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吗有没有什么规定
经济适用房可以交易. 目前经济适用的出售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房要居住满5年,就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之后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另一种就是指经济适用房未能够居住满5年,这样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是不能够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出售经济适用的业主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规定是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居民或者是家庭购买亦或者是政府收购,相对来说是不合理的。
2. 请问现在有没有经济适用房了
有的,经济适用房理论买卖十八刚项规定经济适用房两案要交80%税或者卖家优先权收房屋(两案现知道执行没房产交易咨询每区政策落实)并且经济适用房交易需要初家签订经济适用房合同面期满5才能市交易.
希望可以帮到你。
3. 有一些经济适用房居住5年依然没有产权,这是什么原因
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限价房,中低价房还有商品房,而限价房的特点就是价格中等,耐用性。经济性限价房是住宅价格属于中等的价格,经济适用房可以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耐用性就是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保证居住者睡的舒适。限价房的条件就是需要年收入小于或者是等于6万的家庭,并且还是要当地户口才可以购买。限价房而且是只能在你购买房合同备案5年之后才能够上市交易。
对于经济适用房居住五年之后还是没有产权,也许是没有购买合同备案五年,或者就是房地产那边也许就是没有拿下产权。
4. 为什么经济适用房,真正没房的人买不起了
经济适用房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5. 请问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变成商品房后有没有什么弊端和限制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变成商品房后的弊端: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变成商品房后的限制: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非将经适房转变为商品房,条件是先住满5年,再进行更名交易,补交契税和土地出让款。
(5)经济适用房没有了扩展阅读:
经适房变身商品房上市交易的保障
经适房的主要问题始终都是,被用来投资的问题。这个也有其历史原因,因为,当初经适房的目的也不完全是保障作用,也有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针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获利空间过大的问题,研究调整了再上市交易政策,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上市时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比例。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而购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6. 请问以前有房现在没有了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可以的,只要符合申请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 没有工作就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没有工作是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回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答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8. 经济适用房有没有房产证
经济适用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与普通商品房房产证的流程是一样的。
一、房产证办理流程:房产证办理可以由开发商统一办理,也可以由业主个人办理,主要是看您与开发商对于相关事宜是否有合同约定,如果有即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需要与开发商协议。如果是由业主自己办理房产证,也需得到开发商的配合,其房产证办理程序如下:
1、企业持应提交的证件,向房管所提出申领房产证的申请;
2、初审:办证员对申请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马上受理并开具收件回执,约定现场查丈时间;
3、查丈:办证员在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实地查丈,确定房屋的位置、结构、面积,绘制平面简图并注明尺寸和四邻墙界;
4、审批:依据申请资料和查丈结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审批,确定房屋产权;
5、交费:申领房产证的产权人按规定交纳办证费;
6、发证:房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人到房管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
2、盖章的申请表;
3、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7、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9、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办理时间:
1、可以随时办理房产证的,房屋验收手续完毕就可办理房产证,但是5年后经适房才可出售。
2、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有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9. 开没有享受经济适用房证明到那儿开
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公室
10. 请问经济适用房有房产证没有,可以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是有房产证,在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即变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后是可以买卖的,是需要有5年的间隔期才可以进行房产交易。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上市转让的,政府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
(10)经济适用房没有了扩展阅读: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