读:
内容简介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房子是家庭的一项巨大支出,购房可能要花费其一生的积蓄,而且可能还要做五年甚至几十年的"房奴"。对于大多数二手房的购买者来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居住,不管是作为向过渡用小户型,还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购买的大户型住宅,其主要功能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所以本书的重点还是从买房者的居住消费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读者诠释专业性的房地产术语和法律条款。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花费大笔金钱购房的同时能够收获幸福。
市场经济永远追求公平、公正、利益均等。不管你在二手房市场上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无论买房、卖房还是租房,各个交易主体在市场上都是平等的。这也是本书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房子已经满5年,就可以上市交易了,既然楼主说使用权类为划拨土地,就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拿房产证去就可以办理了,临沂这边办理土地使用证大约在3000元左右,青岛那边的我不是很清楚,你可以去咨询下。
现在的人大部分都想要土地使用证,其实是没有什么用的,国家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即使你办出土地使用证来,以后国家要征用的话,你还是要“奉献”的。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了,如果以后拆迁,也是按照房产证上的面积给予你赔偿的,至于房子的使用年限,你现在问就是杞人忧天了,因为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关于产权到期该怎么办的文件,还有就是产权是指土地使用期限,而土地之上的房产是永久性的,这个问题要搞清楚。如果产权到期了,大不了也就是续下土地出让金而已。随着城市的发展,已一般的房屋没有能坚持到50年或者70年的。
G. 卖经济适用房要交买卖差价的需要交70%给国家吗
不合理,这个消息是虚假的。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H. 出售经济适用房补差价
首先,经济适用房满足条件是可以上市出售的,各城市的政策略有不同,详情请咨询当地房管部门。
拿北京举例: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3、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其他手续和商品房交易一样。
I. 经济适用房已补缴土地差价款能变成商品房吗
只要满五年就可以上市,就是现实的商品房。
1.经济适用房只要取得房产证均可补缴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更换房产证自由上市交易。如果购房时享受了货币补贴且购买时间不满5年,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2.补缴差价款标准所依据的时间是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凡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5年11月1日之前的,按10%收取补差款。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05年11月1日之后,但执行146号令以前政策的项目,以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为准,2005年11月1日之前办理的,按10%收取补差款。
2005年11月1日之后办理的,按20%收取补差款;2010年4月15日后,凡按照189号令办理购房资格的,按30%收取补差款。
J. 郑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时产生的差价是多少是什么意思
经济适用房相当于是政府出了一部分钱补贴给了住户用于解决住房问专题。所以要求只能自属己住,如果要卖,性质就变了,政府就不补助了,已经补助给住户的就要还给政府。就是这个意思。
假如你现在经济适用房卖3000元/平方米,100平方的房子要30万,等5年后,经济适用房价格涨到5000元/平方米,你的房子可以卖到50万,当时你买这个房子是30万,扣掉30万,然后再在20万扣去一半10万交给政府,也就是说你要向政府交10万元,获得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