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车位吗
可以的,先要申请才可以的
Ⅱ 经济适用房停车位规定a
政策规定,对于新政策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而对于新政策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Ⅲ 经济适用房要求必须买车位,合理吗
不合理,这属于捆绑销售。
Ⅳ 经济适用房内的车位该不该收费!
经适房小区停车收费和普通小区基本一样,没有特殊照顾
PS,很多地方,申请家庭名下有汽车的都不批经适房。所以,理论上经适房小区的住户都是没有汽车的住户。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住户的汽车是哪里来的?
Ⅳ 请问国家经济适用房对停车收费的标准
菁英告知你经济复适用房小制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Ⅵ 经济适用房,小区地下车库,开发商是否,可以,有转让权合出售权
第一,这种情来况下使用权转让的问题自,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能会认可,但是不能保证法院一定认可。因为除了土地使用权可以如此转让并有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之外其他所有权的转让在我国都是由租赁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认定为是租赁合同,你也知道是明显超过了租赁期限的,因此20年后的期限就不会受到保护。三、因为没有产权,只有合同,如果开发商与第三方另外签订这样的转让合同,那么就会产生纠纷纠缠不清。
你的个人认为是正确的,即使是租赁,你也可以转租,当然你要继续承担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的义务。
综上,你应当认识到以下问题:
1、这个车位是国有的,国家可以随时无条件征用;
2、如果这个车位的建设者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有权利用它获得利益;
3、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很可能被认定为是变相租赁,20年以后的租赁期是无效的;第四,如果无良开发商多次出售该车位,会给你带来很多麻烦。车位是有产权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国有的,都是有产权证的。
Ⅶ 经济适用房地面车位属业主吗
1、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Ⅷ 经济适用房小区收停车费由谁决定
1、经济适用房小区是否收停车费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停车费收取标准及方案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协商,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测算的结果,实际上以此标准收取的物业费是偏低的。直接将停车收益归业主所有,实际上不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可能导致很多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入不敷出,无法维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因此,《物权法》出台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
Ⅸ 家中两人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是不是不能再买车位了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Ⅹ 经济适用房强制买车位合法吗
根据物权法的来相关规定,自如果说涉及到小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变的话的话,必须要经过占小区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通过以后才可以。即使业主委员会通过,而且有关部门审批仍然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车位,不能仅仅因为谁出了钱就固定的分配给他,这是没有依据的。而绿化地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擅自改为车位还收取停车费,是没有道理的。